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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北石油民企冯秉先等四代表案材料汇编_为即将开庭而作
请看博讯热点:陕北石油事件

(博讯2005年11月16日)
    
     ____曲建平
     (博讯 boxun.com)

    
    举世震惊的陕北石油案将如何结局?陕西地方法院本月18日或稍后,将开庭审理冯秉先等四代表"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专家学者多名律师和民企投资人群体一致认为民企上访行为不构成犯罪,民企投资人指责<靖边县检察院起诉书>夸大和伪造事实.陕西政府为维护地方利益(没收私营油田加入延长油矿集团)必然要扼制民企维权,民企代表面临何样命运?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司法独立和司法尊严面临怎样的挑战?中央政府苦心经营的和谐社会是得以践行还是遭到破坏?国内国际舆论将如何评判?历史会怎样回答?敬请关注陕北石油案案中案!!____作者授权网友全文转载.
    
    
    
    尊敬的先生、女士:
    
    您好!
    
    现将陕北石油民企冯秉先等四位代表被靖边县检察院起诉一案材料汇总。请您关注此案。
    
    此案由陕西省榆林市靖边县法院审理。可能在11月18日或稍后开庭。现尚未确定准确时间。如您关注此案,请发短信到13051556909或13084777706,提供您的姓名和邮箱,我们会在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通知您。
    
    我们的联系方式:
    
    手机:冯秉先夫人曲建平 13051556909
    
     冯秉先长子冯彦伟 13084777706
    
    如以上手机不通,请拨13636841799仝宗瑞
    
    msn: fengbingxian@hotmail.com
    
    邮箱: janeryre@yahoo.com.cn
    
    
    
    去往靖边县:
    
    1、北京飞榆林,每天或两三天一班飞机。到榆林后乘汽车,走高速一个半小时车程,到达靖边。
    
    2、全国各地飞银川,到银川后乘长途汽车,全程高速,三个小时到靖边。
    
    
    靖边是陕西产油县,比较富裕。新建四星级大酒店——朔方大酒店,价格低、档次高、可以上网。
    
    
    
    
    材料目录:
    
    1、莫少平律师 针对 冯秉先案 出具的 《律师建议书》
    
    2、《冯秉先等四位代表起诉书和案情说明》
    
    3、《陕北石油民企给中央和各界的呼吁》
    
    4、《陕北民企投资人给靖边县法院的请求》
    
    5、《媒体报道目录》
    
    6、 江平教授论此案的文章《行政强权在侵犯人权私权》(原载《中国改革》05年7月号)
    
    7、应松年、张树义等十位学者针对陕北石油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一、莫少平律师 针对 冯秉先案 出具的 《律师建议书》
    
    
    北京莫少平律师事务所
    
    BEIJING MO SHAOPING LAW FIRM
    
    中国北京中山公园水榭  电话/传真:86-10-6605-8311 邮编:100031
    
    Waterside Pavilion Zhongshan Park Beijing 100031 P.R.China
    
    Tel/Fax:86-10-6605-8311 Zipcode:100031 e-mail:shaoping@public.bta.net.c
    
    
    

律 师 建 议 书
    
    靖边县人民法院
    
    刑事审判庭李金诚庭长并杨桂林院长:
    
    北京莫少平律师事务所于2005年10月26日接受冯秉先之子冯彦伟的委托,指派莫少平、胡啸律师担任冯秉先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辩护人,现根据辩护人掌握和了解的证据材料,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就本案的审理程序提出如下律师意见:
    
    辩护人建议:贵院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精神对本案的审理自动提出回避,并上报榆林市中院、陕西省高院,最终由陕西高院提请最高人民法院将本案指定移送至陕西省以外的其他无利害关系的人民法院审理,以保证本案被告人得到公正的审判,理由是:
    
    司法公正是法治的基本原则,而回避是保证司法公正的重要制度之一。辩护人认为:如果冯秉先案由贵院、榆林市中院,乃至陕西省高院审理,客观上都存在可能影响本案公正审理的因素。
    
    一、贵院、榆林市中院,乃至陕西省高院均与本案有直接或间接的利害关系
    
    本案冯秉先等四人被靖边县检察机关以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提起公诉是因为靖边县政府强行收回“三权”而引发的油井投资者集体上访所致。为得到油井的补偿,冯秉先等油井投资者作为原告已提起行政诉讼,而被告则为靖边县政府、榆林市政府和陕西省政府(见北京市杰通律师事务所受投资者委托递交的《行政起诉状》),并且贵院具体参与了收回陕北油井“三权”的工作,这从靖边县政府根据榆林市政府颁布的相关文件及陕西省政府确定的原则下发的一系列文件中可以得到佐证,“……第二阶段(11月18日至12月20日)。该阶段的主要任务是接管和进驻。一是由县委、县政府抽调公检法司及有关部门、统万油田公司等单位人员组成专门工作班子,于11月20日前,先期接管投产满5年或收回投资的油井,……”“成立靖边县收回原招商引资开发油井“三权”工作领导小组,……胡永前(靖边县人民法院原院长)、王明朗(靖边县人民检察院现任检察长)……为成员”,(见靖边县人民政府文件靖政发[2002]31号文)“一、成立靖边县石油行业清理整顿善后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杨桂林(现任靖边县人民法院院长)、王明朗(现任靖边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见2004年10月 10日中共靖边县委办公室靖办发(2004)48号文)“……特别是公检法司,要保驾护航,提供坚强有力的法律援助和保护,在清理整顿期间不得受理和支持影响、阻碍油井资产归并重组的一切诉讼和上访,对干扰、破坏或无理取闹,拒不接受重组工作和不予配合得,要坚决予以制裁和打击,形成强大的震撼力……” (见榆林市市长办公室会议第17次纪要——《进一步搞好油井资产归并重组工作的会议纪要》),此外在陕西省、榆林市、靖边县三级政府下发的多个文件中都有提及公检法司在这次收回“三权”活动中的具体职权和工作。据此可以得出结论:贵院、榆林市中院以及陕西省高院都与本案有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如果任由贵院、榆林市中院以及陕西省高院来审理本案,无异于“被告审原告”,这如何能保证司法的公正?
    
