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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玉鉴定的实例研究法
(博讯北京时间2008年4月26日 来稿)
    实 例 研 究 法(摘要)
    上海涤尘居沈纯理
     鉴其真,是把大自然的历史性痕迹,作为直观中本质的确认指标,并形成系统性。强调方法下理论联系实践,经体系性理论互证后确定其真实。但仍存疑于逻辑中辩证能力的正确与否,故实例应予辨证认定。 (博讯 boxu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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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狭义实践:相关器型中的简介;现象中的指证;本质中的依据;鉴定中的结论。广义理论:“简论‘土古’中的沁色”;“挑选‘土古’时的须知”;“实践与验证‘土古’中的变化”。形成知识性证据锁链,由广、狭义互证来证实其真实性。
    体系性理论须掌握:合理;真实;关联。列举事实有宏、微观矛盾,阐述学院、传统派和自然人及思维缺陷。归结为:对事物概念中外延研究和实践不周者,其鉴定必差。对事物概念中内涵研究,方法得当、推理与辨证得法和重实践者,其鉴定必好。
    鉴定分:先“定”后“鉴”思维混乱,“定”而不“鉴”伪鉴定,皮之不存毛将焉附?须先“鉴”后“定”,还可“鉴”而不“定”。“鉴”属于本质“定”是附加表象,怎允许本末倒置或舍本求末?最后阐明现象岂本质故不属本法。
    本法无鉴定障碍与伪鉴定!(共423字节)
    交流联系:duchenju @126.com
    
实 例 研 究 法

    上海涤尘居沈纯理
    
    掌握了实例研究法,无须盲目崇拜任何一位权威,就能得到省心与放心之相对肯定的结果。当然也有较为繁复的一面,这就需要我们学会细心与认真,懂得尊重客观事实,使用行之有效的方法,把复杂的事物,化解为简单而又切合实际,这样才能增强自信!研究的方法有很多,本法的宗旨在于理论联系实践,运用相对正确的方法,加强分析与综合事物的辩证能力,在进行合理推断下,得出正确的结论。不过这需要我们从每一件器物的鉴定做起,然后对所有器物都要做到理论联系实践!
    在被鉴实例中,是不分现场科学考古挖掘和非现场挖掘(泛指在流散中的真品)的器物(以下简称为现场与非现场器物),只需要提倡鉴定程序化的标准模式。主要是突出鉴定器物的合理性,其次可掺入具体分析与研究的方法,规范好鉴定的程序,由浅入深、由表及里,按照器物中自身存在的事实,以条贯形式对每个现象作诠释,把器物中事实的依据列举出来。在共识中只有确凿无疑的大自然烙上的历史性痕迹,才是鉴定器物中直观的确认指标,从而规定岁月痕迹达到质变的标准,并可汇总成确认指标的系统性,经由体系性理论的互证,再次确定器物的真实性。不过其中仍有决定鉴定成败的因素,在于逻辑中推理和辩证能力的正确与否。所以,实例必须置于严谨的态度下作有理推定,符合系统中的确认指标才能认定为真品,从实际应用和传统派的专业程度看,目前此法已被公开使用,事实上现在只是处于社会需求相对优势下产生的,那么就算是抛砖引玉吧!随着社会倡导构建学习型城市的确立,今后个人素质在普遍提高之下,笔者相信对器物的鉴定,还会有更好的研究方法!
