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陕北石油之冯秉先、冯孝元、孔玉明和王世军案(图) 请看博讯热点:陕北石油事件
(博讯2005年11月12日)
关注陕北石油之冯秉先、冯孝元、孔玉明和王世军案
2005年10月10日,陕北石油民企诉讼代表冯秉先、冯孝元、孔玉明、王世军被靖边县检察院以“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提起公诉。
我们将密切关出此案的审理。
冯秉先家人的联系方式:
曲建平(妻子) 13051556909
msn: fengbingxian@hotmail.com
xiaofeng196912@yahoo.com.cn
冯彦伟(长子) 13084777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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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秉先情况简介

冯秉先,男,1946年生于陕西省府谷县哈拉寨。1968年分配到内蒙古罕台窑煤矿当电工。1972年春天,全国开始招收工农兵学员,报名到内蒙古工学院(现在叫内蒙古工业大学,校址在呼和浩特)学工业自动化专业。1975年加入共产党。1975年毕业后分配到伊盟绒毛厂,先搞技术工作,以后又搞管理;1979年曾以引进工作的工程负责人身份到日本去考察,学习先进的管理经验;个人多次被评为年先进工作者,其所负责的部门被评为先进单位。1981年-1984年任伊盟纺织技术研究所所长,1984年冬成立纺织技术开发公司,所研究的技术成果曾获得内蒙古自治区科技进步二等奖。1988年10月调到呼和浩特的一家自治区房管局属下的建筑和房地产的公司担任副总经理。
1998年8月份响应陕西地方政府招商引资号召,与朋友合作到靖边县开采石油,经过多年艰辛的努力,小有成就。2002年10月陕西省政府发出收井的决定。2003年5月,油井被政府抢夺后,冯秉先和其他投资者走上了维权之路。2003年7月22日在北京被榆林警方抓捕,7月26日以“涉嫌偷税”为由被刑事拘留,8月26日在被要求写下保证“出去以后不再上访”并办理取保候审1年后释放,前后被非法关押35天。后继续从事维权行动,并以其忠诚、智慧、理性赢得了陕北广大投资者的信任。2004年7月“陕北石油事件”正式依法维权以来,冯秉先被推为主要的维权代表之一。
在2005年5月11日与陕西各级政府官员进行诉前对话时,冯秉先代表投资者表达了他们对石油事件的理解,维权的法律依据以及投资者对解决问题的基本想法。在陕西地方政府决定再次镇压以来,冯秉先被定为主要抓捕对象之一。在逃亡的过程中,冯秉先还在为推动问题的解决作了大量的工作。多次对投资者与朋友讲,“不管形势有多么艰苦,一定要坚持下去”,“我本人不会放弃任何表达投资者心声的机会。”
2005年7月26日,冯秉先应约前往武汉接受一个自称是中央电视台记者刘波的采访时被榆林警方诱捕,同日以“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靖边县检察院批捕,现羁押在靖边县看守所。
冯秉先以其在陕北民营石油案中所表现出的勇气、智慧、理性和坚忍,而堪称当下中国公民维权的楷模。

另外,冯秉先身体瘦弱,176cm的身高,体重只有45kg.看守所条件恶劣,伙食粗糙,冯秉先患有严重的胃病,9月10日即提出保外就医申请,但靖边县警方不予理睬。在其它投资人都被取保候审后,冯秉先的律师再次提出将冯秉先取保候审,但是检察院拒绝了。
据释放的诉讼代表们说,冯秉先在监中极为坚强,他拒不认罪,表示要维权到底,并且已做好了承受一切苦难的心理准备。
冯孝元,62岁,中共党员,多年任乡长,后任靖边县畜牧局局长,在靖边县人民群众中享有很高威望。5月13日被捕,9月19日保外就医。被捕之日就病着,关押期间几次就医,现仍在就医中。
王世军,52岁,中共党员,农民。患有腰肩盘突出,关押后病发,每天要人抬着上下铺,关押两个半月后保外就医。
孔玉明,61岁,中共党员,原靖边县体改委主任、财政局长。自首后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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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0月10日,陕北石油民企诉讼代表冯秉先、冯孝元、孔玉明、王世军被靖边县检察院以“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提起公诉。
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靖检刑诉字(2005)74号
被告人冯秉先,男,现年五十九岁,生于一九四六年十月二十七日,内蒙古呼和浩特市人,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内蒙古直属机关房屋建筑公司职工,住内蒙古呼和浩特新城区新东路十一号楼五单元一号。二00五年六月二十日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被批准逮捕,后一直在逃,二00五年七月二十六日被抓获归案,现在押。
