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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乙肝防治和反歧视教育的建议:给合作组织和志愿者组织
(博讯2006年10月12日)
    各相关非政府组织、志愿者组织和学生组织:
    
     卫生部近期发布了《预防控制乙肝宣传教育知识要点》,参见附录。为发挥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组织在乙肝防治教育和反歧视教育中的作用,特建议如 (博讯 boxu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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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
    1、在2006年12月31日之前,各个组织邀请一名专科的肝病专家和一名乙肝维权组织的志愿者,为各自组织的员工和志愿者,开展一次乙肝防治和反歧视的教育。相关教育的知识要点参见卫生部《预防控制乙肝宣传教育知识要点》、中华医学会《慢性乙型肝炎防治指南》和健康状况和受教育权工作委员会发布的“就乌鲁木齐市19名乙肝病原携带初中生退学遣返事件致新疆自治区有关部门的公开信”。
    2、在2006年12月31日之前,各个组织在各自工作的目标人群中开展一次乙肝防治和反歧视教育的活动,发放一定量的教育材料。如果需要乙肝防治和反歧视教育材料,可以和各地卫生机构联系,也可以和北京爱知行研究所联系。
    3、在各自组织的网站、电子邮件组和活动中,介绍乙肝维权组织网站,鼓励组织成员和社群人士阅读相关文献,掌握乙肝防治的科学知识,消除对乙肝携带者的歧视。
    
    谢谢大家!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06年10月12日
    
    ------------------
    
    卫生部2006年9月发布
    预防控制乙肝宣传教育知识要点
     一、乙肝是一种危害大的严重传染病,但可以通过接种乙肝疫苗和其它措施预防。
      二、乙肝通过血液、母婴和性接触三种途径传播。日常生活和工作接触不会传播乙肝病毒。
      三、新生儿接种乙肝疫苗是预防乙肝的关键。新生儿出生后要及时并全程接种三针乙肝疫苗。
      四、新生儿乙肝疫苗接种已经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管理,免费接种。
      五、推广新生儿以外重点高危人群接种乙肝疫苗。
      六、避免不必要的注射、输血和使用血液制品,使用安全自毁型注射器或经过严格消毒的器具,杜绝医源性传播。
      七、乙肝病毒携带者在工作和生活能力上同健康人没有区别。由于乙肝传播途径的特殊性,乙肝病毒携带者在生活、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中不对周围人群和环境构成威胁,可以正常学习、就业和生活。
      八、目前,乙肝病毒感染尚无理想的特异性治疗药物,医学科技领域亦尚未攻克有些媒体广告宣传的“转阴”“根治”等难题。
      九、乙肝病毒携带者应定期接受医学观察和随访。乙肝患者要规范治疗、定期检查。
      十、乙肝威胁着每一个人和每一个家庭,影响着社会的发展和稳定。预防乙肝是全社会的责任。
    
    http://www.hbver.com/Article/ygfz/zlyg/200512/4502.html
    
    《慢性乙型肝炎防治指南》全文
    
    中华医学会肝病学分会
    中华医学会感染病学分会
    联合制订
    2005 年12 月2 日
    
    附件:
    《相关文件条款摘编》:我国对乙肝携带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相关法律条款
    《乙肝手册》:乙肝常识宣传小册子
    《科普宣传资料》:乙肝防治及反歧视宣传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1989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
    
    第十六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病毒性肝炎防治方案
    (中华医学会传染病与寄生虫病学分会、肝病学分会联合修订)
     (2000年9月)
    
    1.6 HbsAg携带者的管理
     HBsAg携带者是指HBsAg阳性,但无肝炎症状和体征,各项肝功能检查正常,经半年观察无变化者。对这类携带者不应按现症肝炎病人处理,除不能献血及从事直接接触入口食品和保育工作外,可照常工作和学习,但要加强随访;HBsAg携带者要注意个人卫生、经期卫生及行业卫生,牙刷、剃须刀及盟洗用具等应与健康人分开。
    
    
    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管理指南(草案)
    (1997年10月第一届中国消化系疾病学术周 中华医学会肝病学分会 拟定)
    