    
一、实例研究中的方法性,及其关联性、合理性、真实性

    实例研究法来自事实中的例证,是运用依据予以甄别与审定器物的方法,又是对器物在鉴定中的研究。实例研究法是器物出土后的实践,即以“实践与验证‘土古’中的变化”为根本,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这些依据都是经过长期观察后总结出来的,又经过盘摸,实践其变化后所积累起来的经验,在形成普遍性的基础上再予以归纳,所以在研究鉴定理论时,要结合挑选器物中的实践经验,不断地发现沁色中的新问题、新情况,及时补充其不足,修正其片面,进行分析与总结,从而使人底气十足,基本上不会发生似是而非的自相矛盾,就是在这种不断认识,不断提高与自我完善下,进行着长期社会实践的总结。开宗明理地说,本法来自于真品器物中的各项确认指标,在总体上形成系列后,以配备体系性理论的展开,成为最切合实际的一种研究。
    在实例研究中,同时也须兼容其他方法,如:归纳法与演绎法——前者是从个别性中推出普遍性。后者是从普遍性中推出个别性(或特殊性)。这两者都是在实践基础上,可以获取新认识的逻辑方法。比较法——这是把两个或两类事物相比较,从而确定它们的相同点与不同点的逻辑方法。差异法——这是判明事物中存在相同与相异的方法。如果被研究事物的情况,在同一条件下出现,而在另一个条件下不出现,这两个事物中只有一个条件不同,那么,这个唯一不同的情况,便是该事物被研究的原因。笔者认为任何一项研究,都应该采纳符合理性和科学性的方法。
    在实例研究中,就其狭义的个例性器物鉴定来讲,其程序可分为:(一)器物与相关常识的简介;(二)器物在现象中的指证;(三)器物在本质中的依据;(四)器物在鉴定中的结论。该程序的透明度可以明确地告知大家,此鉴定不务侈谈,是具体的,由浅显而逐步深入,要对其中每个步骤的细节加以验证,这好比从体系性理论中引经据典,又好象拿起各项确认指标在作旁征博引,这些都是经由实践中被发现的各种依据,让笔者整合为系统后,再予以辩证地使用,最后推断出鉴定中的结果,成为无可指责的,让人一目了然地透过现象看本质的鉴定。在当前状况下,这也应该效仿文明社会的公正原则,以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进行,可以体现出鉴定程序的合理性以及对内容真实性进行的论证,无疑是成为鉴定器物中的首例典范。
    在实例研究中,就其广义的体系性理论进行综合研究而言,必须依靠拙著中已经形成的:(一)“简论‘土古’中的沁色”;(二)“挑选‘高土古’时的须知”;(三)“实践与验证‘土古’中的变化”。由此也符合了古老哲学中“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的基本理念,这是相互间不可分割的知识性证据锁链,在实践中产生的最佳理论组合,是经得起用实践来检验的体系性理论。
    再从器物广、狭义的关系来看,实例研究法能使理论与实践有机地结合,已经做到:“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并使广、狭两义进行互证,来证实拙著中器物的真实性,本法在实际使用中,还可以避免南北方交互鉴定时存在的障碍,也是专业鉴定中目前最大的特色,更是属于首次公开使用的研究方法。
    
二、实例研究中的逻辑性,及其推理、辩证关系和事物中的关联性

    除了器物的鉴定方法之外,还涉及到由思维构成的复杂过程,特别在推理的过程中,必须确立在逻辑基础上,思维逻辑越清晰推理能力就越强,但这又是因人而异的事,由于每个人的逻辑修养不同,所以才会产生不同的推理能力,更重要的是,这与鉴定能力有着直接的关联性!很明显,较为繁琐的实例研究法,必然要牵涉到思维逻辑中的一些问题,或者事物中相互有联系的各种辩证关系。