    二、贵院、榆林市中院和陕西省高院对本案审理提请回避,有司法解释及法理上的依据。
    
    尽管我国现行法律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对法院的回避没有明确规定,但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的规定中可以逻辑的得出法院回避的结论。该规定指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等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上一级人民法院也可以指定与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辖。”据此辩护人认为:既然“法院院长”是法院机关的代表,对外代表法院,那么上述司法解释就可理解为,法院院长的回避就等同于院长所在法院的回避。即:如果一级法院因与案件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利害关系,该法院就应主动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将案件移送其他无利害关系的人民法院审理。
    
    另外从法理上讲,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同等重要,没有程序的正义,实体正义无法保证,当然实体正义也不能替代程序正义。正如人所共知的法律格言:“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用最通俗的语言解释就是,仅使审判的结果实现公正是不够的,法官必须保证人们看得见的整个审判过程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这就是程序正义,而回避制度是体现程序正义的最重要制度,而回避制度的核心就是确保法官的中立性。早在罗马法时代,就以“自然正义”法则来衡量司法程序的正当性,而该法则的首项要求就是“任何人都不得做自己案件的法官”。也就是说法官不能审理与自己有利害关系(包括直接或间接的利害关系)的案件,遇到此种案件法官必须回避,否则就是对程序正义的公然违反。
    
    综上,作为本案的辩护人,我们郑重地向贵院提出律师建议,冯秉先案,贵院、榆林市中院,乃至陕西省高院都与之有直接或间接的利害关系,应该依据相关的司法解释及法理精神自动申请回避,逐级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其他省市的人民法院审理,以维护法律之尊严,审判之公正。
    
     此致
    
    
    
    靖边县人民法院
    
    
    
     北京莫少平律师事务所
    
     律 师 莫少平
    
     律 师 胡 啸
    
     2005年11月6日
    
    
    
    抄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回 避 申 请 书
    
    
    申请人:冯秉先
    
    被申请人:陕西省榆林市靖边县人民法院
    
    请求事项及理由:
    
    我于2005年10月10日被榆林市靖边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检察机关)以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提起公诉,现已进入法院审理阶段,因靖边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8条之规定,申请靖边县人民法院回避。理由如下:
    
    一、审判机关是争议的对方当事人之一。我与冯孝元、孔玉明、王世军四人被检察机关以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提起公诉是因为靖边县政府强行收回“三权”而引发的油井投资者集体上访。而靖边县政府收回“三权”的行为是以靖边县政府牵头,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及直属机构具体实施。而靖边县人民法院作为其靖边县的司法机构也参与了收回“三权”及处理善后的工作。这从靖边县人民政府文件靖政发[2002]31号文中明显可以看出,“……第二阶段(11月18日至12月20日)。该阶段的主要任务是接管和进驻。一是由县委、县政府抽调公检法司及有关部门、统万油田公司等单位人员组成专门工作班子,于11月20日前,先期接管投产满 5年或收回投资的油井,……”“成立靖边县收回原招商引资开发油井“三权”工作领导小组,……胡永前(靖边县人民法院原院长)、王明朗(靖边县人民检察院现任检察长)……为成员,……”, 靖边县政府2004年10月10日文件中共靖边县委办公室靖办发(2004)48号内容指出,“一、”成立靖边县石油行业清理整顿善后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杨桂林(现任靖边县人民法院院长)、王明朗(现任靖边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榆林市市长办公室会议纪要第17次《进一步搞好油井资产归并重组工作的会议纪要》中有如下表述,“.…..特别是公检法司,要保驾护航,提供坚强有力的法律援助和保护,在清理整顿期间不得受理和支持影响、阻碍油井资产归并重组的一切诉讼和上访,对干扰、破坏或无理取闹,拒不接受重组工作和不予配合得,要坚决予以制裁和打击,形成强大的震撼力……”此外在县政府下发的多个文件中都有提及县公检法司在这次收回“三权”活动中具体职权和工作,以上可以看出,靖边县的公检法司都参与到了收回投资者“三权”的活动中。我们油井的投资者因为和地方政府在争取自我权利的过程中被追究责任,可是审判者却是与我们有强烈冲突的对方当事人之一,这样将会影响本案的公正审理。
    
    二、法院和本案有利害关系。陕北石油案已经进入诉讼阶段,北京市杰通律师事务所递交的《行政起诉状》的被告人中包括靖边县政府,虽然地方政府和司法机构为平行设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26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是,因为行政管理体制的影响,该规定并不能得到有效落实。首先,在现行财政管理体制下,人民法院财政预算是同级人民政府预算的组成部分,其决定权掌握在同级人民政府手里。不但法院办公环境的改善、办公设备的添置决定于同级政府预算,就连法院人员工资开支、办公经费支出等也都要受制于同级政府,法院有时不得不顺从政府的意愿;其次,在人事管理方面,政府规定法院录用法官除了具备《法官法》规定条件外,还必须通过公务员资格考试,甚至还要具有本地城镇户口。同时,人民法院的法官职位数额还要受到地方政府编制的制约。各级人民政府通过编制管理、公务员资格管理及户籍管理等从宏观上控制了法院人事权。至于地方政府通过党委、政法委干预法院司法,就更是司空见惯了。所以根据我国国情我有理由怀疑靖边县人民法院的公正审判性是否能得到充分实施。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条、第2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第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之规定,申请靖边县人民法院回避,请求上级人民法院指定其他无利害关系之法院进行审理。
    
    望批准。
    
     此致
    
    
    
    靖边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冯秉先
    
     2005年11月2日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十六条 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第二十八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
      (五)本人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等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上一级人民法院也可以指定与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辖。
    
    
    

二、 《冯秉先等四位代表起诉书和案情说明》
    
    
     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刑诉字(2005)74号
    
     被告人冯秉先,男,现年五十九岁,生于一九四六年十月二十七日,内蒙古呼和浩特市人,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内蒙古直属机关房屋建筑公司职工,住内蒙古呼和浩特新城区新东路十一号楼五单元一号。二00五年六月二十日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被批准逮捕,后一直在逃,二00五年七月二十六日被抓获归案,现在押。
    
     被告人冯孝元,男,现年六十二岁,生于一九四三年十月二十九日,陕西省靖边县人,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退休干部,住靖边县张家畔镇二居委一组。二00五年五月十六日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被靖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六月二十日被依法逮捕,九月十九日因病取保候审。
    
     被告人孔玉明,男,现年六十一岁,生于一九四四年八月二十日,陕西省靖边县人,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退休干部,住靖边县张家畔镇四居委二组。二00五年六月二十日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批准逮捕,后一直在逃,同年八月三日投案自首后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世军,男,现年五十一岁,陕西省靖边县人,汉族,农民,高中文化,中共党员,住西安市长安区利金花园201房。二00五年六月二十日因涉嫌聚众扰乱社
    