    三、关于如何正确或恰当对待HBsAg携带者的入托、入学、就业、婚育等实际问题 
     HBsAg携带者与乙肝病人不同,他们不是病人,没有肝炎的临床症状和体征,各项肝功能化验正常。乙肝病毒主要是通过血液传播、母婴传播和性传播,不是通过正常消化道和呼吸道传播,因此HBsAg携带者在日常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中一般来讲不会对周围人群构成直接威胁。根据全国《病毒性肝炎防治方案》规定,HBsAg携带者除不能献血(含组织、器官)及从事接触直接入口的食品、餐具和保育员工作外,可以照常工作和学习,但要加强医学观察和随访,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就业问题:HBsAg携带者不能从事接触直接入口的食品、餐具的餐饮业,不能担任托幼机构保育员。最好不担任手术治疗科室的医务人员和特殊兵种人员。除此以外的其他工作均可正常就业,各部门、工矿企(事)业、工农商学兵各业、各类公司都不应拒绝接收这些人员工作,更不能因为查出HBsAg阳性而令其下岗或解雇。在工作场所不敢同室工作、不敢同坐一桌、不愿同看一份报纸、文件,不敢交谈甚至疏远、歧视、恐慌都是对HBsAg携带者缺乏认识而造成的不必要的甚至影响事业发达的偏激情绪和行为。我们希望全社会对HBsAg携带者参与工作的权利要多一份理解、多一份关心。
     (二)关于入学问题:除有关餐饮、保育或上述相应专业的专科学院(技校)和特种新兵入伍不宜报考外,HBsAg携带者应享有与其他学生同样选择志愿,参加学习的机会和权利。
    
    
    
    
    慢性乙型肝炎防治指南
    中华医学会肝病学分会
    中华医学会感染病学分会
    联合制订
    2005 年12 月2 日
    二、流行病学
     HBV主要经血和血制品、母婴、破损的皮肤和粘膜及性接触传播。围生 (产) 期传播是母婴传播的主要方式,多为在分娩时接触HBV 阳性母亲的血液和体液传播 (Ⅰ)。经皮肤粘膜传播主要发生于使用未经严格消毒的医疗器械、注射器、侵入性诊疗操作和手术[1, 10] (Ⅱ-2),以及静脉内滥用毒品等 (Ⅰ)。其他如修足、纹身、扎耳环孔、医务人员工作中的意外暴露、共用剃须刀和牙刷等也可传播 (Ⅲ)。与HBV 阳性者性接触,特别是有多个性伴侣者,其感染HBV 的危险性明显增高(Ⅰ)。
     由于对献血员实施严格的HBsAg 筛查,经输血或血液制品引起的HBV 感染已较少发生。
     日常工作或生活接触,如同一办公室工作 (包括共用计算机等办公用品)、握手、拥抱、同住一宿舍、同一餐厅用餐和共用厕所等无血液暴露的接触,一般不会传染HBV。经吸血昆虫 (蚊、臭虫等) 传播未被证实[27]。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卫生部制定 二OO五年一月十七日)
    
    第七条 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
    (注:公务员录用体检表中无乙肝检测项目)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教育部 卫生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修订,2003年3月3日印发)
    
    一、患有下列疾病者,学校可以不予录取
      5、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
    二、患有下列疾病者,学校有关专业可不予录取
    6、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不能录取的专业:学前教育、航海技术、飞行技术等。专科专业:面点工艺、西餐工艺、烹饪与营养、烹饪工艺、食品科学与工程等。
    教育部:对乙肝携带者只做了录取专业的限制
    2005年8月8日《新京报》
    日前,教育部有关负责人在教育部官方网站回答网友提问时表示,高校对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只是做了录取专业的限制,可以录取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但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学校可以不予录取。
      教育部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司副司长廖文科表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乙肝携带者的录取及专业选择做了相应的规定,如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学校可以不予录取,这也是从肝炎患者的健康出发做出的规定;对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只是做了录取专业的限制。
      不能录取的专业包括学前教育、航海技术、飞行技术等,不能录取的专科专业包括面点工艺、西餐工艺、烹饪与营养、烹饪工艺、食品科学与工程等。因为这些专业是疾病传播的敏感环节,或对身体健康状况有更高的要求。
    
    -------------
    普及乙肝常识,消除乙肝歧视
    
    一、我国乙肝现状
    我国约有1.2亿乙肝病毒携带者,国人每十个中就有一个,我们每天都要接触到。因此,当您的身边出现乙肝病毒携带者时,请不要奇怪,也不要心理上对他们产生任何异常感觉。
    