    在继续展开下文之前,有必要先予明确一点:所谓经验,是指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已经形成可以反映客观世界和自然现象相关事物的、能亲身体验和感知的、并逐渐积累起来的一种近似规律性的认识。而从事器物的鉴定则不同,我们的器物必须具备下列特性:1、合理性;2、真实性;3关联性。我们不能随便把未经验证的一般经验用于鉴定上,这可能会贻误判断器物本质的正确性,因此,笔者有责任忠告普天下的玉友们,把玩古玉及高古玉的一般经验等同于理论,这是归咎于经验与教条之下的明显错误,更不能企盼体系性理论的产生。
    无庸忌讳的是笔者已在拙著(《涤尘居古玉收藏与研究》)自序中,列举了最具典型的例证,说明有不少的国家级专家们在鉴定高古玉时,往往表现得那样地牵强附会,甚至于主观故意地规避了事物本质的属性,竟然不能作出准确判断!更何况现在的学院派们,一面习惯于形而上学地认为,非现场挖掘的器物,一概而论地说成是假器物;一面又象得了健忘症,对着孙守道先生(原辽宁省考古文物研究所名誉所长)认定的中华第一征(“采”)集品(即内蒙古翁牛特旗赛沁塔拉的玉C字龙和辽宁省建平县的玉猪龙)却赞口不绝。为什么不作比较从两者的差异得出结论?却违背了逻辑学中的同一律岂不是授柄于人?还有更成问题的是:学院派只会教人去按图索骥,所以在实例鉴定中只能谈及:器物的材质差异,或者要求这个做工要这样,那个做工要那样,教条地把事物客观的表象替代本质,从中规避了器物本身包含着真假的不确定因素。最可悲是被误导后不能自知的人,有位初交的玉友对着笔者讲故事,并拿出两件器物,第一件是仿汉的仙人骑马,系和田料的白玉,第二件是仿战国方鼎形制有盖的,器身上有钩镰纹作装饰,系青玉料,还口称为奇品。他是以当时的常用材料为鉴定依据,而材质与器物的真实性没有直接关系,从而使他无法区分出后仿品,还振振有词地强调次要辅助依据的重要性,实在是匪夷所思让人不可理喻,这也是长期思维混乱与误观察所导致的错误!对此,要是笔者不讲真话,不以拔乱反正为己任,岂不也姑息与放纵了错误现象的存在?给人们造成似乎鉴定“真品”般的幻觉,殊不知这是堂而皇之地对他人的误导!让人落入思维怪圈而不能自拔!其实在新石器时期中,因为受到原始工具的限制,首先不可能要求每一位玉工都能做到,保持标准化模式的原始制作工艺。其次任何一种制作工艺(原始或现代)的形式,其性质脱离不了人为因素的干系,都是属于事物的现象。而器物在天然条件下,材质不能作为本质问题,而由大自然形成的历史性痕迹,为玉质内、外受沁、蚀真实性与历史的月痕迹,存有原、次生色的差异性,但主要是以自然形态的确认指标为准,这才是最原始的、事物最本质的问题,故前者的工艺说法都是能够人为地造假,后者大自然所形成的确认指标则不可能做假!如果不能有效地区别这两种基本概念,要么不具备鉴定器物的专业性,要么逻辑思维中存在缺陷,当然长期以来也与一种片面见解,乃至以讹传讹的倾向分不开!所以有理由认为:学院派在具体的社会实践中并不完整,经不起市场中鉴错率的考验,在通常的思考问题中也明显存在瑕疵,特别是难以揭示属于事物本质中的内涵,以致不能理解的是,既然无法力所能及,又何必再做吃力不讨好的事?[注:征(“采”)集品,等同于非现场挖掘的器物]
    略放宏观一些看问题,具备一定程度的逻辑修养者,是不被任何表象所迷惑的。例:1、有的自以为收集到千余件红山的“精华”,但在自己书中的插图内,却有一定数量的器物可能被定为赝品,似乎对鉴定缺乏总揽下的判断能力,从而推断出:他是一位没有掌握鉴定理论的人!2、有位自诩收集红山资料齐全者,在书中除了缺少应有的内涵外,又一再失误地向人盲目推崇所谓的方法,致使器物遭遇高温消毒的命运。由于他既不能证实器物中存在何种病菌,又无法说明高温烧煮处理的合理性,从而在著作的插图中被人发现,他个人刊登的藏品显得十分干枯无华,而照片中借来器物的包(宝)浆却异乎寻常的好,难道他连最基本的比较法都不懂?其不负责任的草率性,连自己破坏了器物的原生状态都不懂,结果在文字中词义定性与方言的释义都会出错,那么,他的“鉴赏”价值观又到哪里去了?需要合理怀疑的是:资料还有间接与直接性质的区别,不能以为拥有资料就此等同于实践,更不能因此而自认为具备鉴定能力!由于他自身素质的局限性,加上对器物缺乏至关重要的观察力,何况又无法涉及到鉴定良渚文化的器物,对新石器时代器物缺乏应有的大体上的认识,所以他具备的知识能量也是极其有限的!至少说明目前拥有的鉴定能力,其正确性应该有待于质疑!很明显他俩共同缺少点什么……。再就其它综合性问题而言,笔者经常发现,有许多业内人士在著作中,应用事物概念中的外延要大于内涵,甚至都是只能谈及事物的表象,难以深入到事物的本质,或者在谈话的思维逻辑中,缺乏规范性以及起码的修养,有的不经思考与实践就断然而言,有的索性藐视或抹杀基本事实的存在,更有的无法区别事物中的现象与本质,就急功近利地意欲名扬天下,当持有这些态度再去搞鉴定,无疑都是在制造鉴错率,这才是有碍于全社会对此作出正确判断的主要原因之一。
