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卫生部的一封呼吁信 请看博讯热点:乙肝歧视
(博讯2006年10月26日)
就医药卫生类院校拒绝招收乙肝病原携带者
致卫生部的一封呼吁信
To: 卫生部
Cc: 教育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世界卫生组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
我们是致力于维护不同健康状况公民受教育权的民间非政府组织——公民健康状况与受教育权工作组。我工作组的宗旨是维护不同健康状况的公民的平等受教育机会,保障公民在受教育过程中不因健康状况而受到歧视或其他不公正对待。
我们注意到,全国有很多的大、中、小学存在着对乙肝病原携带者的歧视。乙肝病原携带者不能像其他公民一样在这些学校享有完全平等的接受教育的权利。尤其是在高等教育领域,很多高等学校明目张胆地采用拒绝招收乙肝携带者入学、强制乙肝携带者休学或退学和强制隔离乙肝携带者与非乙肝携带者同学之间的生活等方式歧视、限制这些携带乙肝病原的学生依法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
经过对全国大部分高等学校招生章程和体检标准的调查,我们发现其中至少有27 所医药卫生类院校在其招生章程或体检标准中明确指出拒绝招收乙肝病原携带者(详见附页)。
拒绝招收乙肝病原携带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取缔教育歧视公约》、《面向二十一世纪高等教育宣言:观念与行动》、《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 《 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是严重侵犯公民平等接受高等教育这一基本人权的违法行为。我们对这27 所学校的这一侵犯公民合法接受高等教育权利的行为表示强烈的谴责,并呼吁卫生部及有关部门及时纠正全国所有高等学校对学生的非法体检要求,尤其是拒绝招收乙肝病原携带者的无理要求。
科学研究表明,乙肝病毒主要通过血液、性行为和母婴传播,一般的日常接触不会传播乙肝病毒。乙肝病原携带者可以和其他学生一样正常学习、生活,并不会影响其他师生的正常学习、生活和工作。卫生部制定的《预防控制乙肝宣传教育知识要点》和中华医学会制定的《慢性乙型肝炎防治指南》也都明确指出了这些科学知识。卫生行政部门有必要履行自己的职责,推动这些知识的宣传,从实践中反对乙肝歧视。
医药卫生类学校本身就是为学生提供正确的医药卫生知识的舞台,肩负着向学生和社会公众传授包括乙肝在内的一切医药科学知识的重任。针对社会上日益严重的乙肝歧视现象,卫生行政部门、医药管理部门、各医学卫生类学校以及相关负责人作为掌握医学话语权的部门、机构和个人,应该首先要破除迷信,树立正确认识乙肝和正确对待乙肝病原携带者的观念,关心、帮助乙肝病原携带者和乙肝病人,而不是跟风歧视乙肝病原携带者。而这 27所医药卫生类学校及其负责人自身显然没有对乙肝形成正确的认识,还对乙肝病原携带者患者莫名的恐惧和歧视,为社会其他部门和机构歧视乙肝病原携带者树立了错误的榜样。
从一定意义上说,乙肝歧视这一社会问题比乙肝的医学问题更为严重。面对中国严峻的乙肝歧视形势,医药卫生类学校应当率先垂范,主动承担纠正乙肝歧视的重任。医药卫生类学校,不但要加强科研与教学、从科学技术层面努力解决预防和治疗乙肝的问题,更要勇敢地纠正自身所存在的乙肝歧视问题,为全社会消除乙肝歧视树立良好的榜样。
接受包括医药卫生等学科高等教育在内的一切种类和一切级别的教育,不应当是非乙肝病原携带者公民所享有的特权,而应当是全体公民都应享有的普遍的基本人权之一。任何机构和个人均不能以拒绝入学等形式歧视乙肝病原携带者、剥夺携带乙肝病毒学生的合法就学权利。
消除乙肝歧视、保护乙肝病原携带者在就学和就业等领域的合法权益、巩固社会稳定,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可或缺的重要内涵之一。我们希望卫生部和这27 所高等学校能主动纠正错误,切实维护乙肝病原携带者学生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此致!