    二、乙肝通过哪些途径传染?
    ◆1、血液传播:主要是输入含有乙型肝炎病毒的血液和血制品,不洁的注射、手术、拔牙、纹身、针灸、穿耳孔等。 ◆2、母婴传播:历史上,我国乙肝的传播主要是经注射器传播和母婴传播。当前医学条件下,如果正确使用乙肝疫苗和乙肝免疫球蛋白可以使母婴传播的阻断率达到97%以上。 ◆3、性传播:易感人群应该使用避孕套(注射过乙肝疫苗有了抗体,可以不用采取措施)。需要说明的是,由于成年人免疫系统健全,因而成年人间的性传播几率相当低。 ◆4、其它途径:医疗器械被乙型肝炎病毒污染后,可以引起乙型肝炎的传播。在日常生活中应避免共用个人卫生用具,比如牙刷、剃须刀、指甲钳等。
    日常工作和生活中的接触,握手、拥抱、以及蚊虫叮咬,共同住宿、共餐等等,不传染乙肝。世界卫生组织官方文件明确说明:“乙肝病毒不经食物或水传播”。
    
    三、您打疫苗了吗?
    ◆1、疫苗接种:接种乙肝疫苗之后,产生表面抗体(“乙肝两对半”中的第二项转为阳性)就可以成功预防乙肝病毒的感染。新生儿一出生就接种乙肝疫苗,基本可以确保将来不得乙肝。没有注射疫苗、体内无乙肝抗体的成年人,若不慎感染乙肝病毒, 90%的人可以自愈。
    ◆2、疫苗持续时间:多数专家建议接种成功后3年后可以再加强注射乙肝疫苗1次。值得注意的是,产生抵抗乙肝病毒的抗体后,人体受到乙肝病毒的侵染时,免疫力会“被叫醒”,重新拥有强大的抵抗力。
    
    四、所有的乙肝医药广告都是违法的
    乙肝携带者绝大多数终生不会发病,肝功能正常的乙肝携带者通常无需治疗。目前世界上还没有可以彻底治愈乙肝、使乙肝转阴的药物。所以,千万不要相信号称能够“治愈乙肝”的乙肝广告。而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所有的乙肝医药广告都是违法的,可以向工商部门举报投诉。
    
    五、乙肝病毒携带者可以正常的学习、生活和工作
    中华医学会2000年修订的《全国病毒性肝炎防治方案》明确说明肝功能正常的乙肝携带者不按现症肝炎病人处理,除不能献血外及从事直接接触入口食品和保育员工作外,可照常工作和学习。乙肝病毒携带者中有8/9的人终生不发病,只有1/9的人会因生活习惯不好等原因成为乙肝患者,极少数发展成肝硬化(占乙肝感染者的4%)、肝癌(占乙肝感染者的0.4%)。近年来,不少乙肝病毒携带者在生活、求学和工作方面受到了歧视性的待遇,这种现象是不合乎医学常识的,是不合理的。
    
    六、消除歧视,让我们生活在同一片蓝天下
    党和政府高度重视消除乙肝歧视工作,我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规定,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应当录取;同时还规定,对乙肝携带者有限制的只有饮食、保育等极少数专业。2005年7月21日,教育部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司副司长廖文科发表谈话表示:“高校对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只是做了录取专业的限制”。(《新京报》)
    2005年1月,国家卫生部和人事部公布了《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乙肝病毒携带者明确被认定为合格。而且,在《体检表》里也不含乙肝检测项目,这就表明,在考公务员时,不需要查乙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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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乌鲁木齐市19名乙肝病原携带初中生退学遣返事件
    致新疆自治区有关部门的公开信
    致:
    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教育厅: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
    乌鲁木齐市教育局:
    抄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
    联合国儿童基金会
    
    惊闻19名初一年级的乙肝病原携带者新生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教育局和各中学强制要求退学遣返(《南方都市报》10月10日报道,《新京报》和《新华网》等转载)。这是公开报道的全国首例乙肝歧视造成的未成年人受教育权遭侵害案例。
    看了这篇报道,我们对这一事件感到强烈的愤慨。我们希望有关部门能够让这19名学生回到所在学校继续上学,妥善维护他们的受教育权。
    