    应予以进一步阐明归纳与演绎的基本法则。归纳是从个别性的前提中,推出一般性的结论,或从不太一般性的前提中,推出一般性结论的推理。演绎是在一般性的前提下,推出个别性的(或特殊性的)结论的推理。这两种既是方法又是推理的形式,特别是用于加强理性认识,各自都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而实例研究法强调思维逻辑的修养,在应用中尤其强调逻辑的推理,从已知判断中得到新知判断,属于鉴定实践中首次提出的思维形式。有三种推理形式,其中包括以上所说:一是演绎推理。即运用一般原理分析,说明与列举特殊或个别事物所具有各种现象的逻辑方法。通常演绎证明要用两种论据,一种是事物中一般原理与规则,即大前提;另种是事物中的具体证据,即小前提。演绎论证就是把一般原理与规则适用于具体情况,从而证明该事物的真实性。二是归纳推理。即从个别事物所具备的特殊性,推出一般事物具备的普遍性结论的推理。归纳证明是要通过一系列具体事实,或一组依据来证明事物的真实性。三是类比推理。即根据两件事物具有一系列相同性,推知出另外事物也可能具有同样的真实性,或者其他属性的推理。
    认识器物的真赝,主要采纳三种形式:(一)实例判别。即对单个器物的依据,根据其特征与形成过程及其形态,进行分析与审定,确认其是否完全具备真实性,或者部分具备真实性,以及证实器物拥有真实性的程度等。(二)比较印证。即把同类依据,或把同一真实性的不同程度,相互加以对照、比较地进行分析,找出哪些地方相一致,哪些地方不一致,哪些地方存在疑点,在去伪存真后,来确定器物拥有的真实程度。作为依据还需要懂得,什么是主要依据?该依据起到决定性作用属于事物的本质,是确认事物的真实性的。什么是辅助依据?该依据不起到确定决定性作用,仅属于事物的表象。(三)综合分析。即把器物的依据,分为直接与间接依据,经筛选后的直接依据,才可定为器物的本质,而间接依据则定为器物的现象,其本质即能决定器物的真赝,其现象只能起到辅助断代的作用。实例判别与比较印证是帮助确定单一器物的,综合分析则针对所有器物,按照其共、异性的不同区别作对号入座认定。
    根据分析结论还有各精确度的不同,分析方法可分为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两种。定性分析的重点在于确定事物中属于本质的规定性;定量分析的作用在于确认事物中习惯性的量化标准(下简称为惯量标准),其证明力度还有大小之区分,小位惯量应该服从于大位惯量的标准,即惯量标准的规定性。简而言之,前者是研究事物的性质,后者是研究为何该事物具有该性质。比如,任何事物都不外乎现象与本质两方面,而实例分析与研究法,需要透过现象来看本质,一般都是重视于事物本质上的分析,但是按照质变的量定为惯量,仍然可把结果继续深入探究下去。
    再调整到微观角度上看问题,让人最为棘手的是在鉴定时,要去判别器物中真假共存的辩证关系。由于拙著强调以器物本质中的沁色为依据,但是不讲究其中的辩证关系,也可能从此与该真品失之交臂,或者被造成鉴错的后果。例:1、有位玉友拿了一件玉璧,仅属新石器时期中的器物形制,并无本质上的依据而要求鉴定。这是利用一块老玉材质做的,在器物上仍然有意保留多处原始状的蚀坑,难道就能单凭大自然留下历史痕迹作为依据?回答是否定的!因为玉表上缺乏象原始蚀坑一样的,属于很老结的原始状皮壳(地涨),其中又没有原始宝(包)浆的存在,说明该皮壳与原始状蚀坑无法保持一致,由此证明原有的原始状皮壳,已被新的加工手段所改变。