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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大会指导规则应当正确解决好的几个权利冲突/孟宪生
(博讯北京时间2008年7月02日 转载)
    
    一、业主的物权与其他相关者的权力冲突
     物业管理权来源于业主的物权,按照物权法规定,物权是直接控制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因此,业主大会如何运作属于业主的物权,其他机关不应当干涉。 (博讯 boxu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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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落实业主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权利,物权法规定相关机关应当给与指导和协助。据此应当确定物业管理主管机关的指导和协助是行政义务而不是行政权力。
    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监督权不能代替业主的共同决定权,更不能成为对业主共同决定的否决权。
    居民委员会的发起等行为不能代替业主的意志,居民委员会的监督与指导更不能成为否决。
    二、业主大会的决议与业主共同决定的冲突
    业主大会是业主共同决定的一种方式,业主有权成立或者不成立业主大会。按照一物一权的原则,物业管理区域或者一个建筑区划内不能存在相互对抗的两种权利和两个权利主体。建议成立业主大会的小区明确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不得再通过其他方式共同决定权。
    
    三、建筑区划内业主对公共场所、公共设施的公有权与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物业管理权的冲突
    物业管理权由于增加了秩序维护和环境卫生等公共权利,因此应当协调好共有权与物业管理权之间的冲突。
    
    四、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决议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共同决定权冲突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大会决定于某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共同决定权应当有所分离,以及保证业主的共同决定权又保证物业管理区域物业管理权实现。
    五、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权利的冲突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议对全体业主有效,这是物权法赋予业主委员会决议的效力。因此,业主委员会不应当再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物权法规定由全体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以外可以授权业主委员会决定。 _(博讯自由发稿区发稿) (博讯 boxu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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