    会秩序被批准逮捕,后一直在逃,二00五年七月三日被抓获归案,同年九月十九日因病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二00五年九月二十一日以被告人冯秉先、冯孝元、孔玉明、王世军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二00五年九月二十三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油井三权回收后,原在靖边县投资开采石油的冯秉先、冯孝元、孔玉明、王世军等人认为政府行为违法,准备起诉政府,意图通过诉讼要回油井或者追加补偿金。并成立了由冯秉先、冯孝元、孔玉明、王世军等人参加的诉讼代表机构,冯秉先还联络定边、子长、安塞等地的原油井投资人,冯秉先任陕北总代表,冯孝元为靖边总代表,孔玉明为总代表助理,并且聘请朱久虎等律师为代理律师。二00五年三月份,在诉讼之前,他们组织靖边的油井投资人到县政府上访,要求和县政府进行对话,要求退回油井,在和县政府对话没有达到目的后,为了造大声势,给政府施加压力,冯秉先决定组织人到市政府和省委进行诉前对话。二00五年四月九日,冯秉先召集冯孝元、孔玉明、王世军等十余人在靖边朔方大酒店他的住房内开会,决定于四月十二日到榆林市政府进行诉前对话,同时确定了靖边去150人,定边去 50人。四月十日后,由冯孝元召集、孔玉明主持,参加人有王世军、王志军、任光明、王世清、贾治宏等原石油投资人,在靖边县盐务局马启明的办公室开会,具体落实4月12日到榆林市政府进行诉前对话的事项,会上,确定了王世军为现场指挥人。2003年4月12日早,在冯孝元、孔玉明、王世军等人的带领下,定边、靖边、横山三县200多名群众非法聚集于榆林市政府门口,围堵市政府大门,后又喊着口号,强行冲入市政府大门,要求与市政府领导对话,致使市政府的多项重要政务活动被迫取消,政务大厅十三个部门停止办公,办事人员、车辆无法进出大门,严重扰乱了市政府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榆林对话后,由于未能解决问题,冯秉先、冯孝元、孔玉明、王世军在靖边的律师办公室碰头,确定了去省委继续诉前对话。4月22日,冯秉先召集冯孝元、王世军、仝宗瑞、王志军、任光明、王世清、宋子金、贾治宏等油井投资人在靖边朔方大酒店冯秉先的住房内开会,组织、策划到省委进行诉前对话,并决定靖边去 150人,现场指挥人为王世军。为了扩大影响,冯秉先又联系了子长的刘廷发、定边的张万兴,让他们也组织人参加去省委的诉前对话。4月下旬冯秉先再次在靖边朔方大酒店他的住房内召集靖边的冯孝元、孔玉明、王世军,定边的张万兴、子长的刘廷发等人开会,进一步策划各县组织人员聚众到省委进行诉前对话的活动。确定靖边由王世军负责150人,定边由张万兴负责60人,子长由刘廷发负责20人,确定去后采取静坐的方式,向省委施加压力,现场总指挥为有多次上访经验的刘廷发。其后,冯孝元、孔玉明、王世军等人又先后在靖边县盐务局马启明办公室和靖边秦雅宾馆开会,作了一些具体安排。
    
    2005年5月11日早,按事先策划和冯秉先安排,王世军、仝宗瑞、王志军、任光明、马成功、王世清、宋子金、袁培相、贾志宏等人和定边的张万兴、子长的刘廷发等人各自带领本县涉油群众共计200余人聚集到省委大门口,由刘廷发、王世军、仝宗瑞等人指挥静坐围堵省委大门,阻塞交通达1个多小时,同时向社会散发宣传资料,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证人证言;2、证明材料;3、现场录像;4、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秉先、冯孝元、孔玉明、王世军为了达到要回油井的目的,采用聚众围堵市政府、省委的方式,致使政府的多项重要政务活动被迫取消,政务大厅十三个部门停止办公,办事人员、车辆无法进出大门,致使省委大门被堵,使进出的人员、车辆无法正常通行,交通阻塞,严重扰乱了市政府的机关和省委的正常工作秩序,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被告人冯秉先系两次事件的组织、策划和领导者,是首要分子;被告人冯孝元、孔玉明、王世军是积极参加者。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应当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四被告的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边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新闻
    
     检察员:吕建荣
    
     二00五年十月十日
    
    
    附注:1、被告人冯秉先现押靖边县看守所;被告人冯孝元、孔玉明、王世军现取保候审;
    
    2、本案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及主要证据复印件壹册。
    
    
    
    注:关于此起诉书的两点说明。
    
    1、 暂举明显失实几处。
    
    (1)冯秉先任陕北总代表————冯秉先只是普通代表,总代表是为方便他在北京开展工作人们给以的尊称。
    
    (2)在和县政府对话没有达到目的后————县政府拒绝对话,对话根本未曾进行。
    
    (3)冯秉先决定组织人到市政府和省委进行诉前对话。
    
    ————冯秉先和朱久虎律师反对上访,主张走诉讼途径,但一些投资人对诉讼没有信心,强烈要求上访,冯秉先做了很多说服工作,无效,于是组织投资人学习《上访条例》,要求投资人依法上访。
    
    (4)冯秉先召集 4月下旬冯秉先再次在靖边朔方大酒店他的住房内召集靖边的冯孝元、孔玉明、王世军,定边的张万兴、子长的刘廷发等人开会,进一步策划各县组织人员聚众到省委进行诉前对话的活动 ————冯秉先反对上访,是被投资人从北京召回,并非他召集投资人集会。
    
    (5)围堵市政府大门,后又喊着口号,强行冲入市政府大门, 办事人员、车辆无法进出大门————这句话引起了投资人强烈愤怒。多名投资人证实,当日投资人到市政府门前,尚未到达上班时间,市政府的工作人员看到民企的人来了,就把大门关上,把投资人关在门外。民企根本不曾喊口号冲大门。当日有一批老军人在市政府门前上访,他们的举动倒是很激烈。后出来一名官员说:关门干什么,把门打开,让人进来。后政府让投资人现场选派代表,然后,王登记市长为首的官员跟民企代表进行了友好座谈,承认“收油井是犯了一个美丽的错误”,许诺马上组成工作组下到各县解决问题,并许诺如果需要,市长也可以随叫随到。但后来,投资人屡次催促,市里却不见动静,最后干脆拒接民企电话。
    
    (6)确定去后采取静坐的方式,向省委施加压力,———— 严重违反事实。投资人屡次开会,并不是为了策划对抗政府,而是商议怎样做才能不违法,会上决定不许打标语、不许喊口号、不许冲击政府机关、不许侮辱谩骂政府工作人员、不许静坐、不许阻塞交通。在省委门前,少数投资人头脑发热,在门前静坐了十几分钟,后政府来人劝阻,投资人马上撤到两侧的人行道上。静坐地点远离大门,并未阻塞交通。这是现场有所失控,并非冯秉先等人预先策划。投资人总结,这就是他们上访过程中出现的最严重的错误了。
    
    (7)阻塞交通达1个多小时———— 纯属无稽之谈。反正政府的录像不会播1个小时,拿1个镜头也可以当1小时的证据。反正证人都是他们自己的人,民企有嘴也说不清。
    
    (8)被告人冯秉先系两次事件的组织、策划和领导者————冯秉先反对上访,一再要求投资人学习《上访条例》、依法上访。陕北民企的一切活动,都是集体决策,冯秉先根本不可能左右投资人的意志。两年多来,冯秉先一直试图通过寻求社会援助和法律诉讼这样的合法途径解决问题,而且已经取得了显著效果,他怎么会愿意自己辛苦的努力付之东流呢?
    