被告人冯孝元,男,现年六十二岁,生于一九四三年十月二十九日,陕西省靖边县人,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退休干部,住靖边县张家畔镇二居委一组。二00五年五月十六日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被靖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六月二十日被依法逮捕,九月十九日因病取保候审。
被告人孔玉明,男,现年六十一岁,生于一九四四年八月二十日,陕西省靖边县人,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退休干部,住靖边县张家畔镇四居委二组。二00五年六月二十日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批准逮捕,后一直在逃,同年八月三日投案自首后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世军,男,现年五十一岁,陕西省靖边县人,汉族,农民,高中文化,中共党员,住西安市长安区利金花园201房。二00五年六月二十日因涉嫌聚众扰乱社
会秩序被批准逮捕,后一直在逃,二00五年七月三日被抓获归案,同年九月十九日因病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二00五年九月二十一日以被告人冯秉先、冯孝元、孔玉明、王世军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二00五年九月二十三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油井三权回收后,原在靖边县投资开采石油的冯秉先、冯孝元、孔玉明、王世军等人认为政府行为违法,准备起诉政府,意图通过诉讼要回油井或者追加补偿金。并成立了由冯秉先、冯孝元、孔玉明、王世军等人参加的诉讼代表机构,冯秉先还联络定边、子长、安塞等地的原油井投资人,冯秉先任陕北总代表,冯孝元为靖边总代表,孔玉明为总代表助理,并且聘请朱久虎等律师为代理律师。二00五年三月份,在诉讼之前,他们组织靖边的油井投资人到县政府上访,要求和县政府进行对话,要求退回油井,在和县政府对话没有达到目的后,为了造大声势,给政府施加压力,冯秉先决定组织人到市政府和省委进行诉前对话。二00五年四月九日,冯秉先召集冯孝元、孔玉明、王世军等十余人在靖边朔方大酒店他的住房内开会,决定于四月十二日到榆林市政府进行诉前对话,同时确定了靖边去150人,定边去50人。四月十日后,由冯孝元召集、孔玉明主持,参加人有王世军、王志军、任光明、王世清、贾治宏等原石油投资人,在靖边县盐务局马启明的办公室开会,具体落实4月12日到榆林市政府进行诉前对话的事项,会上,确定了王世军为现场指挥人。2003年4月12日早,在冯孝元、孔玉明、王世军等人的带领下,定边、靖边、横山三县200多名群众非法聚集于榆林市政府门口,围堵市政府大门,后又喊着口号,强行冲入市政府大门,要求与市政府领导对话,致使市政府的多项重要政务活动被迫取消,政务大厅十三个部门停止办公,办事人员、车辆无法进出大门,严重扰乱了市政府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榆林对话后,由于未能解决问题,冯秉先、冯孝元、孔玉明、王世军在靖边的律师办公室碰头,确定了去省委继续诉前对话。4月22日,冯秉先召集冯孝元、王世军、仝宗瑞、王志军、任光明、王世清、宋子金、贾治宏等油井投资人在靖边朔方大酒店冯秉先的住房内开会,组织、策划到省委进行诉前对话,并决定靖边去150人,现场指挥人为王世军。为了扩大影响,冯秉先又联系了子长的刘廷发、定边的张万兴,让他们也组织人参加去省委的诉前对话。4月下旬冯秉先再次在靖边朔方大酒店他的住房内召集靖边的冯孝元、孔玉明、王世军,定边的张万兴、子长的刘廷发等人开会,进一步策划各县组织人员聚众到省委进行诉前对话的活动。确定靖边由王世军负责150人,定边由张万兴负责60人,子长由刘廷发负责20人,确定去后采取静坐的方式,向省委施加压力,现场总指挥为有多次上访经验的刘廷发。其后,冯孝元、孔玉明、王世军等人又先后在靖边县盐务局马启明办公室和靖边秦雅宾馆开会,作了一些具体安排。
2005年5月11日早,按事先策划和冯秉先安排,王世军、仝宗瑞、王志军、任光明、马成功、王世清、宋子金、袁培相、贾志宏等人和定边的张万兴、子长的刘廷发等人各自带领本县涉油群众共计200余人聚集到省委大门口,由刘廷发、王世军、仝宗瑞等人指挥静坐围堵省委大门,阻塞交通达1个多小时,同时向社会散发宣传资料,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证人证言;2、证明材料;3、现场录像;4、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秉先、冯孝元、孔玉明、王世军为了达到要回油井的目的,采用聚众围堵市政府、省委的方式,致使政府的多项重要政务活动被迫取消,政务大厅十三个部门停止办公,办事人员、车辆无法进出大门,致使省委大门被堵,使进出的人员、车辆无法正常通行,交通阻塞,严重扰乱了市政府的机关和省委的正常工作秩序,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被告人冯秉先系两次事件的组织、策划和领导者,是首要分子;被告人冯孝元、孔玉明、王世军是积极参加者。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应当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四被告的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边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新闻
