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临沂机关事务管理副局长被判17年
(博讯北京时间2007年7月10日 转载)
来源:临沂日报
近日,由临沂市纪委立案查处的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原副局长朱优敬贪污受贿案,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处朱优敬有期徒刑17年。 (博讯 boxun.com)
2006年8月,根据群众举报,市纪委对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朱优敬的严重违纪问题立案调查。调查发现,2003年10月至2006年7月,朱优敬在负责工程建设期间,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公款20.36万元,收受贿赂24.9万元。同时,朱优敬还犯有包养情妇、跑官卖官等错误。鉴于其行为涉嫌犯罪,2006年9月8日,朱优敬被移送司法机关,并受到开除党籍和行政开除处分。
2007年3月,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一审认定:朱优敬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款,索贿、受贿,构成贪污、受贿罪,非法持有枪支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以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7年。一审判决后,朱优敬不服,提起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http://www.sd.xinhuanet.com/sdzfwq/2007-07/09/content_1052179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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