    依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60年通过的《取缔教育歧视公约》第三条之规定:“为了消除并防止本公约所指的歧视起见,本公约缔约各国承担;(甲)废止含有教育上歧视的任何法律规定和任何行政命令,并停止含有教育上歧视的任何行政惯例;(乙)必要时通过立法,保证在学校招收学生方面,没有歧视……。”我们现在向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教育厅、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及教育局提出以下呼吁:
    1、立即停止并纠正对该19名乙肝病原携带者新生受教育权的侵害。重新对该19名新生进行肝功能检测,对于检测合格学生应立即恢复在所在学校继续就学的权利,对于检测不合格的学生也应以其他方式妥善保护其依法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的权利;
    2、追究有关部门和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和行政责任。必要时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3、鉴于去年和今年新疆出现的乙肝病原携带者学生受教育权被非法侵害案件,区、市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以规范性文件形式通知辖区各类学校终止对乙肝病原携带者学生的各种歧视性对待,并逐步通过地方立法形式确立在就学和就业领域对乙肝病原携带者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
    4、通过制定地方法规的形式规范大、中、小学的学生休学和退学制度,保护学生的受教育权免遭校方通过强制休学或强制退学的非法侵害;
    5、在全区各大、中、小学中进行乙肝知识的科普教育,普及正确的乙肝医学知识,消除乙肝歧视的社会根源。
    
    我国已经加入的《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三条规定:“一、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人人有受教育的权利。它们同意,教育应鼓励人的个性和尊严的充份发展,加强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并应使所有的人能有效地参加自由社会,促进各民族之间和各种族、人种或宗教团体之间的了解、容忍和友谊,和促进联合国维护和平的各项活动。二、本公约缔约各国认为,为了充份实现这一权利起见: …… (乙)各种形式的中等教育,包括中等技术和职业教育,应以一切适当方法,普遍设立,并对一切人开放,特别要逐渐做到免费;……(丁)对那些未受到或未完成初等教育的人的基础教育 ,应尽可能加以鼓励或推进……”
    对照这一的规定,我们发现:乌鲁木齐市教育局和有关学校强制这19名乙肝病原携带者学生退学并遣返,并没有“加强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反而破坏了“人人有受教育的权利”这一基本人权规定。
    中国在加入此公约时,没有做出任何保留,即已经许下了保护全体公民平等受教育权的庄严国际承诺,并通过立法形式执行该公约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第三十六条规定:“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学校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女子在入学、升学、就业、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乌鲁木齐市教育局和有关学校不但没有遵守此公约的有关规定和中国的国际承诺,反而故意破坏有关国际法和国内法规定,已经严重地践踏了国际社会的基本道德秩序、基本人权价值取向和国家的法律尊严。
    
    由联合国大会于1989年通过的《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二条规定:“缔约国应尊重本公约所载列的权利,并确保其管辖范围内每一儿童均享受此种权利,不因儿童或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民族、族裔或社会出身、财产、伤残、出生或其他身份而有任何差别。…… ”第三条规定:“关于儿童的一切行动,不论是由公私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执行,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一种首要考虑。”第二十八条规定:“1.缔约国确认儿童有受教育的权利,为在机会均等的基础上逐步实现此项权利,缔约国尤应:……(B)鼓励发展不同形式的中学教育、包括普通和职业教育,使所有儿童均能享有和接受这种教育,并采取适当措施,诸如实行免费教育和对有需要的人提供津贴;……(D)使所有儿童均能得到教育和职业方面的资料和指导;…… 2.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学校执行纪律的方式符合儿童的人格尊严及本公约的规定。“
    该公约第1号一般性意见第10条指出:“基于《公约》第2条所列任何理由的歧视,无论是公开歧视或是隐蔽的歧视,都是有悖于儿童的人的尊严的,可能破坏甚至摧毁儿童从教育机会中获益的能力。……所有这些歧视做法都直接违反了第25条第1款(a)项关于教育方向是最充分地培养儿童的个性、才智和身心能力的规定。”第14条指出:“第六,这一规定反映了恰当的教育机会促进所有其他人权和有利于人们了解人权不可分割性的关键作用。儿童充分和负责任地参加自由社会的能力不仅会由于直接剥夺教育机会,而且也会由于不能增进对本条所确认的价值观的了解而受到妨碍或破坏。”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第四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第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
    尤其需要指明的是,这些被侵权者都是未成年的儿童。乌市教育局和有关学校不但没有“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一种首要考虑”,反而侵害了“儿童的人格尊严及本公约的规定”,破坏了国家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中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也是世界各国努力促进的一项全球性事业。每位足龄儿童都应当依法享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且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非法剥夺。包括中国在内的很多国家和地区的教育部门和教育机构,都是千方百计地帮助辍学的学生上学,保障他们的接受教育、尤其是义务教育的权利。而现在,在国家有法律保障公民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和权威的医学专家组审核通过体检的情况下,乌市教育局和有关学校还是强制这些学生辍学。这一闹剧告诉全国人民和世界人民:某些地区的教育部门和官员,不是以保障学生接受教育为职责,而是以拒绝他们接受教育、侵害他们的受教育权为职责。
    中国目前已有95%的地区普及了从小学到初中的九年制义务教育,其他5%未能普及义务教育的地区都集中在经济欠发达的农村。中央政府、教育部以及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国务委员陈至立等领导多次在重要场合向世人表示,中国政府将进一步推进九年义务教育的普及工作,扫除文盲,推进中国教育事业的发展,增强中国的综合国力。新疆作为九年制义务教育尚未完全普及的地区之一,不但没有努力地普及义务教育,反而在学生本身可以接受义务教育的情况下强制学生辍学,这也违背了中央政府对普及义务教育所做的承诺,与中央的普及义务教育的精神背道而驰。
    这没有接受完义务教育的19名学生,是这几所学校从全疆选拔的优秀学生,如果他们继续学业,也许能为国家和社会的科技、文化、教育等事业做出很大贡献。他们如果不能回到学校继续求学,将不得不回到偏远的农村家乡,为自己的温饱生计而奔波,世袭前辈的贫困生活。而造成这种结果的原因,不过是某些官员的无知和歧视性心理。
    乌市教育局和有关学校作为最应该保护乙肝病院携带者公民受教育权的机构,却主动带头对这些学生实施歧视性对待。本该宣扬平等、友爱等道德观念的学校,却成为歧视的舞台。对这些部门、学校和官员来说,这不能不说是巨大的讽刺!
    