检察员:吕建荣
二00五年十月十日
附注:1、被告人冯秉先现押靖边县看守所;被告人冯孝元、孔玉明、王世军现取保候审;
2、本案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及主要证据复印件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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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此起诉书的两点说明
1、暂举明显失实几处。
(1)冯秉先任陕北总代表——冯秉先只是普通代表,总代表是为方便他在北京开展工作人们给以的尊称。
(2)在和县政府对话没有达到目的后——县政府拒绝对话,对话根本未曾进行。
(3)冯秉先决定组织人到市政府和省委进行诉前对话——冯秉先和朱久虎律师反对上访,主张走诉讼途径,但一些投资人对诉讼没有信心,强烈要求上访,冯秉先做了很多说服工作,无效,于是组织投资人学习《上访条例》,要求投资人依法上访。
(4)冯秉先召集4月下旬冯秉先再次在靖边朔方大酒店他的住房内召集靖边的冯孝元、孔玉明、王世军,定边的张万兴、子长的刘廷发等人开会,进一步策划各县组织人员聚众到省委进行诉前对话的活动——冯秉先反对上访,是被投资人从北京召回,并非他召集投资人集会。
(5)围堵市政府大门,后又喊着口号,强行冲入市政府大门,办事人员、车辆无法进出大门——这句话引起了投资人强烈愤怒。多名投资人证实,当日投资人到市政府门前,尚未到达上班时间,市政府的工作人员看到民企的人来了,就把大门关上,把投资人关在门外。民企根本不曾喊口号冲大门。当日有一批老军人在市政府门前上访,他们的举动倒是很激烈。后出来一名官员说:关门干什么,把门打开,让人进来。后政府让投资人现场选派代表,然后,王登记市长为首的官员跟民企代表进行了友好座谈,承认“收油井是犯了一个美丽的错误”,许诺马上组成工作组下到各县解决问题,并许诺如果需要,市长也可以随叫随到。但后来,投资人屡次催促,市里却不见动静,最后干脆拒接民企电话。
(6)确定去后采取静坐的方式,向省委施加压力——严重违反事实。投资人屡次开会,并不是为了策划对抗政府,而是商议怎样做才能不违法,会上决定不许打标语、不许喊口号、不许冲击政府机关、不许侮辱谩骂政府工作人员、不许静坐、不许阻塞交通。在省委门前,少数投资人头脑发热,在门前静坐了十几分钟,后政府来人劝阻,投资人马上撤到两侧的人行道上。静坐地点远离大门,并未阻塞交通。这是现场有所失控,并非冯秉先等人预先策划。投资人总结,这就是他们上访过程中出现的最严重的错误了。
(7)阻塞交通达1个多小时———纯属无稽之谈。反正政府的录像不会播1个小时,拿1个镜头也可以当1小时的证据。反正证人都是他们自己的人,民企有嘴也说不清。
(8)被告人冯秉先系两次事件的组织、策划和领导者——冯秉先反对上访,一再要求投资人学习《上访条例》、依法上访。陕北民企的一切活动,都是集体决策,冯秉先根本不可能左右投资人的意志。两年多来,冯秉先一直试图通过寻求社会援助和法律诉讼这样的合法途径解决问题,而且已经取得了显著效果,他怎么会愿意自己辛苦的努力付之东流呢?
2、关于此起诉书的另一点说明。
这份起诉书,是未经法律程序就被修改更换了的。十月十日,该起诉书完成;十月二十一日送达靖边县看守所,同时,送达《被不起诉书》给另一名在押的民企人员仝宗瑞,仝宗瑞于当日下午释放。
十一月二日,突然通知保外的被起诉者去换取起诉书,并收回了原起诉书。
这份起诉书与原起诉书的不同之处在于:在结尾处添加了“被告人冯秉先系两次事件的组织、策划和领导者,是首要分子;被告人冯孝元、孔玉明、王世军是积极参加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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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0月下旬,著名人权律师莫少平先生接受委托担任冯秉先的辩护律师,11月1日将委托书递给陕西省靖边县法院,11月2日会见了被羁押在看守所的冯秉先。另外,孔玉明委托了一位当地的律师,冯孝元和王世军还没有委托辩护律师,他们三人现处于取保候审或保外就医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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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冯秉先呼吁而致科恩教授的信
尊敬的科恩教授:
您好!