    2、关于此起诉书的另一点说明。
    
     这份起诉书,是未经法律程序就被修改更换了的。十月十日,起诉书完成;十月二十一日送达靖边县看守所,同时,送达《被不起诉书》给另一名在押的民企人员仝宗瑞,仝宗瑞于当日下午释放。
    
     十一月二日,突然通知保外的被起诉者去换取起诉书,并收回了原起诉书。
    
     这份起诉书与原起诉书的不同之处在于:在结尾处添加了“被告人冯秉先系两次事件的组织、策划和领导者,是首要分子;被告人冯孝元、孔玉明、王世军是积极参加者”。
    
    

三、 《陕北石油民企给中央和各界的呼吁》
    
    
     陕北石油民企就冯秉先等四代表被起诉的呼吁
    
    
    2005年10月10日,陕北石油民企诉讼代表冯秉先、冯孝元、孔玉明、王世军被靖边县检察院以“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提起公诉。
    
    陕北石油民企就此发出呼吁,寻求理解和援助。
    
    
    
    尊敬的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及中央部委领导:
    
    尊敬的各界人士:
    
    陕西各级政府领导:
    
    10年前,民企响应陕西各级政府招商引资号召,加入陕北石油开采行列。我们与地方政府,曾有过友好合作关系,为陕北经济发展做出重大贡献。如果引导得法,陕北民营石油企业或许已壮大成为振兴陕西经济的生力军,但残酷的现实摧毁了美好愿景。
    
     石油涉及国家利益,民企对“小油井整顿”的必要性可以理解,不能理解和接受的,是地方政府的整顿方式。
    
    当初我们变卖资产、甚至不惜借贷来打井,为的是圆一个致富梦。但我们辛苦劳动换来的却是“竹篮打水一场空”、甚至是负债累累,破产和负债导致的生存压力让我们不可能停止抗议和呼吁!
    
    地方政府一直采取高压手段镇压民企:收井要抓人,补偿也要抓人,上访还要抓人,诉讼则不予立案,天道昭昭,还有哪一条路可以留给民企走?
    
    陕北民企为维权付出了沉重代价。在这其中,遭受了最多不公正待遇的,是我们的维权代表冯秉先。
    
     收井和低价补偿,使民企投资人的情绪像一包待燃的炸药,是冯秉先,说服我们避免暴力对抗,让我们学法懂法,把我们带上秉持理性、依法维权的道路。
    
     这条路给世人一个昭示:陕北石油事件是不可能靠镇压结局的!——因为没有谁可以封住公义和历史的嘴!
    
     冯秉先的追求,就是陕北民企的追求;冯秉先的蒙难,就是陕北民企的蒙难;给冯秉先定罪,就是给陕北民企定罪;对冯秉先的迫害,就是对陕北民企的进一步迫害!!
    
     陕北石油民企的资格早被取消了,但为什么它还能作为一个群体存在?为什么它还能引发国内外持久而深切的关注?
    
     如果冯秉先等人被判刑,陕北民企的抗争将进入新阶段——从为物权而争到为人权而争!冯秉先一天不释放,抗争就一天不会止息!
    
     历史将如何评判?
    
     中国共产党的执政方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司法尊严将面临怎样的考验?
    
     每一位参与此案的大小官员,将如何面对真理公义的责问,如何面对人间良知?!
    
     一系列问题,将引发国内国际持久不息的思考和讨论!
    
    
     4月12日民企到榆林市政府要求对话和5月11日到省委要求对话,本意在于协商,两次对话活动,均没有过激行为,即使有违《信访条例》,也只是一般违法行为,绝不构成犯罪。冯秉先一再要求投资人学习《信访条例》、依法上访。冯秉先所做的工作,是从稳定局势出发的。
    
    我们不可能遭受剥夺迫害还无动于衷,我们更不可能放弃维护权益的权利!!
    
     在此,特恳请:
    
     请求中央政府关注,敦促陕西各级政府善待民企代表,妥善解决陕北石油事件遗留问题。
    
     请求各界人士援助陕北民企代表,敦促陕西司法机关回避审理此案或秉公审理此案。
    
     请求陕西地方法院秉公审理冯秉先、冯孝元、孔玉明、王世军案,判定冯秉先等人无罪,尽快释放冯秉先。
    
     建议榆林市政府再次与冯秉先等民企代表对话协商,妥善解决陕北石油事件。
    
    对冯秉先等民企代表的公正审理,将有利于最终解决陕北石油事件,将有利于陕北局势稳定,将有利于发展民营经济,将有利于贯彻中央走市场经济道路和依法治国的大政方针,将有利于提升中国共产党和中央政府的形象,将有利于增强中国人民对中国共产党执政的信心!!
    
     此致
    
    敬礼!
    
     陕北6万石油投资人
    
     2005年11月8日
    
    签名支持:
    
    
    
    
    附录:
    
    一、陕西各级政府的整顿方式:
    
    “1239 号文件”明确指出,对民营企业“采取划转、收购、兼并、投资入股等多种方式进入陕西延长油矿工业集团,实现统一管理”,但陕西各级政府在整顿过程中严重歪曲中央政策,把收购主体由中央指定的延长油矿工业集团变更为各县钻采公司,把中央指定的“划转、收购、兼并、投资入股”等办法变更为“先接管后清算,一次清算,一次到位,原投资者彻底退出;严格执行无偿回收政策,凡投产满5年,投资收回的油井无偿全部收回”(《榆政发[2003]55号文件》)。
    
    另:1999年“1239号文件”下发后,陕西各级政府秘而不宣,继续号召民企打井,2000年后加入的投资者未等回本就被收井,多数人背上了可能永远也还不清的债务。
    
    另:陕西地方政府采取的补偿方式是——单方面强制补偿,民企投资人不愿接受这样的补偿,政府就动用警力强迫执行,有些人甚至戴着手铐脚镣在政府工作人员代签的情况下被强按指印。
    
    
    二、案情介绍
    
     靖边县检察院针对4月12日民企到榆林市政府要求对话和5月11日民企到省委要求对话两件事实对四代表提起公诉。
    
     事情原委如下:
    
     今年4月,民企状告陕西三级政府违法行政的准备工作进入尾期,但一些投资人对起诉政府信心不足,要求诉前再次与政府对话,试图通过协商解决问题。
    
     4月1日起,靖边县、定边县投资人要求与县政府对话,但县里官员答复:我们说了不算,收井是市里和省里的决定,我们不跟你们谈,你们去市里和省里反映情况。
    
     4 月12日,民企投资人到榆林市政府要求对话,王登记市长为首的政府官员与民企代表座谈,承认“收油井是犯了一个美丽的错误”,表示马上组成工作组下到各县解决问题,如有需要,市长可以亲自下去。但是后来,民企屡次催促,市里均没有动静,最后干脆拒接民企代表电话。
    
     民企只好到省里反映情况。5月11日,200名民企投资人到省委要求对话,事先,民企通过三种渠道通知省委——请靖边县委马乐斌书记代为转达;邮寄要求对话的快信给省委;在互联网公开发表要求对话的信息通知政府官员。之所以费尽周折,主要是担心政府不予理睬。榆林市政府事先已知民企要到省里,他们与民企同时到达,还出动了警力对民企陪同监管。
    