要是老玉不加工,那么仍然能保持其完整的原始状,只不过不成为器形而已。要是属于数千年之前的原始加工,那么包括纹饰与形制在内,其整体必然形成应有的原始状形态。要是真品器物残缺后,成了以大改小的改制件,那么鉴定时出现的条件更复杂。不清楚这些前因后果的辩证关系,岂不在又是上当受骗?市场中老玉新工的器物特别多,所以该璧也成了鉴定能力好坏的试金石。2、箍形器除沁色以外,还有个器形的神韵问题。有位玉友拿了件后仿品箍形器,无须细看就能定其为赝品,该友对此似有不解,结果却被玉贩好友归结为“神韵”的差异,这才始有醒悟。当然器物在纹饰上还有后添工,包括因功能需要可以设定器物大小的差别,在制作工艺上又有好坏的差异,及其器形中存在典型与普通器物之分,而其中更有神似与形似恰好成为反比现象等,笔者以为:新石器时代之器物在于简单中的神韵,从老三代开始之器物在于繁复中的神韵,而简单中的神韵,假如没有细节部分来支撑,就不可能成为其神韵,繁复的神韵是由形制与纹饰组合,应由时代性与习惯性予以充分体现,假如缺乏恰如其分的加工工艺,也难以构成其神韵。故现象不是不能说明一些问题的,也可以与本质相结合,形成一种相辅相成的辩证关系。3、倘若能够判断“鸡骨白”的真假,但是不等于就能辨别和“鸡骨白”一样的白灰皮。从而说明白灰皮与“鸡骨白”,表象上都是一样的白色,而本质上区别于:白灰皮的白,仅在盘摸下都会自行消退,是很容易出现其玉本质的,可是“鸡骨白”的白,就难以使其玉本质显露出来,形成了本质与表象上的不同,这就需要鉴定中的辩证推理。由于玉友们分不清易难好坏,只能促使玉贩们把精品贱卖给笔者,这恰好又是器物中能够保存得最好的玉质。4、当玉友们仅学会判断湿坑内的器物后,即器物中沁色的玉外受沁,在洋洋得意下,却又忽略了干坑中的器物,特别是沁色中的玉内受沁,这更需要娴熟而又辩证的判断方法。5、最为容易混淆的是:把人为的加工工具的痕迹和大自然形成的历史性痕迹,不分性质地等同起来,造成了对事物本质问题上的认识不足,也就是对器物鉴定应用沁色作为依据无法能够理解。在其它个例中,必定还有更为复杂而特殊的关联性,要想讲清楚恐怕连神仙都难以详尽。诚如我们了解或掌握了一定的常识后,依然可能出现较为特殊的现象:第一种、即缺乏认知能力又过份地自信,结果带来极度的失望;第二种、只是仍然感觉自己似懂非懂,这样倒还好办一些。对于前者属于性格上的欠缺,一时上很难予以调整,但是矫枉必须过正,应该考虑收手为宜;而后者只是个人修养的不足,尤其在思维中的推理与辩证能力,此时上升为起到决定性的作用,那么知不足者而与之即可。要是在鉴定中性格难调整修养不提高,都会缺乏逻辑思维中的特定能力,从而影响到鉴定技能的正常发挥。故就其一般性的推理规律而言:器物中拥有系统性确认指数的多少,与辩证关系的易难成为正比,就是说确认指数越少,辩证关系的判断难度就越大,由于每次出土器物的情况不尽相同,要对每种器物特性作出辩证地确认,要想从无数次鉴别真假中去把握好该尺度,就要灵活地应用好系统性的确认指标,这就是最难具备与掌握的综合辩证能力,所以,笔者希望玉友们对此持以谨慎的态度!
    我们知道,任何事物中的概念都包含着内涵与外延两部分,内涵深外延小而内涵浅外延大,两者之间的关系成为反比。由此我们可以认为:凡是从事事物概念中外延的研究,其鉴定能力必然很差,不懂得实践者,甚至无法从事于鉴定。而重视实践者,又能从事事物概念中内涵的研究,在方法得当,推理与辨证能力得法的前提下,其鉴定能力必然较强。更何况任何学习不能学以致用,无法归结到事物概念的内涵中,这样的学习态度与形式就成了问题!由于我们掌握了思考与分析问题的能力,才能清楚学院派因教学目的与教材、教法上存在缺陷,注定了只能具备事物概念中的外延部分,我们说:学院派们是由国家培养成才的,理应负有推动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属性,正因偏重使用于事物属性肤浅的外延,为此同样也要丧失实践中的鉴定能力,因此,在客观上阻碍了有序的社会性发展!这就是按照逻辑规律推断的结论,而在现实中已经证实了这一结果,所以,学院派们每当涉及鉴定“土古”专业的教学与著说时,就必然构成了社会性问题的主要原因之二!