我们是陕北民企维权领袖冯秉先的亲属。知道您是研究中国问题和中国法律的专家,闻知您来到北京,特写信向您求助。
陕北石油事件,起始于2003年3月,迄今为止已两年半有余,一直不能平息,此事件已引发重大国内国际反响。陕西省省、市、县三级政府非法剥夺民营资产、以强权暴政践踏公民人权的做法,受到国内外的一致遗责。今年5月13日起,为了阻止陕北民营企业起诉陕西省省、市、县三级政府,更是开始了大规模的抓捕行动,先后抓捕几十人,批捕并长时间关押的有十几人,其间连民企聘请的主办律师朱久虎一并抓捕,后遭受巨大的国际舆论压力,将朱久虎律师和一批被捕的诉讼代表陆续取保候审。但对民企维权领袖冯秉先拒不取保。陕西省省、市两级政府严重干预司法独立,由榆林市市长王登记、政法委书记刑解放及其它官员组成专案组,指导命令地方检察院和法院对冯秉先等四位主要诉讼代表在证据不足并不构成违法的情况下强行起诉,10月20日已将此四人公诉至法院,把冯秉先列为首要分子,对外宣言:为了压制陕北民企继续维权,必须判冯秉先三年至七年实刑,哪怕判错了,以后再翻案补偿,现在也要判。
冯秉先今年7月26日被榆林市警方以“央视二台”采访名义诱捕,7月30日关进陕西省榆林市靖边县看守所,直到9月30日,才第一次允许会见律师。在此期间,榆林警方抓捕大量陕北民企投资人,试图给冯秉先和朱久虎律师罗织证据。尽管榆林警方费尽心机,但他们采取到的证据仍不足以起诉冯秉先等人,但是,在陕西省省、市两级政府的干预下,陕西地方法院欲强行对冯秉先等人进行开庭宣判。
现在我们已聘请中国著名的人权律师莫少平先生做冯秉先的辩护律师,我们对莫少平律师寄予很大希望,但同时,我们也深深知道中国的体制弊端导致司法不能独立,真理公义有时不能得以伸张反而要遭受失败,特恳请科恩先帮助我们、帮助陕北民企,呼吁国际社会关注陕北民企诉讼代表的人权和陕北民企的维权活动。
现将主要情况介绍如下:
一、陕北石油事件简介
1994年,鉴于陕北石油开采难度较大效益较低,也为促进贫穷落后的陕北革命老区经济发展,国务院批准,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与陕西省政府签属协议, 将原属于中石油的1080平方公里出让给陕北各地市县开采,陕北各地县市随即开始推出优惠政策,在国内外招商引资,引进民营资本开采石油。
1996年 民营资本大量涌入陕北,当地农民也开始参与,其中有不少人是借贷投资。
民企承受巨大的经济风险付出艰辛努力,在陕北打下了6000多口油井。据调查,每打四口井就要有一口不出油的干井,有的地方,甚至每三口井就有一口干井。
世界原油价格上涨和民企已打成的油井的明显效益,让中石油重新认识到陕北油田的价值,他们开始向中央反映陕北民企开采石油局面混乱,试图把陕北民营石油企业整编到自己旗下。
中石油向中央部委反映情况后,1999年国家经贸委国土资源部印发调查报告,要求清理整顿陕北油田,但是陕西政府不愿放弃地方利益,将此文件密秘搁置起来,不让外界知道,继续招商引资,继续彭励民企打井。2000年,陕北民企又打下大量油井,数量大概占陕北已打成油井总数的1/3。
2001年,迫于中央压力,陕西各地方政府发出文件,宣布将民营油田收归国有,但是并未采取实际行动,只是将民营企业挂名到地方国营企业之下,试图以欺上瞒下的手段继续维护地方利益。
2003年,由于中石油的不断向上反映并与民企开始洽谈收购,陕西省政府感到形势紧迫,为了确保地方利益不被中石油拿走,果断下令将民企油井无偿收归地方钻采公司。
从1999年中央要求整顿陕北油田的“1239 号文件”下发,到2003年陕北地区大规模强制收回油井,其间共有3年多的时间,在这其间,许多民营投资者仍蜂拥而至,但当他们还来不及收回自己的投资成本时,从2003年3月到6月,陕北各县政府单方撕毁合同,开始强制收回油井,民营投资者稍有反抗即被逮捕。仅安塞县一次就抓捕48人,并对他们进行捆绑、游行和公审,其场面与“土改”并无异样,凤凰卫视中文台“社会能见度”栏目2005年7月14日播出的节目《陕北油田之争》中有此镜头。
2003年3月到7月,成千上万的民营投资者几十次集结到政府门前请愿、静坐,到北京上访。
2003年6月起,陕北民企在冯秉先的说服下,决定不采取暴力对抗而是向社会各界求助。2003年6月29日,在北京香格里拉饭店,全国民(私)营经济研究会和北京开达经济学家咨询中心针对“陕西石油事件”召开了“如何维护民营经济合法权益研讨会”,于光远、萧灼基、茅于轼等二十多位著名经济学家出席会议并发言,与会的还有二十多家媒体。
会后,何伟、茅于轼、保育钧、晓亮、杜钢建、顾海兵6位教授联名三次给人大常委会上书为陕北民企呼吁。随后,曾培炎副总理批示:“小油井的整顿是必要的,但要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陕西省政府鉴于社会各界和中央政府的压力,在贾志邦省长主持下,召开紧急会议,决定“变无偿回收为给予适当补偿”。
但是这种补偿是政府单方面强制补偿,补偿比例不足民企投资的20%。民企法人不愿接受补偿,就抓捕关押,有些人甚至是戴着手铐脚镣被强行按指印接受补偿。
如此补偿,导致许多陕北民企投资人负债累累,生活难以为继。