公民健康状况与受教育权工作组
2006 年10 月25 日
附:一、 27所限制招收携带乙肝病原公民的医药卫生类学校情况简介
二、保障平等受教育权的国际法和国内法条文摘要
三、《预防控制乙肝宣传教育知识要点》和《慢性乙型肝炎防治指南》内容摘要
一、 27 所限制招收携带乙肝病原公民的医药卫生类学校情况简介
1、 《北京大学医学部招生章程(医学类招生实施细则)》:" 9、鉴于医学部各专业的学习、就业的特殊性,要求考生在符合国家高考体检要求的前提下,必须要检验肝功能及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澳抗),对肝功能异常或乙肝病毒表面抗原阳性者,建议不要填报医学类专业。在高考档案中应有肝功能及乙肝病毒表面抗原检查合格化验单。新生入校后学校将进行身体复查(详见北京大学医学部招生体检要求)。"
《北京大学医学部招生体检要求》:"一、以下情况不予录取: ...... 消化系统疾病:各类传染性肝炎活动期, 乙肝病毒及表面抗原携带…… "
2、 《北京中医药大学 2006年招生章程》:"第二十条、根据用人单位对医药类专业学生就业的要求,建议肝功能异常或乙肝病毒表面抗原阳性者慎报医药类专业。 第二十一条、护理学专业限招女生并须备有肝功化验单 ,建议身高 1.60米 以上考生报考该专业。报考英语(医学)专业须有口试成绩。第二十二条、新生入学后进行体检复查,对弄虚作假和复查不符合入学条件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北京中医药大学 2006 年硕士研究生招生目录》:"招生说明:…… 澳抗阳性(HBsAG+ )者不能报考临床专业研究生。"
3、 《中国协和医科大学招生章程》:"第十九条:由于医学类各专业学习和就业的特殊性,要求考生在符合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前提下 ,必须进行肝功能及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 (HbsAg)的检查,对肝功能异常或乙肝病毒表面抗原阳性者,建议不要报考,否则今后会影响在该专业领域内就业。在高考档案中应有肝功能及乙肝病毒表面抗原的检查合格化验单,新生入学后学校将进行身体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协和医大《 2006年硕士生招生简章》:"四、报考条件: ……. 7、未参加统一体检或体检结果不合格者不予录取,不接收澳抗阳性( HBsAg+)者。
协和医大《 2006年博士生招生简章》:"一、报考条件: ……7、体检在复试时进行,未参加统一体检者或体检结果不合格者不予录取,不接收澳抗阳性( HBsAg+)者。"
4、 《首都医科大学本科、高职(专科)招生章程》:"我校明确提出,肝功能异常或乙肝表面抗原阳性者不要填报我校各专业,否则不予录取,要求考生档案中应有肝功能及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检查合格化验单;"
《首都医科大学 2006 年硕士研究生招生简章说明》:"七、体检:考生应身体健康,口腔与临床医学各专业不接收乙肝表面抗原阳性者(HBsAG+ ),报考眼科学专业要求裸视视力不能差于4.0 ,不能无立体视觉。其它各专业视具体情况而定。"
《首都医科大学 2006 年博士研究生招生简章说明》:"七、体检与录取:根据初试、复试结果,择优录取。体检在复试时进行,按照国家统一体检标准。口腔与临床医学专业不接收乙肝表面抗原阳性者(HBsAG+ ),其他各专业视具体情况而定。"
5、 《2006 年成都中医药大学普通全日制本专科招生章程》:"二、专业录取的特殊要求和限制: ……建议乙肝表面抗原阳性、肝功能不正常、肢体残疾的考生慎报本校医药类相关专业"。
6、 《重庆三峡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招生章程》:"第五条 体检要求: 除《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明确不能、不宜报考医学类专业的条件外, ……建议残疾考生、肝功能异常和表抗阳性者慎报医学类专业。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 3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
7、 《川北医学院 2006年招生章程》第十六条:" ……4.建议肝功能异常并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者慎报我校各专业; ……"。
8、 《哈尔滨医科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第十二条:" ……(四)建议肝功能异常或乙肝表面抗原阳性者不要填报我校各专业,否则会影响录取;要求考生档案中应有肝功能及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检查合格化验单 ……."