    因为社会历史的原因,中国有近1.3亿乙肝病原携带者。医学科学研究表明,乙肝病毒主要通过血液、性行为和母婴垂直传播,不通过呼吸道和消化道传播,一般的日常接触不会传播乙肝病毒。
    卫生部在2006年9月2日发布的《预防控制乙肝宣传教育知识要点》中指出:“乙肝病毒携带者在工作和生活能力上同健康人没有区别。由于乙肝传播途径的特殊性,乙肝病毒携带者在生活、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中不对周围人群和环境构成威胁,可以正常学习、就业和生活。”
    中华医学会肝病分会和中华医学会感染病学分会2005年12 月2 日联合发布的《慢性乙型肝炎防治指南》认为:“1)乙型肝炎病毒 (HBV)主要经血和血制品、母婴、破损的皮肤和粘膜及性接触传播。围生 (产) 期传播是母婴传播的主要方式,多为在分娩时接触HBV阳性母亲的血液和体液传播。经皮肤粘膜传播主要发生于使用未经严格消毒的医疗器械、注射器、侵入性诊疗操作和手术),以及静脉内滥用毒品等。其他如修足、纹身、扎耳环孔、医务人员工作中的意外暴露、共用剃须刀和牙刷等也可传播。与HBV 阳性者性接触,特别是有多个性伴侣者,其感染HBV 的危险性明显增高。2)日常工作或生活接触,如同一办公室工作 (包括共用计算机等办公用品)、握手、拥抱、同住一宿舍、同一餐厅用餐和共用厕所等无血液暴露的接触,一般不会传染HBV。经吸血昆虫 (蚊、臭虫等) 传播未被证实。”
    但因为科技水平、教育水平和宣传方式的落后、虚假广告的误导、有关部门不作为等原因导致正确的乙肝知识不能得到有效的普及,包括很多知识分子在内的社会大众对乙肝并没有形成正确的认识,致使对乙肝病原携带者的歧视泛滥。
    
    非法侵害乙肝病原携带者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其结果将是损害受教育者的身心发展,使得贫困的家庭世袭贫困,破坏国家的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也破坏社会的公平正义和全面进步。这对于中国的和平崛起、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是极大的威胁。我们认为,妥善处理此事,关系到和谐社会的建设,关系到社会的稳定与可持续发展。希望有关部门能主动纠正自己的错误,全力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
    
    此致!
     公民健康状况与受教育权工作组
     2006年10月11日
    
    
    
