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官越判越轻,反腐败之路将何往? (图)
(博讯2006年4月11日)
韩桂芝一审被判死缓
温家宝总理在回答记者有关提问时,曾说过“按照中国国情,现在还不能废除死刑”的话,而中国现行《刑法》中,仍然不容置疑地写着关于死刑量刑的条款——当然包括贪污受贿罪。而在去年下半年以来的司法实践中,贪污受贿罪的死刑条款实际上已经形同虚设。马德、毕玉玺、韩桂芝一干死有余辜的巨贪竟然纷纷从地狱门前“逃生”!
老百姓并非苛求法律“逢贪必杀”,他们也并非个个是法学专家,但他们在一种简单的比较中却可以轻而易举地发现法律的“破绽”。他们能说的,正如一位网友的“呜呼”之言:现在该轮到成克杰、胡长青鸣冤叫屈了,他们将对着显失“公正”的死刑律条喊一声“虽生而得意,却死不逢时”!是呵,他们的罪行比起同类的罪行要轻得多,但在同一个时空中,面对同一部法律,他们却死了,而那些更加饕餮的同类竟活了下来。
而更让成、胡死不瞑目的,是“中国第一巨贪”余振东。据报道,3月31日,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行长余振东贪污、挪用公款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被告人余振东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其个人财产100万元。
余振东贪污、挪用公款的数额是多少呢?4.82亿美元!有细心人将其换算成人民币,是40多亿元!竟然只判了区区12年有期徒刑!据中国法学专家解读,这是跟美国“妥协”的结果,当然,也是余振东自己“讨价还价”的结果:2004年2月,余振东在美国拉斯维加斯联邦法院受审,因非法入境、非法移民及洗钱三项罪名被判处144个月监禁。根据余振东此前与美方达成的辩诉交易协议,美国政府把余振东遣送回中国以前,应从中国政府得到关于余振东在中国起诉和监禁的相应保证,即:假如余振东在中国被起诉的话,应当被判处不超过12年刑期的有期徒刑,并不得对余进行刑讯逼供和判处死刑。江门中院宣布的对余处以有期徒刑的期限恰好是“12年”。
中国人说话是算数的,既然已经答应了引渡余振东回国的“条件”,那就不能出尔反尔。所以现在只能说,对余振东的判决是美国法律的判决,而中国的法律在此案中连充当“花瓶”机会都没有。这也是跟“国际接轨”?法律同样是一个国家主权的象征。敢问一句:这跟丧权辱国没有丝毫关系吗?
今后,中国的贪官就有了一个有例可循的“三部曲”:第一部曲,疯狂地无极限地贪污受贿后卷款逃往他国——最好是美国;第二部曲,在他国投案自首也行,被当地警方捕获亦可,总之拥有了绝对免死的保障;第三部曲,被引渡回国。其实,我要高兴地告诉这些贪官一个好消息,如今咱们国家对各位一律实行“刀下留人”的做法(只能叫“做法”,因为这种“做法”背叛了现行法律),你们就是贪到富可敌国的水平上,顶多不就是弄个“死缓”吗?按照中国社会的“潜规则”,“死缓”是个什么东西!不就是活动活动就出来了吗?
贪官们的日子好过了,可中国的反腐败大业似乎越来越尴尬。这样宽恕,巨贪们真的会纷纷“海龟”吗?这样温良,他们真的就会“坦白”求“从宽”吗?只怕适得其反!而贪官越来越“繁荣昌盛”的现实,反腐败越来越艰难的困顿,已经证明了国人的这种担心。中国的法学“精英”们就这样悄无声息地把社会主义的法制原则和律条强奸殆尽,说他们是从法律制度下手、进而颠覆社会主义上层建筑,而由上层建筑进而颠覆整个社会主义制度——这不算过分吧?如此明火执仗,最高决策层难道一点都没有察觉?温总理“不废死刑”的宣示,虽说不是法律,但至少代表民意、代表国情吧?怎能任凭“精英”们肆意践踏刑法、为所欲为?
再深的道理了不讲了,只想念叨一下当年苏区的那条反贪规则:贪污300元以上者杀!上个世纪五十年代发生“中国第一贪污案”,两位主人公都是功勋显赫的开国功臣,结果怎么样?杀无赦!因为毛泽东历来把“贪污”看成是“极大的犯罪”,因此在苗头初发,他就出了重拳。而今腐败乱世,治乱世难道不该用重典?现在的“精英”时常忽悠党中央,说社会转型期容易导致腐败高发,这不是信口雌黄吗?新民族主义革命、社会主义革命,那一次不是惊天动地的社会转型?你见过几个贪官?你见过像如今民谚说的“用机枪扫射都不会误杀”的腐败写真吗?
中文博客 作者:朱卫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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