9、 大连医科大学《 2006年招生答考生问》:"问:贵校所招各专业对考生有何要求?答:外语语种方面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体检方面,我校严格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除"意见"中规定的六类疾病不予录取外, ……建议肝功能异常或乙肝病毒表面阳性者慎报医药类专业。"
10、 《沈阳药科大学 2005年招生章程表》:"录取规则: ……3.所有专业不收色盲、色弱、化学试剂过敏、嗅觉功能障碍及乙肝表面抗原阳性者 ……"
11、 广东药学院《 2006年各专业招生收费标准及体检要求情况》规定:本科类的制药工程、药物制剂、药物制剂(天然药物制剂)、预防医学(卫生监督)、药学、药学(药物分析)、中药学(中药制剂)、药学(医院药学)、中药学(中药保健产品)、中药学(中药养生学)、中药学、药学(临床药学)、生物技术(生物制药)、生物科学、食品质量与安全、护理学、药学(药物化学)和专科类的药学与中药专业均要求考生"乙肝表面抗原阴性"。
12、 《广西医科大学本科招生章程》:"第十五条: ……(一)学校各专业不予录取色盲、色弱、斜视, 肢体残缺、双上下肢不能正常运用,各类创伤至严重后遗症、先天性疾病影响正常生活及专业课学习,肝功能异常的考生。(二)临床医学、口腔医学、药学 、护理学专业不 予 录取乙肝病毒表面抗原、e 抗原、核心抗体三项均阳性的考生。(三)乙肝病毒表面抗原阳性者慎报我校各专业,考生档案中应有肝功能及乙肝病毒表面抗原检查化验单。 ……"
13、 《右江民族医学院 2006年招生章程》:"第十三条、报考条件 ……3.各专业考生五官端正,面部无明显特征和缺陷;两耳无重听;无口吃;无各种残疾传染病; 4.各专业均不录取乙肝病毒表面抗原、 e抗原、核心抗体三项均是阳性的考生; 5. 乙肝病毒表面抗原阳性的考生慎报我校各专业,考生档案中必须有肝功能及乙肝病毒表面抗原化验单,肝功能异常不予录取。第十四条、报考我校的考生必须符合报考条件。对不符合条件的考生,我校概不录取;故意隐瞒者,入学后予以退学处理。"
14、 《柳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2006年招生章程》:"五、录取规则: ……5、 鉴于医药学类专业学习、就业的特殊性,所有专业不予录取色盲、色弱,肢体残缺,肝功能异常的考生。临床医学、妇幼卫生、中西医结合、口腔医学技术、药学、护理、助产、专业不予录取乙肝病毒表面抗原、 e抗原、核心抗体三项均阳性且肝功能异常的考生。 ……7 、学校按规定在入学后两周内对新生进行体检复查,学生体检情况以新生入学后复查为准,对有弄虚作假现象严肃处理。复查不符合入学条件者,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15、 《河南中医学院 2006年招生章程》:"第七条 专业录取特殊要求: ……凡大三阳或肝功能异常者,不宜报考我院。 ……"
16、 《华中科技大学 2006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考生在符合上述"指导意见"的前提下,报考医学类专业还必须检验肝功能及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澳抗)。肝功能异常或乙肝病毒表面抗原阳性的考生不得报考医科类专业。"
17、 《南昌大学 2006年招生章程》:"第二十条、考生应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的有关规定,选报符合自己身体条件的专业,如肝炎病原携带者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不得报考食品、医药、医学类专业。否则,由学校负责调剂到其他适合的专业,如不服从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18、 《中国药科大学 2006年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章程》:"第十九条 ……肝炎病原携带者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不宜报考中国药科大学所有专业。"
19、 《 2006年苏州大学招生章程》:"报考护理学专业的考生,乙型肝炎表面抗原呈阳性者不宜报考"。
20、 《山东药品食品职业学院招生章程》:"第十二条、 ……患有传染性疾病者(如乙肝病毒携带者等)不宜报考相关专业。"
21、 《 2007年西安交通大学博士招生简章》:"报考临床专业学位研究生(即研究方向为"临床专业技能训练与研究")须具备以下条件: ……( 3)乙肝表面抗原检测符合有关标准。"
22、 《上海中医药大学 2006秋季招生章程》:"医学营养(中医营养方向)专业不招乙肝表面抗原阳性的考生"。
23、 《天津医科大学 2006年招生章程》:"鉴于医学类专业培养要求和就业特点,建议残疾考生、澳抗阳性者慎报。"
24、 《天津中医药大学 2006年本科招生章程》:"依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新生报到后对其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审核复查。对不符合标准者按指导意见规定处理。鉴于医药类专业培养要求和就业特点,建议残疾考生和肝功能异常及澳抗阳性者慎报医药类专业。"
25、 《新疆医科大学 2006年招生章程》:"第十七条:由于医学类各专业学习和就业的特殊性,要求考生在符合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前提下 ,必须进行肝功能及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的检查,对肝功能异常或乙肝病毒表面抗原阳性者,建议不要报考,否则今后会影响在该专业领域内就业。在高考档案中应有肝功能及乙肝病毒表面抗原的检查合格化验单。"
26、 《楚雄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2006年招生简章》:"特别提示:为将来就业考虑,凡有传染性肝炎、肺结核、 皮肤病等传染性疾病及色盲的考生请勿填报我校。"
