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国务院发布2008年度《国际宗教自由报告》 请看博讯热点:宗教迫害
(博讯北京时间2008年9月20日 转载)
9月19日,美国国务院(U.S. Department of State)举行新闻发布会,正式发布2008年度《国际宗教自由报告》(2008 Annual Report on International Religious Freedom)。以下是报告前言部份的中译文,由美国国务院国际信息局(IIP)翻译
2008年度《国际宗教自由报告》前言 (博讯 boxun.com)
民主、人权和劳工事务局( the Bureau of Democracy, Human Rights and Labor)
2008年9月19日
"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改变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单独或集体、公开或秘密地以教义、实践、礼拜和戒律表示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
--《世界人权宣言》第十八条(Article 18,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
"在全世界很多国家,宗教自由的权利一再受到侵犯,在某些情况下侵权事态日益严重。有些政权严厉限制或禁止本国公民自由研习、信仰、遵守和自由修行自己选择的宗教信仰,全世界半数以上的人口在这类政权的统治下生活。侵犯宗教信徒和群体宗教自由权利的行为不是政府主使,就是得到政府的姑息。"
--1998年《国际宗教自由法》(International Religious Freedom Act of 1998)
2008年适逢上述两个有关宗教自由的重要文件──1948年的《世界人权宣言》和1998年《国际宗教自由法》发表的重要纪念日。60年后的今天,《世界人权宣言》第十八条已成为衡量各国政府是否尊重真正的宗教自由的标准,同时为遭受迫害和骚扰的人民竖起希望的灯塔。10年前,《国际宗教自由法》的颁布为美国长期以来促进宗教自由的重大使命提出了新的要点,建立了新的框架。重点事务得到加强后,卓著的成效已经显现。无以数计的宗教信徒享有新获得的自由,一些国家政府的宗教政策也得到改善。尽管取得了这些进展,但援引《国际宗教自由法》描述的上述情况依然是全世界大量国家宗教自由状况的准确写照。
由于宗教自由持续受到侵犯,公然迫害的事例继续发生,美国政府一贯坚定不移地促进对这项普遍人权的尊重。《国际宗教自由法》授权在国务院新设负责国际宗教自由事务的无任所大使(Ambassador at Large for International Religious Freedom)一职和国际宗教自由办公室(Office of International Religious Freedom),并要求发表年度国际宗教自由报告,进一步强调国际宗教自由是美国对外政策的重点目标。美国通过以上方式和其他各种方式倡导和保护宗教自由,要求有关方面遵守国际承诺和义务,谴责侵犯宗教自由的行径,促进对宗教自由这项人人享有的基本权利的尊重。
2008年度《国际宗教自由报告》是持续为此努力最显著的方式之一,也是国务院驻世界各国的使领馆、责地区和专项职能的各局以及国际宗教自由办公室(Office of International Religious Freedom)众多官员相互合作的一个例证,上述人员都为编写这份综合性的报告作出了不懈努力。这份年度报告长达800多页,涉及198个国家和地区,堪称一部无可比拟的翔实记录。然而,若没有宗教团体、非政府组织以及为捍卫人类尊严献出毕生精力的人士的重要贡献,这项工作便不可能完成。此外还需要对美国国会的长期支持表示深深的谢忱。简而言之,我们认为这份年度报告是美国人民向全世界为获得宗教权利而默默奋斗的人们提供支持的又一种方式。
值此纪念《国际宗教自由法》与《世界人权宣言》之际,我们再次体会到这两份文件所保护的人权具有的普遍性。《世界人权宣言》第18条阐明了宗教自由的最高原则,强调了保护作为内在权利的信仰、作为外在权利的祈祷与分享、个体进行选择的权利,以及个人在不受政府的干预或迫害的情况下行使上述自由的权利。值得注意的是,来自黎巴嫩的阿拉伯外交官查尔斯·马利克(Charles Malik)在1948年同埃莉诺·罗斯福(Eleanor Roosevelt)一起为制定这项条款发挥了关键作用。此后,马利克指出,《世界人权宣言》向每一个人阐明:
"......他生来自由,同人类其他成员享有平等的尊严和权利,具有理性和良心的天性,不得沦为奴隶或受奴役,不得受到任意逮捕,在被证明有罪前应被假定无罪,其人身不可侵犯,享有与生俱来的思想、良心、宗教和表达的权利。"
鉴于全球对宗教自由重要性的共识,美国积极促使所有国家的政府坚持其国际义务和承诺,但并不要求对这个问题采取美国特定的处理方式。除了《世界人权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之外,宗教自由得到其他诸多国际公约的保护,如《公民和政治权利国际条约》(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消除基于宗教或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视宣言》(Declara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Intolerance and of Discrimination
Based on Religion or Belief)、《赫尔辛基协定》(Helsinki Accords)、《欧洲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条约》(European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and Fundamental Freedoms)、《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宪章》(African Charter on Human and Peoples' Rights)、《美洲人权公约》(American Convention on Human Rights)等。上述重要文件涉及宗教自由的章节见本报告附录。
今年是根据《国际宗教自由法》付出艰辛努力的10周年,也是国际社会对普遍人权做出承诺60周年。我们在这两个纪念日到来之际,必须严肃地认识到尚有大量使命有待完成。
布什总统最近在白宫为纪念《国际宗教自由法》10周年举行的活动发表讲话指出:
"我们今天纪念的这项立法建立在我国特有的传统基础之上。当年开国元勋制定《权利法案》(Bill of Rights)时,他们确立的第一项自由即是宗教自由。他们确定个人最基本的自由是祈祷的权利......。"
总统还表示:"我们感到庆幸的是,我们生活在自由得到尊重的国家。[然而]在很多其他国家,自由的表达受到暴君、不宽容和迫害行为的扼杀。"
当然,促进宗教自由的使命并非完全由美国政府承担。促进宗教自由也是其他很多国家政府的目标,是众多宗教团体和非政府组织的目标,更是因自己的信仰而遭受苦难的人们的要求。
至今,我已经荣幸地提交了7份年度报告。全世界各地的人们坚决维护自己的信仰,倡导宗教自由,不向恐吓和暴力低头,他们大无畏气概继续让我深深感动。 我们正是为了这些人积极提供服务,我们也正是为了这些人编写了这份报告。国际宗教自由办公室有一支高度敬业的倡导宗教自由的队伍。6年多以来,我能与这支队伍一起工作也感到荣幸。我们6年来取得的成功证明了他们的勤奋。
但是,还有大量的工作需要做。由于了解到还有千百万人被他们的政府剥夺了自由信仰、实践和礼拜的权利,美国将继续坚定不移地为维护和捍卫世界各地所有人的宗教权利而奋斗。我们衷心希望,我们进行的努力,以及其他为这项事业艰苦奋斗的人们,能使他们感到有新的希望,最终促使这项宝贵的自由在全球每一个角落繁茂昌盛。
约翰·V·汉福德(John V. Hanford, III) 负责国际宗教自由事务的无任所大使(Ambassador at Large for International Religious Freedom)
_(博讯记者:小毛先生) (博讯 boxu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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