    综合各种因素以及经受主要原因的影响下,还有一种涉及鉴定中基本原理的架构性说法,有人把鉴定这个词一分为二亦未尚不可,即鉴器物之真伪与定其确切年代。但是必须清楚:先“定”后“鉴”者涉嫌思维逻辑的混乱,“定”而不“鉴”者则构成伪鉴定的要件。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必须要强调先“鉴”后“定”,甚至完全可以“鉴”而不“定”!正因为只有“鉴”才是对器物属性的本质负责,而“定”仅是附加认识上的补充,更况且其中含有“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不确定成分,宣扬“定”而不“鉴”者才是误导性的浅层次说法!说实话只有器物之本质才是鉴定中事物的根本,所以,鉴定器物怎能允许本末倒置或者是舍本求末?然后依旧会有人对此发难,比如:“什么叫商代折铁线和石器时期的勾彻法?”以及器物的材质等,由于此类问题不属于事物的本质,故不应该归于本专项的研究范畴。而实例研究法的内涵深邃,其外延必然窄小,除了专门揭示概念中内涵所在外,就没有必要涵盖事物中的一切。为此,它只负有删繁就简和去伪存真的功能,除研究鉴定器物的真赝之外,并不需要判断所属各流域的文化时期,及其在各时代递增中的表象特征。其实学会断代也不困难,这都是以辅助性依据为参照系,除了原始制作与加工依据的差异外,器物纹饰与形制上的特征,也存在于博物馆收藏的公开展品和科学考古出土品的出版物图录内,是很容易查考与比对的,玉友们几乎都能无师自通,既然这样,笔者就无须为器物中属于种种现象的问题再去另立项目。
    由此证实逻辑修养的好坏,最终也能关联到鉴定器物的成败!所以认识事物本质与规律,以及掌握推理与辨证关系则不容忽略,虽然这是学者们必不可少的能力,但也是大家都离不开的修养,更是个人最为重要的基本素质。
    
三、结 语

    总上概而论之,在鉴定“土古”中,不应该存在鉴定障碍或者是伪鉴定的现象!笔者所倡导的实例研究法,可以称为从事实践的研究,也就是径由实践时必须使用方法论,既要符合逻辑中的思维形式,又要注重辩证能力的正确与否,在器物鉴定中这两方面都不能偏废!同时,我们必须尊重自然法则的存在及现代科学技术,也该重视学院派考古报告真实与合理的一面,但又截然不能苟同于学院派,特别是脱离了市场实践的学院派,否则就等于放弃实践中的鉴定能力!为此,实例研究法更应注重社会中的市场实践,要从那些眼花缭乱的真假货物中,学会分辨出器物的真赝与优劣,把扎实的实践能力与体系性理论联系起来,确立系统性确认指标,来提升鉴定中的本领。笔者以为:要提高传统派的自身存在价值,就得经过相对正确的体系性理论与具体实践来指导和检验自身的鉴定能力!当前急需要社会公信力和系统性确认指标的设立,只有先予确立才能解决社会性的认同感,只有让兴趣大众共同来参与、掌握,才能提升市场中的存在价值,所以在拙著中,率先提供了切实有效的基础性方法!让更广大的兴趣爱好者进入到该领域。
    现实例研究法正处于社会地位的劣势中,也可能有人要问及其优势,掌握该法究竟有多大能力?笔者不假思索地回答:只要学会应用此法,那么最容易被认可的是,超越学院派们所谓的“鉴定”能力是必然的,至少不会造成南北方鉴定高古玉的障碍,就算是拙文所起作用的最低限度吧。
    按照文责自负的惯例来看:拙著中虽无大错可供指责,但是有些过于坦率论述的事实也是客观存在,特别是笔者针对的弊端,都是具有代表性的事实,只是为了研究而在所难免,除了现实之中客观存在的实例以外,对于已被列举出来较为普遍的现象,有必要申明:不是有意指正社会中的自然人,而是就是论事地有必要予以矫枉过正,也敬请读者们不要加以对号入座,唯望给予见谅。
    最后,我们有理由得出这样的结论:要是学院派们继续拿不出直接有效的科学检测手段,那么鉴定器物的优势与实力所在,仍然归于传统派们所有!还须作出更为明确的结论:只要正视事物本质的客观性,重视事物基本考量中思维逻辑的合理性与方法性,那么器物鉴定就不至于遭遇失败的噩运!
    笔者仅以研究者的身份站在该专业中,现在再来反观此法,新的文物政策暂且让笔者高处不胜寒,而老政策所造成社会固化的惯性思潮依然存在,也是历史背景中特定性质的注脚,此时恰好有时机允许个人倘佯在发挥才智的空间内,然而当前鉴定工作的主体创新,应该落实在主观能动上,在于专业教学时教材与教法的改革上,在于积极探索和超前意识的实践能量上,更在于鉴别真伪的具体方法上。之所以笔者选择系争的专项性器物鉴定之研究,是因为有可能独树一帜才会具备创新意义的重大突破!不过对于这种思想与能力的体现,究竟会有多大影响?只能很无奈地说:至今为止胸中都没个准字,但是能够坚信人类社会的发展是向前进步的,要是能对天下玉友们有所帮助的话,要是能够推动我民族文博业的向前发展,就是笔者今生最大的荣幸!
    学会思考那才是了然于心的必由之路。
    (正文共9228字,为正稿)摘自尚未杀青的《涤尘居古玉收藏与研究》中的章节。 _(博讯记者:涤尘居士) [博讯来稿] (博讯 boxu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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