在陕北民企向上反映情况、组织专家研讨会、接受国内外媒体采访等活动中,冯秉先起到了很大作用,赢得了陕北民企投资人的尊敬和爱戴。同时,他也成为陕西省各级政府主抓的对象。2003年7月,58岁的冯秉先先生被榆林警方从北京带回陕西省榆林市,讯问上访情况后,即开始调查“偷税漏税”,后因冯秉先没有任何违法行为,将冯秉先在靖边县看守所关押一个月后释放。
此后,陕北民企继续维权。从2004年5月到2005年5月,他们邀请大量专家学者新闻媒体进行实地调查,并聘请律师准备状告陕西省省、市、县三级政府违法行政。其间,国内大量新闻媒体对陕北民企的遭遇进行了报道。
陕北民企起诉陕西省省、市、县三级政府的行为,被称为中国民告官第一大案。为了阻止进入诉讼,陕西省省、市、县政府开始到中央各部委做工作,封杀了国内媒体对陕北石油事件的报道,干预凤凰卫视对陕北石油事件调查节目的重播。前后几次封杀陕北民企网站,威胁帮助陕北民企的专家学者。出动大量警力、耗费大量资金,在全国各地搜捕逃亡在外的民企诉讼代表。
对陕北民企诉讼代表的抓捕、关押、起诉、包括即将到来的审判,似乎已成为榆林市政府的头等大事,陕北现在人人自危,稍有聚合即被公安传讯,谁与北京来的律师接触也要被讯问。
据社会各界分析,陕西省省、市政府之所以成立专案组,抓捕审判民企代表和全力打压民企维权,是为了保证延长油矿集团组建工作的顺利完成。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一直在与陕西省政府争夺陕北油田,如果民企继续维权,将会引发社会各界对延长油矿集团组建合法性的怀疑,为了确保地方利益,陕西省各级政府继剥夺民企资产后,更加肆意践踏民企诉论代表的人权。
延长油矿集团是隶属陕西省国资委的国有企业,陕西省省、市政府将从民企手里低价强征的油井纳入原本并不景气的延长油矿,壮大了实力、形成了规模,现已成为继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之后的第四大石油企业。
今年5月27日,中国行政法学权威应松年教授、张树义等10名学者出具《法律意见书》,明确指出陕西省省、市、县三级政府低价强征民企油井是“超越职权的违法行政行为,应当予以究正”。
今年7月,中国法学泰斗、中国政法大学原校长江平教授,针对陕西省榆林市警方非法抓捕朱久虎律师和大量民企诉讼代表发表文章,题目是《行政强权在侵犯人权私权》(《中国改革》7月号)。
二、冯秉先等人是在依法维护权益
今年4月起,陕北民企的诉讼准备工作进入尾期,但是鉴于中国行政权力的强大,一些民企代表对起诉省、市、县三级政府信心不足,试图在诉前与政府再次协商解决问题。
4月1日起,靖边县、定边县民企投资人开始向县人大、县政协递交监督政府依法行政呼吁书。但是县政府的官员回答:我们说了不算,这是市里和省里的决定,我们不跟你们谈,你们去市里和省里反映情况。
4月11日,陕西省新任省长陈德铭到榆林市视察,此消息传出后,一些民企代表自发到市政府门前,要求向陈德铭省长反映情况。后来榆林市长王登记和一些官员让民企选派代表座谈,他们承认收油井是“犯了一个美丽的错误”。此次民企投资人在市政府门前,没有静坐,没有打标语,没有喊口号,没有冲击大门,没有阻塞交通。此次行动,冯秉先没有参与组织,也没有到现场,他正在北京联络专家学者欲召开研讨会。但是,靖边县检察院的公诉书里,却写着民企“喊着口号,冲进大门”,并说此次活动是冯秉先“策划组织”。民企投资人对这种公然违反事实、罗织罪名的行为感到十分气愤。
市里座谈后,市政府说予以答复,但是一个月过去了,并没有给以任何答复。民企只好到省里。
2005年5月11日,陕北靖边、定边、子州、子长、横山、安塞6县几百家企业约200名石油投资人到陕西省委要求诉前对话。9名代表与陕西省委30多名官员进行了四个多小时的座谈。会后,榆林市政府官员与9名诉讼代表共进午餐。
此次行动,民企基本保持理性,没有喊口号,没有冲击大门,没打标语,就是要求见见面。
2005年5月12日上午,陕北民企代表在陕西省委与榆林市王登记市长为首的官员进行座谈,政府官员严令代表撤回,并以曾开枪摆平榆林三岔湾农民反抗征地一事对民企代表进行威胁。5月13日,突然开始了抓捕行动。
对话无果,陕北民企开始起诉政府。
2005年5月20日和25日,陕北靖边县、定边县律师向陕西省高院递交《行政诉讼状》,陕西省高院拒绝受理。理由是,政府的行为是抽象行政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关于此项说法的不尽合理之处,江平教授在〈行政强权在侵犯人权私权〉(〈中国改革〉7月号)中有论述。
陕北民企是逐级上访,没有过激行为,其意不在与政府对抗,而在与政府协商。陕西省省、市、县三级政府不予解决问题,而是等待民企迫于无奈多人上访的时机,借用新《信访条例》中“上访人数不得超过5人”的规定来对民企进行抓捕和镇压。
司法不能独立,上访是公民的无奈,即使有违《信访条例》,陕北民企的实际状况也只是一般的违法行为,根本构不成犯罪。而现在,不仅大量抓捕关押诉讼代表,更要构陷重判冯秉先等人。如此行为,不能不让人齿寒心寒!!