     9名民企代表与陕西省委30多名官员进行了四个多小时的座谈,会后,榆林市政府官员与民企代表共进午餐,气氛和谐,一再要求民企理解政府。但民企代表离席后,即遭到榆林警方追踪。
    
     5月12日,部分民企代表在陕西省委与榆林市官员座谈,政府官员严令投资人撤回,投资人当日听令撤回各县。
    
     5月13日,榆林警方开始了大规模抓捕,先后抓捕多人,批捕11人,最后起诉4人。
    
     民企意在与政府协商,根本不想对抗政府,在上访前一再组织学习《信访条例》。两次上访,均没有过激行为,没有打标语,没有喊口号,没有冲击大门,没有阻塞交通,但靖边县检察院的起诉书里却写着“喊着口号、冲进大门”,民企怀疑这是将其它上访群体的行为强加在民企身上。起诉书中还有几处严重不符合事实。
    
     民企要求对话(或可称之为“上访”),确实迫于问题不能解决的无奈,即使方式稍有偏差,也只是违反《信访条例》的一般违法行为,并不构成犯罪。
    
     5月20日和5月25日,民企律师请求陕西省高院立案,果真,陕西省高院拒绝受理,并且不出具任何手续。
    
    
    三、抓捕起诉民企代表的原因:
    
     从哄骗到不予理睬,知情不予劝止而是把民企推向省里,整个过程,好像不能完全摆脱圈套的嫌疑。
    
     抓捕和起诉,有两个原因:一为就此将陕北民企维权彻底镇压;一为保障延长油矿集团顺利组建。
    
    
    四、榆林市政府严重干预司法独立
    
     榆林市政府是民企状告的对象,与民企有直接的利害冲突,现在,它组成专案组,在市长和政法委书记亲自指导下,开展对民企代表的侦查、审查、起诉包括即将到来的审判工作。
    
    
    五、民企代表面临困境
    
     冯孝元,62岁,中共党员,多年任乡长,后任靖边县畜牧局局长,在靖边县人民群众中享有很高威望。5月13日被捕,9月19日保外就医。被捕之日就病着,关押期间几次就医,现仍在就医中。
    
     王世军,52岁,中共党员,农民。患有腰肩盘突出,关押后病发,每天要人抬着上下铺,关押两个半月后保外就医。
    
     孔玉明,61岁,中共党员,原靖边县体改委主任、财政局长。自首后取保候审。
    
     首要分子冯秉先,59周岁,中共党员,曾是内蒙古自治区有名的技术干部,后多年任国企经理。冯秉先身高1.76米、体重不足百斤(胃病),7月30日被关进靖边县看守所后,多次请求保外就医,警方和检察机关不予理睬,至今仍在关押中。现有传言:要判冯秉先三年以上实刑,否则没有办法控制他这个外地人。
    
    
     民企代表为群体权益而争,并不敢越雷池,现在却要蒙冤遭受重刑,这真真要让陕北六万石油投资人痛心疾首!!
    
    
    
    
    四、 《陕北民企投资人给靖边县法院的请求》
    
    
     陕北民企就冯秉先等四代表被起诉给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的请求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
    尊敬的刑事审判庭李金诚庭长并杨桂林院长:
    
    10月20日,民企代表冯秉先、冯孝元、孔玉明、王世军收到《靖边县检察院起诉书》, 四位民企代表被靖边县检察院以“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提起公诉。此举出乎民企意料。
    
    民企请求靖边县人民法院,请求李金诚庭长和杨桂林院长:
    
    1、针对陕西省省、市、县三级政府均为民企被告,而市、县公检法机关又被要求参与并确实参与了回收民企油井的事实,回避审理四位代表案。
    
    2、如果不能回避,请详查案情,以司法独立和法律尊严为准绳,公正审理此案。
    
    
    一、事实解释:
    
    靖边县检察院针对民企4月12日到榆林市政府要求对话和5月11日到省委要求对话两件事实,对四位代表提起公诉,认为民企扰乱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并指证冯秉先组织策划了这两次活动。民企认为,此两种说法,均不能成立。
    
    1、朱久虎律师和冯秉先等几位代表反对上访,但民企有些人对起诉政府信心不足,要求上访,双方各执一见,不能达成共识,后经反复商讨,集体决策,决定搞诉前对话,并非冯秉先一人组织策划。冯秉先也不可能左右投资人意志。冯秉先长年在北京,长期以来,冯秉先给投资人做的多是服务和联络工作,而民企的一切决策,均经会议集体商讨集体决策。现在将一切责任都加在冯秉先身上,这是对他的极大不公平,民企所有投资人不可能任凭冯秉先蒙冤而坐视不管。
    
    2、《起诉书》中说民企的人“围堵市政府大门,后又喊着口号,强行冲入市政府大门”,我们反复回想,认为没有这种情节。我们记得很清楚,当日看到我们的人到了,政府工作人员就把大门关上了,后来出来一位官员,指责关门的人,说“关门干什么,让人进来”,然后就让我们进去,让我们现场选派代表跟市政府领导对话。
    
    3、《起诉书》中说冯秉先召集会议“确定去后采取在省委门口静坐的方式,给省委施加压力”,这种说法也不对。静坐并不是冯秉先的意见。现场有所失控,有些人坐了十几分钟,而且是在警戒线外,后来政府工作人员出来劝阻,民企的人马上就撤到两侧人行道。这种行为,即使影响不好,也并没有什么严重后果,即使违法,尚不能构成犯罪。
    
    4、《起诉书》中说“刘廷发、王世军、仝宗瑞等人指挥静坐围堵省委大门,阻塞交通1个多小时”,也不准确。民企的人到省委门前,半个多小时后,政府工作人员就来与民企商谈接见座谈的事了,时间不准确;最重要的是,我们并没有阻塞交通。
    
    5、《起诉书》中说“民企向社会散发宣传资料,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这种说法带有主观色彩。首先,民企散发的书和材料,都是正规合法出版物,陕北民企的遭遇引起了全社会的关注,媒体可以公开报道、专家可以公开关注,民企为什么不可以把这些报道和调查公之于众?
    