    乌鲁木齐第15中学遣返19名携带乙肝病毒学生
    《南方都市报》2006年10月10日
     40天前,阿卜都热成为了新疆乌鲁木齐第十五中学7年级(相当于初一)的新生,可当他从远在帕米尔高原的家乡满怀希望到学校报到20天后,却被学校通知立即返回需要 23个小时火车、4个小时汽车行程的库台克勒克村。这位13岁的少年说,他想上学,可是拿着一张由学校开出的证明,家乡没有任何一所中学愿意接收他,他不知道该怎么办。
      阿卜都热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首府乌鲁木齐市面向全区边远地区招收的两千多名疆内初中班新生中的一个,也是在入学后被查出为乙肝病毒携带者退回原籍的 19名学生中的一个。“学校这样的做法是不对的,这侵犯了未成年人享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已经向阿卜都热等学生提供法律援助的新疆西部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元欣说,“我们将向法院提出诉讼,这可能是中国第一例乙肝歧视造成的未成年人权利受侵害的案例。”
      被退学的乙肝携带者
      “可能是国内首例乙肝歧视造成的未成年人权利受侵害案例”
      退学证明:“该生患有传染病”
      阿卜都热的姨妈,一位喀什市巴楚县的小学老师,已经在乌鲁木齐奔波半月,她希望阿卜都热能够重新在乌市15中入学。“回去就没希望了,他只能放一辈子羊了。 ”可是,阿卜都热是一个聪明的孩子,“我姐姐不想让他放羊,拿出家里所有的钱供他读书,一定要他上大学”,如果在乌市的奔波没有结
    