三、冯秉先情况简介
冯秉先,男,1946年生于陕西省府谷县哈拉寨。1968年分配到内蒙古罕台窑煤矿当电工。1972年春天,全国开始招收工农兵学员,报名到内蒙古工学院(现在叫内蒙古工业大学,校址在呼和浩特)学工业自动化专业。1975年加入共产党。1975年毕业后分配到伊盟绒毛厂,先搞技术工作,以后又搞管理;1979年曾以引进工作的工程负责人身份到日本去考察,学习先进的管理经验;个人多次被评为年先进工作者,其所负责的部门被评为先进单位。1981年-1984年任伊盟纺织技术研究所所长,1984年冬成立纺织技术开发公司,所研究的技术成果曾获得内蒙古自治区科技进步二等奖。1988年10月调到呼和浩特的一家自治区房管局属下的建筑和房地产的公司担任副总经理。
1998年8月份响应陕西地方政府招商引资号召,与朋友合作到靖边县开采石油,经过多年艰辛的努力,小有成就。2002年10月陕西省政府发出收井的决定。2003年5月,油井被政府抢夺后,冯秉先和其他投资者走上了维权之路。2003年7月22日在北京被榆林警方抓捕,7月26日以“涉嫌偷税”为由被刑事拘留,8月26日在被要求写下保证“出去以后不再上访”并办理取保候审1年后释放,前后被非法关押35天。后继续从事维权行动,并以其忠诚、智慧、理性赢得了陕北广大投资者的信任。2004年7月“陕北石油事件”正式依法维权以来,冯秉先被推为主要的维权代表之一。
在2005年5月11日与陕西各级政府官员进行诉前对话时,冯秉先代表投资者表达了他们对石油事件的理解,维权的法律依据以及投资者对解决问题的基本想法。在陕西地方政府决定再次镇压以来,冯秉先被定为主要抓捕对象之一。在逃亡的过程中,冯秉先还在为推动问题的解决作了大量的工作。多次对投资者与朋友讲,“不管形势有多么艰苦,一定要坚持下去”,“我本人不会放弃任何表达投资者心声的机会。”
2005年7月26日,冯秉先应约前往武汉接受一个自称是中央电视台记者刘波的采访时被榆林警方诱捕,同日以“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靖边县检察院批捕,现羁押在靖边县看守所。
冯秉先以其在陕北民营石油案中所表现出的勇气、智慧、理性和坚忍,而堪称当下中国公民维权的楷模。
(以上是《中国公民维权网》对冯秉先的介绍)
冯秉先身体瘦弱,176cm的身高,体重只有45kg.看守所条件恶劣,伙食粗糙,冯秉先患有严重的胃病,9月10日即提出保外就医申请,但靖边县警方不予理睬。在其它投资人都被取保候审后,冯秉先的律师再次提出将冯秉先取保候审,但是检察院拒绝了。
作为冯秉先的亲人,我们此时的心情焦急而沉重。我们首先对他遭受构陷即将被强行宣判感到悲愤,其次实在担心他瘦弱的身体能否熬得住艰难的刑期。
陕北收井,冯秉先蒙受了巨大损失,两年来,又放弃生意不做,专心维权,积蓄耗尽,生活清贫;陕西警方一直在追踪冯秉先,流浪的生活已经严重损害了他的健康;现在又要面临不知几年的刑期。每想及此,我们真是泣泪泣血,悲愤至极!!
释放的诉讼代表们说,冯秉先在监中极为坚强,他拒不认罪,表示要维权到底,并且已做好了承受一切苦难的心理准备。
冯秉先是我们至爱的亲人,也是陕北民企投资人敬重爱戴的领路人。冯秉先是基督徒,他性情平静温和,待人诚实宽容,富有思想和智慧,追求民主法治,反对暴力对抗,主张对话协商,他意志坚定,屡受挫折而不屈不悔,他为缓解政府与民企的矛盾,避免暴力冲突做出了决定性贡献。陕西各级政府无视冯秉先的良好作用,反而怀恨冯秉先将陕北石油事件公之于天下因而给政府官员造成巨大名誉损失,这种小人之心,实在令人不齿!!