    6、《起诉书》中说民企“严重扰乱了市政府的机关和省委的正常工作秩序”,这种说法也不够客观。首先,民企到省委要求对话,提前几天,就请靖边县委领导通知了省委,并给省委快递了要求对话的信。省委对民企到来,是知情并且也应该予以接待的,接待民企也是工作的一部分。当日,市政府官员与民企友好座谈,并一再承诺解决问题,如果民企扰乱市政府工作秩序,市政府应该给以惩罚而不是友好接待。
    
    7、《起诉书》结尾说民企的行为“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但民企想不出恶劣的情节严重的后果有哪些?民企没有谩骂政府工作人员,没有打坏砸坏东西,没有打标语,没有喊口号,没有不听劝阻,更没有围堵政府机关(不能把在门前或路两边站站就叫做围堵吧?)。民企的全部愿望就是要见面协商。
    
    8、《起诉书》中多处提到民企开会,民企开会并不是为了搞阴谋做坏事,正因为民企内部对于是否上访意见不一才要开会,正因为冯秉先等人反对上访才要开会,开会的主要目的在于做投资人工作,让他们依法上访。而且,民企在上访前,确实由律师等人组织学习了《上访条例》。民企的本意,是想让对话行动在法律范围内进行。
    
    
    二、我们的观点
    
    四位代表们收到《起诉书》后,我们学习了有关法律条文,也请教了专家学者,认为民企的两次上访行为,充其量只是一般违法行为,并不构成犯罪。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导致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
    
    “聚众扰乱礼会秩序罪的表现:聚众冲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所在地;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门前、院内大肆喧嚣吵闹;封锁大门、通道,阻止工作人员进入;围攻、辱骂、殴打工作人员;毁坏财物、设备;强占工作、营业、生产等场所;强行切断电源、水源等等。行为人在实施本罪中,殴打工作人员,毁损公私财物等。”
    
    “本罪与一般扰乱社会秩序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界限为:两者在表现形式上可能是相同的,都是扰乱了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两者的主要区别是情节是否严重,是否使国家和社会遭受严重损失。如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是一般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行为,应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民企认为,民企两次要求对话,本意在于与政府协商,并不想与政府对抗,政府工作人员很快接待了民企代表,并友好对话协商,省委对话后,市政府官员还请民企代表共进午餐,一再要求民企理解政府,丝毫没有责备的意思。民企的行为,谈不上情节恶劣,更没有严重后果。充其量只是违反《信访条例》的一般违法行为,绝不构成犯罪。
    
    
    三、特别请求
    
    民企投资人响应政府招商引资号召、变卖资产甚至不惜借贷来打井,辛苦创业,最后却要失去产业、背负债务,屡次反映问题均不能得以解决,提起诉讼又担心法院不予受理(事实正是如此,陕西高院拒绝受理),民企要求对话,确实迫于问题长期不能得以解决的无奈。如果说民企有过失,责任应在政府与民企双方。政府违法行政导致民企上访,政府不予解决,民企才会上访。请法院法官体察民情民意,给出合理判决,并请向上级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提请各级政府注意自己的执政行为,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希望靖边县法院能为营造和谐社会做出示范!
    
     此致
    敬礼!!
    
     陕北民企投资人
    
     2005年11月11日
    
    
    五、《媒体报道目录》
    
    
    2005年(此为部分报道,尚未搜集齐全)
    
    
    2005年8月〈法制日报〉——〈会见朱久虎律师竟如此之难〉 记者 刑晖
    
    
    主办律师朱久虎正式被捕
    http://business.sohu.com/20050707/n226230855.shtml
    BU国际金融报 李梅影 2005年
    
    
    陕北石油民企起诉陕西三级政府
    
    来源:中国企业报 作者:冀文海
    
    http://fc.zgjrw.com/News/200567/Finance/528714326800.html
    
    
    陕北油井风波期待完美 “非公36条”带来希望
    
    2005-05-25 15:49:47   中华工商时报
    
    http://news.china.com/zh_cn/finance/11009723/20050525/12344068.html
    
    记者王义伟聂益南
    
    
    
    陕北“油田护产行动”:在合法与非法之间寻路
    
    2005年06月15日 10:47
    
    http://www.chinanews.com.cn/news/2005/2005-06-15/26/586802.shtml
    
    
    
    陕北石油资源开采权大战艰难落幕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0月14日 08:24 人民网-市场报
    
    http://finance.sina.com.cn/roll/20051014/0824348238.shtml
    
    
    2005/8《陕北油田重组遭遇“井喷”?〈凤凰周刊〉记者 邓飞
    
    http://www.towestit.com/readNews.php?Newid=35246&Code=cjbd
    
    
    陕北民营油企在期待 公退民进的困局如何解决?
    
    http://biz.163.com 2005-06-24 09:48:57 来源: 国际金融报  
    http://biz.163.com/05/0624/09/1N0KTEJK00020QFA_2.html
    
    
    
    陕北民营石油企业行政侵权救助策略研讨会召开
    
    http://www.china5e.com/news/oil/200505/200505300290.html
    
    搜狐财经 单秀巧 王燕 2005-05-30 18:53:51
    
    
    
    纪硕鸣:陕北油田投资者被“央视采访”诱捕(港刊) 05年08
    
      香港《亚洲周刊》/陕北油田的民营投资者冯秉先,与地方政府谈判失利后开始逃亡生涯。逃亡过程中以网络与媒体、法律界人士联络。陕西公安以中央电视台记者的名义设下采访圈套,冯秉先被诱骗拘捕,也使央视蒙上恶名。
    
    
    
    行政强权在侵犯人权私权
    
     江平 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 原载《中国改革》2005年7月号
    
    http://biz.163.com/05/0707/16/1O2S69AI00020QFC.html
    
    

经济问题政治化的危险
     著名新闻人 杨鹏
    
    转自搜狐财经http://zhengzhou.news.sohu.com/business/20050707/n226230000.shtml
    
    
    
    凤凰卫视:《社会能见度——陕北油田之争》(全文记录)- -
    
     转自《岁月·人生论坛》http://www.51cdv.com/bbs/viewthread.php?tid=24779
    
    http://sikaoyefengkuang.bokee.com/3262689.html
    
    
    2003年
    
    《中央电视台经济半小时》8月19日《陕北油田,民营投资尴尬撤离》
    
    《财经时报》6月28日《陕西民间油井投资者陷入困境》—张立伟
    
    英国《金融时报》7月14日《搜捕私人油井引发对私营经济争议》
    
    英国《经济学家》7月10日《政府官员掠夺私人油井》
    
    《中国经济快讯》7月28日《陕北油井接管风波》—张华侨
    
    《中国经济时报》9月25日《谁来终结陕北石油之痛》—殷建强
    
    《财经》8月5日《陕北油田民间投资如此‘刹车’》—朱晓超
    
    《财经》8月9日《‘油老板’事件和‘中中外’项目比较》—胡舒立
    
    《工商时报》3月31日《油井风波困扰延安》—周永刚、胡建辉
    
    《法律服务时报》4月11日《投资人‘兵困’延安小油井》—杜福海
    
    《法制日报》6月1日《安塞‘油井风波’——谁在制造不稳定因素》—殷雷、杜福海
    
    《南风窗》8月23日《私营石油公司为何梦破?》—张华侨
    
    香港《大公报》6月18日A版《请依法严格执行国经贸[1999]1239号文件》
    
    《经济参考报》7月2日《陕北油井国有化纠纷引发学者讨论,西部开发的制度环境应该重视》—金国中
    
    《人民政协报》7月4日《谁来保障民间投资利益?——陕北‘石油秩序整顿’调查》—张淑君
    
    《人民政协报》7月4日《要按十六大精神对待民营资本——访全国政协委员、中国民营经济研究会会长保育钧》—张淑君
    
    《光明日报》7月3日《陕北民间油井投资者陷入困境情绪不稳,首都理论界呼吁切实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孙明泉
    