    果,阿卜都热的大学梦就将远去。
      和这位小学老师碰巧遇在一起的是来自莎车县的刘女士,她拿出了一张和阿卜都热带回家一样的退学证明。“9月20日,孩子给我打的电话,一个管理宿舍的主任告诉孩子,让接他回家,说他得了传染病,”刘女士的丈夫赵先生说,“过了两天,莎车县教育局的人在未通知我们的情况下,开车到学校要把我们的孩子接走。”他们的孩子晓晓借县教育局人的手机急忙给爸爸拨通电话,“我告诉那些人,孩子我自己去接,让他们先把孩子留下。”
      晓晓是从莎车县下面一个偏远的小学校考取乌市15中的。“我们那里距离喀什 160公里,离莎车县城90公里,只有小学,没有中学,孩子上学要跑很远的路,”刘女士在儿子打电话告诉不幸消息的第二天,就赶到了乌市,“晓晓在今年5月报考了疆内初中班,他的成绩很好,报名的人很多,那里的孩子都想到乌市来读书。”晓晓的分数达标后,参加了7月中旬莎车县人民医院为疆内初中班报考生举行的体检,“体检比例是一比三,也是很严格的,晓晓通过了。”
      刘女士说,晓晓不仅通过了县医院的体检,也通过了新疆医科大学9人专家组的审核,经过如此多的繁琐体检程序后,才获得了录取通知书。
      8月29日,晓晓到学校报到,三天后,学校医生抽取了他的血样进行复检,随后,他参加了军训,10天之后,晓晓的血样被再复检,再10天后,学校做出了让他退学的决定,晓晓在乌市求学的道路戛然而止。
      “我孩子目前还‘赖’在学校,我不敢去学校看他,如果我去领他出来,就可能再也回不去了。”刘女士不知道还能“赖”多久,她怕听到手机响,怕儿子突然向她报告不幸的消息。
      区内初中班:确认19名学生处于传染期
      “每年都会遇到这种情况的学生,去年我们学校招收的600多名疆内初中班新生中,查出了20多名异常的,经再复检后,确定了12名学生退学,”10月8日,乌市15中校长助理殷秀琴告诉记者,“在今年招收的808名新生中,查出了23名学生为异常,最后确定了10名学生属于乙肝传染期,属于应该退学的,13名学生为病毒携带者,可以继续留在学校读书。”
      殷秀琴透露,这种情况不止在15中一所学校存在,在乌市招收疆内初中班的66 中、67中、58中、15中等4所学校中,今年共查出47名异常学生,其中一名为肺结核直接退学,最后确认19名学生为乙肝病毒携带者,并处于传染期。“我们上报了自治区教育厅内地高中班、区内初中班学生招生办公室(简称内学办),由内学办批准,我们才做出的决定。”
      殷秀琴拿出一本2006年3月发的“新疆内地高中班、区内初中班招生考试(测试) 的规定”和一份新疆自治区教育厅下发的(2006)37号文件,“这上面有体检标准,看了上面的内容,就知道为什么会让他们退学了。”
      在这两份该校做出退学决定依据的文件中,有这样的标准:“患有慢性传染病,并处在活动期的;各类传染病的急性期;肝功异常者,即总胆红素明显增高者(除先天性黄疸外);各种低蛋白血症,谷丙转氨酶增高超过80单位者。(注:对检查发现乙肝病毒携带但肝功能正常的学生,不属于不合格。)”
      “我们在做出退学决定后,先通知喀什地区教育局,又通知县教育局,让他们派人来接走学生,有些学生就被教育局接走了,现在还剩下两个学生,一个就是晓晓,另一个是女生”,殷秀琴说,这两位学生留下的原因是,一位是家长称自己来接却迟迟不来,而另一位则以家中贫困,无钱支付往返路费为由不来接,“肯定不能长久这样下去,实在不行,我们只能派人直接送回他们的家乡。”
      殷秀琴认为,区内初中班的选拔要高于普通中学的招生标准。“国家投入了一大笔钱,学生在校伙食费全免,贫困生还有补助,国家花在每个学生身上的钱每年至少 5000元,自治区集中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为他们提供这么好的教育环境,他们不想走的心情当然可以理解。”她透露说,今年招生过程中,竟然还发现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的。这也是为什么每年都要在新生入学后进行复检的原因。“生源地的体检存在误差,我们以医科大学的结果为准,那是全自治区最权威的。”殷秀琴说,按照规定,这些被退学的学生返回生源地后,可以边在家治疗边就读,由当地教育部门给予安排。
      痛苦的回忆:“你们的身体不合格,回家去”
      阿卜都热没有像殷秀琴老师说的那样,可以在家乡重新入学。“拿着那样一张写有传染病的证明,哪所学校还敢接收?”他的姨妈有些愤怒,“况且,他家附近也没有可以走读的学校。”就连阿卜都热上过的小学,也远在父亲的羊群12公里之外。
      艾拉古丽把脸扭到了一边,她想哭出来,她的父亲、母亲木讷地站在边上。10 月8日早上10点,一家三口来到张元欣律师的办公室外面。“我们没有办法了,走投无路,女儿不想回家,她要读书。”来自英吉沙县乡下牧区的库尔班39岁才结婚,对于爱女艾拉古丽,他要给予尽其所能的关爱。
      “如果我回家,这一辈子就不会再读书了,我也不想上学了。”艾拉古丽终于说出了一句话,自从9月22日离开乌市15中,她就沉默起来,很少与人交谈,她的眼泪在话音未落时已经流了出来。
      艾拉古丽和晓晓等孩子一样,是怀着希望来到乌市求学的,7年级8班教室曾经是她短暂呆过的地方,可现在随着希望的破灭,7年级8班无奈成为了她的记忆。“你们的身体不合格,回家去”,她回忆那个痛苦的上午,“班主任通知的我,他让我离开学校。老师给了我一张电话卡,让我打电话回家,让爸爸接我走。”
      她把电话打到了乌市的叔叔家,叔叔来到学校,把她领了回去。记者在学校保存的艾拉古丽的证明上,见到了小女孩写下的歪歪扭扭的几行汉字,大致意思为她给叔叔打电话,不用教育局接,由叔叔办理她的退学手续。之后,古丽再也没有回过15中。
      “我不敢去学校看儿子,他在宿舍打电话也是偷偷的,不敢让其他同学听到” ,刘女士一脸泪水:“我们在生源地体检时都过了,可到了这,学校却说他的病有很强的传染性非要让他退学,难道有乙肝的孩子就不可以上学吗?这个学校怕他的病传染,其他学校就不怕了吗?这分明就是一种歧视!”
      记者多方了解的情况是,8名已经从乌市15中退学和9名从另外三所中学退学的学生,在返回边远家乡之后,大都辍学在家,何日能够重新走入课堂,对于他们,已经成了奢望。