冯秉先等人希望政府能依法行政,但陕西各级政府拒绝承认错误,必欲将民企维权彻底镇压,必欲打击报复冯秉先等人。我们对陕西省的司法机关已经丧失了信心,只能寄希望于国际社会和国内舆论的关注。
四、陕北民企要继续依法维权
著名人权律师莫少平先生出任冯秉先的辩护律师,让陕北民企又增了一份希望和信心。他们正在重新整合力量,依法继续维权。
这是一场公义与卑鄙的较量,这是一场人权和暴行的较量。冯秉先的亲人还有所有不甘屈辱的陕北民企投资人将竭尽一切努力,维权到底!!
值此科恩教授访问中国之际,我们特恳请您帮助我们营救冯秉先,帮助陕北民企向国际社会呼吁,我们将不胜感谢!!
致
礼!!
陕北民企维权总代表冯秉先夫人 曲建平
冯秉先长子 冯彦伟
2005年11月2日
联系方式:
冯彦伟 13084777706
曲建平 13051556909
msn: fengbingxian@hotmail.com
xiaofeng196912@yahoo.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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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少平律师就陕北民企代表冯秉先案的《律师建议书》
律师建议书
靖边县人民法院
刑事审判庭李金诚庭长并杨桂林院长:
北京莫少平律师事务所于2005年10月26日接受冯秉先之子冯彦伟的委托,指派莫少平、胡啸律师担任冯秉先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辩护人,现根据辩护人掌握和了解的证据材料,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就本案的审理程序提出如下律师意见:
辩护人建议:贵院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精神对本案的审理自动提出回避,并上报榆林市中院、陕西省高院,最终由陕西高院提请最高人民法院将本案指定移送至陕西省以外的其他无利害关系的人民法院审理,以保证本案被告人得到公正的审判,理由是:
司法公正是法治的基本原则,而回避是保证司法公正的重要制度之一。辩护人认为:如果冯秉先案由贵院、榆林市中院,乃至陕西省高院审理,客观上都存在可能影响本案公正审理的因素。
一、贵院、榆林市中院,乃至陕西省高院均与本案有直接或间接的利害关系
本案冯秉先等四人被靖边县检察机关以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提起公诉是因为靖边县政府强行收回“三权”而引发的油井投资者集体上访所致。为得到油井的补偿,冯秉先等油井投资者作为原告已提起行政诉讼,而被告则为靖边县政府、榆林市政府和陕西省政府(见北京市杰通律师事务所受投资者委托递交的《行政起诉状》),并且贵院具体参与了收回陕北油井“三权”的工作,这从靖边县政府根据榆林市政府颁布的相关文件及陕西省政府确定的原则下发的一系列文件中可以得到佐证,“……第二阶段(11月18日至12月20日)。该阶段的主要任务是接管和进驻。一是由县委、县政府抽调公检法司及有关部门、统万油田公司等单位人员组成专门工作班子,于11月20日前,先期接管投产满5年或收回投资的油井,……”“成立靖边县收回原招商引资开发油井“三权”工作领导小组,……胡永前(靖边县人民法院原院长)、王明朗(靖边县人民检察院现任检察长)……为成员”,(见靖边县人民政府文件靖政发[2002]31号文)“一、成立靖边县石油行业清理整顿善后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杨桂林(现任靖边县人民法院院长)、王明朗(现任靖边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见2004年10月10日中共靖边县委办公室靖办发(2004)48号文)“……特别是公检法司,要保驾护航,提供坚强有力的法律援助和保护,在清理整顿期间不得受理和支持影响、阻碍油井资产归并重组的一切诉讼和上访,对干扰、破坏或无理取闹,拒不接受重组工作和不予配合得,要坚决予以制裁和打击,形成强大的震撼力……”(见榆林市市长办公室会议第17次纪要——《进一步搞好油井资产归并重组工作的会议纪要》),此外在陕西省、榆林市、靖边县三级政府下发的多个文件中都有提及公检法司在这次收回“三权”活动中的具体职权和工作。据此可以得出结论:贵院、榆林市中院以及陕西省高院都与本案有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如果任由贵院、榆林市中院以及陕西省高院来审理本案,无异于“被告审原告”,这如何能保证司法的公正?