    《21世纪经济报道》(袁一泓)《陕北油井收回实践》
    
    《南风窗》8月23日《陕北油田,路在何方?》
    
    2004年
    
    《中国经营报》8月9日《陕北民企石油‘收权’调查,涉及70亿元资产》—姜蓉
    
    《亚洲周刊》8月8日《陕北民营石油被充公》—纪硕鸣
    
    《亚洲周刊》8月8日《他领导抗争维护产权》—纪硕鸣
    
    《亚洲周刊》8月8日《经济事件不能政治化》—纪硕鸣
    
    《网易商业报道》8月17日《网易商业报道驱车万里,远赴陕北实地调查》—陆媛
    
    《网易商业报道》8月16日《任光明的故事》—陆媛
    
    《网易商业报道》8月20日《孔令宏:“谁说民营油企技术落后?》—陆媛
    
    《网易商业报道》8月17日《石勇:典型的政府违法》—陆媛
    
    《网易商业报道》8月11日《[陕北民营石油独家追踪]律师仍在陕北调查》—陆媛
    
    《深圳商报》8月20日《陕北石油开采权风波升级,油老板欲状告地方政府》—徐香梅
    
    《深圳商报》8月21日《陕北石油事件:部分地方政府违法》—徐香梅
    
    《深圳商报》8月21日《陕北石油事件:投资者为利益阻挠清理》—徐香梅
    
    《深圳商报》8月21日《陕北石油事件:民营油井并非擅自开采》—徐香梅
    
    《深圳商报》8月21日《陕北石油事件:油井收回农民受损》—徐香梅
    
    英国《金融时报》8月14日《中国投资者准备起诉政府的强行没收油井的行为》—Mure Dickie
    
    《经济参考报》8月25日《学界质疑‘陕北石油国有化’》—金国中
    
    《中国企业报》8月25日《北京研讨民营经济合法权益》—段永吉
    
    《中国经济时报》9月7日《陕北整顿石油开采秩序引发法律争议》—柏晶伟
    
    《中国财经报》9月9日《岂能开门引‘凤’,关门打‘狗’》—易峰
    
    《青年参考报》9月21日《中国最大宗民告官案陕西兴讼,涉案金额逾50亿》—王安
    
    《中华工商时报》9月21日《陕北油井国有化之后》—霄文
    
    《网易商业报道》9月22日《谁强制收回陕北民营油井?警惕‘非法国有化’》—陆媛
    
    美国《巴尔的摩太阳报》9月19日《对中国农民来说,一个石油炸弹将要爆炸——贫穷的农民把所有的一切投进油井,但政府没收着一切》—艾远征
    
    《中国新闻周刊》11月1日《陕北‘油老板’护产行动》—朱雨晨
    
    《中国新闻周刊》11月1日《保护私有财产第一案》—朱雨晨
    
    《了望东方》第33期《数百油老板状告陕西省政府》—孙春龙
    
    《了望东方》第33期《陕北石油之争的利益链》—孙春龙
    
    《中国商报》7月27日《靖边油老板爆富,地方政府违约》—孙孝运、刘晶晶
    
    
    

六、 江平教授论此案的文章
    
    
    《行政强权在侵犯人权私权》(原载《中国改革》05年7月号)
    
    中国改革 2005年07月 关于陕北油田事件的案子,我此前在人民大会堂河北厅召开的研讨会上也发表过自己的意见,时间又过了半年多。我后来听说事件朝着越来越平和的方向解决,但最近却突然听说案子又发生了新的转折,这里我想就三个方面谈这个问题。
    
    
       企业家行为的合法性问题
    
      我认为,陕北油田的民营企业家在那里开发油田有没有合法的依据,这是必须首先弄清楚的。如果他们没有合法开采的依据,那么无论政府采取什么办法去取缔、去整顿,都有百分之百的理由。但是如果它本身是一个合法开采的行为,那就涉及一个合法的权益如何保护的问题了。从当时情况来看,是经过中央有关决策层部门批示的,在这个意义上讲,这个开采行为是有国务院领导许可这个基础的。而且,把陕北老区这些没有多少大规模开发意义和开发价值的油田交给当地的民营企业去开发,这更有利于老区经济的发展,也有利于老区的农民在里面就业。
    
      开发油田是不是专属于国家垄断?或者,石油全部都应该由国家垄断开发是否合法?这一点我也看不出任何的依据。我们知道《矿产资源法》并没有规定民营企业不能开发,只能由国家来开发。更何况从我们最近“36条”允许民营企业从事的范围来看,恰恰现在是大大放宽,按照现在的规矩,民营企业不仅可以进入到电力、电讯、石油这些行业,甚至国防部门都能进入。所以,以石油行业是国家垄断的行业,不许民营企业进入作为理由,我看是说不通的。
    
      至于说开发中出现的一些秩序的问题,是可以整顿的,但不能采取随便关掉或者收回的方式;至于说开采中污染的问题,更不能作为随便关闭的理由。我们国家石油开采、煤矿开采的污染问题,是谁都不能避免的,如果超出了法律规定的允许限度,可以限期整治;偷税漏税不能构成理由。必须要拿出一个合法的理由,合法的根据出来。如果是以征用或者征收为理由、那么我们的法律规定是只有公共利益需要的时候才能征用。
    
      我们甚至可以提高到一个高度来看,就是在我们这个市场经济社会中,私权怎么保护的问题。现在看来,私权保护最大的问题还是来自公权的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明确规定了对于“非国有财产”,注意,不是“国家的财产”,如果要征收、征用,必须是法律上有明确规定而不是行政决定。我想这是我们国家最高的一个准则,没有法律的规定,任何政府部门都不能自己找一个理由,非法地剥夺和限制个人的私有财产,包括私营企业家的财产。必须要有法律规定才能限制和剥夺私有财产,无论是没收、征用,要拿过来,都必须要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征用要求必须是有公共利益需要的时候,这就是要防止政府部门滥用权力,随便有偿或者无偿地把私人财产拿过来。
    
      但是,现在私权受到侵犯,人们的看法和认识有很大的不同。比如说,拖欠民工工资,拖欠民工工资不给的话,民工上街,堵了路,好像谁都没有认为这个是违法,是聚众闹事,相反,还恰恰引起了我们的政府、中央的重视,所以三令五申要求要保证民工的利益,及时把民工的工资发给他们。那么为什么对欠民工的工资问题的态度和对企业家维护合法权益的态度就会有如此大的差别呢?如果一个企业家合法地经营,并没有任何违法的事情,而政府要把他的财产收走,给他一个很低的补偿,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他能不能去主张权利呢?能不能去上访或者提起诉讼主张权利呢?我认为,民工追讨工资和企业家维护合法权益,性质是一样的。无论任何人,权利被侵犯以后,都有权利去寻找救济的途径。当司法救济途径或者其他途径不能得到保障的时候,作为一个公民来说,他仍然有一个合法地向上反映情况,要求对话,要求行政部门对违法的行政决定进行改变的权利。
    