27、 《 2006年浙江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招生章程》:"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我校食品检测及管理、食品加工技术专业不能录取"
二、保障平等受教育权的国际法和国内法条文摘要
中国已经加入的《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二条规定:"本公约缔约各国承担保证,本公约所宣布的权利应予普遍行使,而不得有例如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 、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区分。"第十三条规定:"一、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人人有受教育的权利。它们同意,教育应鼓励人的个性和尊严的充份发展,加强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并应使所有的人能有效地参加自由社会,促进各民族之间和各种族、人种或宗教团体之间的了解、容忍和友谊,和促进联合国维护和平的各项活动。二、本公约缔约各国认为,为了充份实现这一权利起见: …… ( 乙)各种形式的中等教育,包括中等技术和职业教育,应以一切适当方法,普遍设立,并对一切人开放,特别要逐渐做到免费; (丙 )高等教育应根据成绩,以一切适当方法,对一切人平等开放,特别要逐渐做到免费 ……"
《取缔教育歧视公约》第一条 :" 一、为本公约目的,"歧视"一语指基于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经济条件或出生的任何区别、排斥、限制或特惠,其目的或效果为取消或损害教育上的待遇平等,特别是:(甲)禁止任何人或任何一群人接受任何种类或任何级别的教育;(乙)限制任何人或任何一群人只能接受低标准的教育; …… 二、为本公约目的,"教育" 一语指一切种类和一切级别的教育,并包括受教育的机会、教育的标准和素质、以及教育的条件在内。"第三条规定:"为了消除并防止本公约所指的歧视起见,本公约缔约各国承担:(甲)废止含有教育上歧视的任何法律规定和任何行政命令,并停止含有教育上歧视的任何行政惯例;(乙)必要时通过立法,保证在学校招收学生方面,没有歧视; ……"
有必要注意到,1996年联合国人权委员会通过决议,一些人权条约中使用的名词"或者其它身份"(or other status)"应该被解释为包括健康状况,包括艾滋病病毒感染和艾滋病,以及乙肝感染和乙型肝炎 ",并且根据真实的或假想的歧视受到禁止。
《面向二十一世纪高等教育宣言:观念与行动》第三条:"机会均等:根据《世界人权宣言》第26条1款,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将取决于申请人的品德、能力、努力和决心。而且,应在对先前获得技能适当鉴定的基础上不拘年龄。 ……应改善当前受忽视的群体(少数民族和处境不利群体)的入学机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九条规定:"公民依法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国家采取措施,帮助少数民族学生和经济困难的学生接受高等教育。高等学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学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
《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第四条:"学校应当尊重和维护师生员工的人身权利、政治权利、教育和受教育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不得限制、剥夺师生员工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条规定:"医学院校应当加强预防医学教育和科学研究,对在校学生以及其他与传染病防治相关人员进行预防医学教育和培训,为传染病防治工作提供技术支持。"第十六条规定:"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三、《预防控制乙肝宣传教育知识要点》和《慢性乙型肝炎防治指南》内容摘要
卫生部于2006 年9月印发的《预防控制乙肝宣传教育知识要点》明确指出:"乙肝通过血液、母婴和性接触三种途径传播。日常生活和工作接触不会传播乙肝病毒。乙肝完全可以通过接种乙肝疫苗和其它措施预防。乙肝病毒携带者在工作和生活能力上同健康人没有区别。由于乙肝传播途径的特殊性,乙肝病毒携带者在生活、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中不对周围人群和环境构成威胁,可以正常学习、就业和生活。乙肝威胁着每一个人和每一个家庭,影响着社会的发展和稳定。预防乙肝是全社会的责任。"
中华医学会肝病分会和传染病分会于2005 年12 月制定的《慢性乙型肝炎防治指南》也指出:"HBV 主要经血和血制品、母婴、破损的皮肤和粘膜及性接触传播。围生 ( 产) 期传播是母婴传播的主要方式,多为在分娩时接触HBV 阳性母亲的血液和体液传播 。经皮肤粘膜传播主要发生于使用未经严格消毒的医疗器械、注射器、侵入性诊疗操作和手术,以及静脉内滥用毒品等。其他如修足、纹身、扎耳环孔、医务人员工作中的意外暴露、共用剃须刀和牙刷等也可传播。与 HBV 阳性者性接触,特别是有多个性伴侣者,其感染HBV 的危险性明显增高。
由于对献血员实施严格的HBsAg 筛查,经输血或血液制品引起的HBV 感染已较少发生。
日常工作或生活接触,如同一办公室工作 ( 包括共用计算机等办公用品) 、握手、拥抱、同住一宿舍、同一餐厅用餐和共用厕所等无血液暴露的接触,一般不会传染HBV 。经吸血昆虫 ( 蚊、臭虫等) 传播未被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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