      肝病中心:“这些孩子都可以上学”
      “病毒的急性传染期!学校不能因为几个学生害了大部分学生。他们的作业本老师要改,他们呼吸的空气别人也在呼吸……他们真的不适合过寄宿生活。”殷秀琴说,如果留下这些孩子,其他上千学生的安全受到了威胁,“我们的安全也受到了威胁 ”。
      自从被检查出为乙肝携带者之后,晓晓等23名学生就被隔离用餐了,接着,13 名学生被排除,剩下了10名“经DNA检测为病毒复制期”的学生。“这个小箭头向上,代表着病毒正在体内复制,具有传染性,而其他‘大三阳’的学生,他们的体内病毒没有复制。”殷秀琴和一位校医拿出10名学生的复检化验单说,这些结果是新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做出的。“病毒复制期就是传染期。”
      8位学生被退学后,被隔离的饭桌上剩下了晓晓和另一名女生,两人的饭桌和其他学生之间留下了一条“壕沟”。“我们没有把他们的病情告诉其他学生,只是告诉老师掌握。”殷秀琴说。“知道我儿子得了传染病,同学们总是问他,什么时候走。”刘女士说,学校的做法已经给孩子留下了阴影。
      “如果学生家长认为我们的检查结果有疑问,可以在我们校医的陪同下,抽取血样,再送到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做检查,家长自己做的检查,学校是不认可的。”
      刘女士拿着学校为晓晓做的复检结果,前往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做了鉴定,9 月27日,医院根据本院先前做出的检验报告单,开出了一份“医疗证明书”:肝功正常,无症状,可以正常学习及集体生活。
      新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肝病中心(感染科)是乌鲁木齐市教育局和学校认可的权威体检单位,也是这个中心医护人员组成的专家组为每一位区内初中班新生做了体检复检报告。该中心主任张跃新在看了几份15中学校医给出的检验报告单后,对前去采访的记者说:“这些孩子都可以上学,他们只是乙肝病毒的携带者,他们的肝功没有任何问题,这个向上的箭头只代表他们的体内在复制乙肝病毒,并不代表是乙肝病毒的急性传染期,教育部门作出‘退学’的决定太过草率。”
      对于学校老师提出的“其他学生和我们的安全受到了威胁”的说法,张跃新认为,这是把乙肝“妖魔化”了,是对乙肝携带者的一种歧视。“生活中,有许多人对乙肝病毒携带者有戒心,把乙肝病毒携带者误以为是慢性乙肝病人,害怕乙肝病毒的传染,其实没有必要。因为乙肝病毒的传播途径是血液、母婴和性。而握手、同桌就餐等属于无血液暴露的接触,一般不会传染乙肝病毒。而且,乙肝病毒携带者一般不诊断为肝炎病人,也不按现症肝炎病人处理。”
      辩护律师:“这是对未成年人隐私的侵犯”
      律师张元欣已经接受了7名学生家长的委托,无偿为他们做代理。“前不久,我们去乌市天山区法院起诉,但法院以没有先例为由,不予受理。”他透露,天山法院正请示上级法院,将做出如何处理的决定。
      10月8日,乌鲁木齐市教育局的相关负责人,在接受新疆一媒体的采访时说: “教育部门对待乙肝必须慎重,一方面我们不能‘乙肝歧视’,另一方面乙肝又不像别的病能够治愈。此次疆内初中班的学生中有47名都是‘大、小三阳’,可学校并没有要求他们都退学,而是组织这些学生做了乙肝DNA,最后检验的结果表明,有19名学生的体内正在复制病毒,具有传染性。为了几千名学生的健康,教育部门只能作出‘责令退学’的决定。”
      这位负责人同时表示,这些学生应该避免过集体或寄宿生活。
      “病毒复制期怎么能等同于传染期?这是混淆了乙肝的传播途径和传染期的认识”,张元欣律师说,学校做出的退学决定,是根据自己对乙肝的理解拿出的意见,不能认为是一个法律意义上的结论,“那是学校自己的认识,不能代表权威部门的结论。 ”他认为,学校要求携带乙肝病毒的新生退学,显然违背了科学,也有违于法律,构成了对公民受教育权这一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的侵犯。
      “那一张证明,可能把孩子的一辈子都毁掉了,同时,这个证明也是对未成年人隐私的侵犯。”张元欣说,不知道有多少人已经看过那些写有学生姓名的退学证明,本应属于保密的个人隐私却完全无任何密可保。“作为未成年人,即使其患有传染病( 比如艾滋病等)或者是病原携带者,这也属于其个人隐私,受法律保护。除非因为治疗需要,任何机构包括医院和学校等都无权泄露其信息。”他认为,学校的做法显然违背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传染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
      “对于这些孩子,社会应该给予的是关怀而不是歧视。”新医大第一附属医院张跃新主任说,“假如说让乙肝感染者休学,学校可以获得了‘安全’的话,那是不是会给社会带来了更大的‘危险’?”他认为,所谓的“安全”是不负责任的说法,最安全的方法是让全体学生接种疫苗,学生做好个人卫生,改变不良的饮食习惯,加强体育锻炼,不与他人共用碗筷、牙具、剃须刀、文身针和针灸针等用品,完全可以预防乙肝的传染。
      (文中所提及未成年人名字均为化名)
      乌鲁木齐市第十五中学开具的退学证明
      xx教育局:
  我校区内初中班学生同学,在入学体检时,发现身体内有异常,再经复检,确认该生患有传染病,学校将此情况上报市教育局请示,经批复,同意该生返回原生源地治疗就读,请贵处按照区内初中班的相关规定,给予妥善办理入学就读手续为盼,致谢!

      乌鲁木齐市第十五中学
      2006年9月22日
    
    来源:南方新闻网 作者 :喻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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