       抓律师破坏中国法制
    
      律师本身就是代表了当事人的利益,应当事人的要求保护当事人利益。他是合法地受了这些企业家的委托来代理这个案件,为准备起诉材料,他当然要到那里去调查,这是他的合法权利。他也可以开会,因为代理的不只是一个人。这不是非法聚会、聚众闹事。目前来说,除非律师作伪证,否则都不构成刑事责任或者被拘留的理由。我们现在高喊人权入宪,人权入宪并不是空洞的口号啊!所以,这个问题要提高到维护我们国家法律尊严的角度去看,提高到维护人权、维护公民的权利的角度去看。地方政府这种行为严重地侵犯了公民的权利,特别是侵犯了律师的合法权利。
    
       如何看待法院的不受理
    
      法院不予受理的理由就是“这是一个抽象行为”,这似乎是有道理的。因为我们的《行政诉讼法》里面明确规定了,法院只受理具有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诉讼案件。但是,所谓抽象行政行为,是指政府就某个问题已经做出了明确规定。比如说政府就一个拆迁问题作了补偿的规定,如果你对补偿规定的办法不服,你不能去法院提起上诉,因为这个办法是针对所有的人。但陕北地方政府收回民营企业的油井,事先并没有一个经过法律程序的补偿办法,而是已经做出了违法的行动以后,才自己拿出一个补偿办法,而这个补偿价格也非常低。“先收回,后处理”,先剥夺了民营企业家们的财产,然后才提出一个补偿的标准,并不是事先有一个明确的法律规定。这就跟现在要拆我的房子,你的理由是我的房子是违法建筑,我认为合法,那我当然可以告你,这可不是什么抽象行为。要是你把我的房子拆了,我连告你都不能,那就太荒谬了!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的行政相对人单方做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行为,即行政机关制定法规、规章和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收回陕北民营企业开发的油井,这里具体侵犯的恰恰是民营石油开发企业每一个人的合法权益,这里以抽象行政行?刹挥枋芾硎遣欢缘摹?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
    
    
    
    
    

七、应松年、张树义等十位学者针对陕北石油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陕北民营石油企业回收案专家论证意见书
    
    ● 应松年等
    
     2005年5月27日,我国著名行政法学专家应松年、张树义、姜明安、莫于川、李洪雷、蔡乐渭、田宇红就陕北民营石油企业回收案举行专家论证,论证意见如下: ()
    
     1994 年 4 月 13 日,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与陕西省政府签订了一份《关于开发陕北地区石油资源的协议》(简称 "4,13" 协议)。协议约定,“从当地各县钻采的实际出发,拟长庆局依法登记的工业区带勘探范围内划出约 500 平方公里,由安塞等 6 县组织开发;从延长油矿在依法登记的区域内划出约 580 平方公里,由陕北延安市等七市、县组织开发”。国家经贸委在国经贸石化[1999]1239 号文件中提到,"从长庆局和延长油矿管理局已经登记的探矿采矿权区块范围内分别划出一定区域委托安塞等 6 县开发"。陕西省经贸委在陕经贸字[2003]23 号文件中也提到,"1994 年,中石油和陕西政府签订‘ 4,13' 协议,将部分资源区委托所在县区开发"。 ()
     上述证据事实表明,陕西省三级政府仅仅是一个组织者的角色,根据我国法律不允许国家机关直接从事经商的规定,陕西省三级政府只是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委托的组织者,不能成为直接开发经营者。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陕西省三级政府与陕北民营石油企业的签约行为应当视为委托与被委托的合同关系,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与陕北民营石油企业才是合作开发石油的合同主体。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对外与陕西省三级政府签订委托协议,陕西省三级政府进而与民营投资人签订合作开发石油协议,应当是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对外经营行为的表现,陕北民营石油企业的投资开发行为不是独立的行为,属于合同行为,是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对外经营行为的延伸和表现形式。 ()
     由此,专家认为,陕北民营石油企业的开采石油的行为是具有合法性来源的行为。民营企业进行石油开采的行为来自于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对陕西省三级政府的授权和委托。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除了第五条规定的“采矿权不得买卖、出租,不得用作抵押”,并没有禁止对外承包、合作经营等经营形式。本案涉及的陕北民营石油企业与作为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受托人的陕西省三级政府所签的开发石油协议中所体现的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的对外经营行为,并没有矿产资源法所禁止的买卖、出租、抵押行为。也就是说,陕北民营石油企业的合作经营行为并未违背国家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
     在和合作开采石油的合同执行数年之后的2003 年,陕西省三级政府之一即陕西省政府所属机构陕西省政府石油整顿办公室发布的( 2003 )003 号文件,下达行政命令要求榆林市政府立即对联营单位所打油井收益权的收回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下令于 2003 年 5 月以前全部彻底收回。 ()
     专家分析认为,该份行政命令性质的文件是针对收回民营油井收益权这一特定的事、针对民营油井投资人这些特定的人、收回油井收益权显然影响相对人的权利义务,而且是并非双方协商的单方行为,该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陕西省石油整顿办公室是陕西省政府的内设机构,它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视为陕西省政府的行为,并由其承担责任。 ()
     陕北各级县市政府遵照陕西省政府石油整顿办公室的行政命令,中止了所有的与民营石油企业签订的合作开采协议,动用公检法力量强行收回了所有的油井,涉及金额达到70多亿元人民币。陕北各县市政府的收回油井、中止合同的行为同样是针对接管民营油井资产这一特定的事、针对民营油井投资人这些特定的人,接管油井资产显然影响相对人的权利义务,而且是并非双方协商的单方行为。毋庸置疑,陕北各级县市政府的行为也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只有具体行政行为才是可以提起诉讼的。因此,陕北民营石油企业主提出的行政诉讼请求也是于法有据的。 ()
     陕西省三级政府动用行政强制手段干预合法的合同关系,这种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超越行政职权的行为。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在协商不成且没有约定仲裁的情形下,对合同解除的管辖权归属人民法院。行政机关如果单方强行以具体行政行为解除合同,就构成越权干预合同纠纷的行政违法行为。 ()
     综上所述,本案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陕西省三级政府动用行政权力,以单方、暴力的具体行政行为强行解除合同,接管合同关系对方的油井资产是明显的越权干预合同纠纷的行政违法行为。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关于超越职权的行政行为应当撤销的规定,陕西省三级政府实施的越权干预合同纠纷,强行接管民营油井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依法被法院判决撤销。 ()
    
     签名:
     应松年 张树义 姜明安 莫于川
     李洪雷 蔡乐渭 田宇红
     注:
     应松年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 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
     张树义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行政法学博士生导师
     姜明安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行政法学博士生导师
     莫于川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行政法学博士生导师
     李洪雷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行政法副教授 北京大学行政法学博士
     蔡乐渭 中国政法大学行政法学博士
     田宇红 中国政法大学行政法硕士
     (博讯记者:蔡楚) [博讯首发,欢迎转载,请注明出处](博讯 boxu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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