二、贵院、榆林市中院和陕西省高院对本案审理提请回避,有司法解释及法理上的依据。
尽管我国现行法律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对法院的回避没有明确规定,但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的规定中可以逻辑的得出法院回避的结论。该规定指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等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上一级人民法院也可以指定与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辖。”据此辩护人认为:既然“法院院长”是法院机关的代表,对外代表法院,那么上述司法解释就可理解为,法院院长的回避就等同于院长所在法院的回避。即:如果一级法院因与案件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利害关系,该法院就应主动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将案件移送其他无利害关系的人民法院审理。
另外从法理上讲,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同等重要,没有程序的正义,实体正义无法保证,当然实体正义也不能替代程序正义。正如人所共知的法律格言:“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用最通俗的语言解释就是,仅使审判的结果实现公正是不够的,法官必须保证人们看得见的整个审判过程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这就是程序正义,而回避制度是体现程序正义的最重要制度,而回避制度的核心就是确保法官的中立性。早在罗马法时代,就以“自然正义”法则来衡量司法程序的正当性,而该法则的首项要求就是“任何人都不得做自己案件的法官”。也就是说法官不能审理与自己有利害关系(包括直接或间接的利害关系)的案件,遇到此种案件法官必须回避,否则就是对程序正义的公然违反。
综上,作为本案的辩护人,我们郑重地向贵院提出律师建议,冯秉先案,贵院、榆林市中院,乃至陕西省高院都与之有直接或间接的利害关系,应该依据相关的司法解释及法理精神自动申请回避,逐级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其他省市的人民法院审理,以维护法律之尊严,审判之公正。
此致
靖边县人民法院
北京莫少平律师事务所
律 师 莫少平
律 师 胡 啸
2005年11月6日
抄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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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北民企投资人就冯秉先案给陕西省政府、榆林市政府的呼吁
尊敬的陕西省政府各位领导:
尊敬的榆林市政府各位领导:
您好!
10年前,民企响应陕西各级政府招商引资号召,加入陕北石油开采行列。我们与政府,曾有过友好合作关系,并为陕北经济发展做出重大贡献。如果引导得法,陕北民营石油企业或许已壮大成为振兴陕西经济的一支生力军,但是,残酷的现实摧毁了政府和民企都曾怀抱的美好愿景。
石油涉及国家利益,民企对“小油井整顿”的必要性可以理解,不能理解和接受的,是政府的整顿方式。
当初我们变卖资产、甚至不惜借贷来打油井,为的是圆一个致富梦。但我们辛苦劳动换来的却是“竹篮打水一场空”、甚至是负债累累,我们的心理不可能平衡,破产和负债导致的生存压力更让我们不可能停止抗议和呼吁!!
“1239号文件”明确指出,对民营企业采取“收购”“资产入股”“评估购买”等办法进行整顿。但政府采取的整顿方式却是“先接管、后清算”和单方面强制补偿。这种"整顿",把我们推向了苦难的深渊,激起了我们的愤怒和反抗,也因而导致了政府对民企投资人和民企代表的屡次抓捕关押。
陕北民企为维权付出了沉重代价。在这其中,遭受了最多不公正待遇的,是我们的总代表冯秉先。
收井和低价补偿,使民企投资人的情绪像一包待燃的炸药,是冯秉先,说服我们避免暴力对抗,让我们学法懂法,把我们带上了秉持理性、依法维权的道路。
冯秉先本是一位普通的代表,他性情温和、为人斯文,并不善于言谈鼓动,但他有理智的头脑、平和的态度、懂法律、讲策略、无私而且坚忍,在维权的过程中,逐渐赢得了我们的尊敬和爱戴,我们不约而同把他看成了我们的“总代表”。
没有冯秉先,我们也要维权。有了冯秉先,我们走上了寻求公义支持的道路。现在我们深刻地认识到——这条路走对了!!
也只有走这条路,我们的维权才可能有成果。
这条路给世人一个昭示:陕北石油事件是不可能靠镇压结局的!!——因为没有人可以封得住公义、时间和历史的嘴!!
冯秉先的追求和坚持,就是陕北民企的追求和坚持;冯秉先的蒙难和承受,就是陕北民企的蒙难和承受;给冯秉先定罪,就是给陕北民企定罪;对冯秉先的迫害,就是对陕北民企的进一步迫害!!
陕北石油民企的资格,早被取消了,但为什么陕北石油民企还能做为一个群体存在并且引发广泛而深切的国内国际关注?
冯秉先可以被判刑,但冯秉先受刑后,陕北民企的斗争将进入一个新的阶段——从为物权而争到为人权而争!!冯秉先一天不释放,这斗争就一天不会止息!!
历史将如何审判?
中国共产党的执政方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司法尊严将面临怎样的考验?
每一位参与此案的大小官员,将如何面对真理公义的责问,将如何面对人间良知?
一系列问题,将引发国内国际持久不息的思考和讨论!!
4月12日民企到榆林市政府要求对话和5月11日到省委要求对话,本意在于协商,政府官员与民企友好座谈,两次对话活动,均没有过激行为,即使有违《信访条例》,但绝不构成犯罪。冯秉先反对上访,坚决主张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鉴于投资人的强烈要求,勉强同意“诉前对话”,并一再要求投资人学习《信访条例》、依法上访。冯秉先所做的工作,是以稳定局势为出发点的。
在此,陕北民企投资人特恳请榆林市政府(含法院)、陕西省政府:
1、秉公审理冯秉先、冯孝元、孔玉明、王世军案,判定冯秉先等人无罪,尽快释放冯秉先;
2、建议政府再次与冯秉先等民企代表对话协商,妥善解决陕北石油事件。
此致
敬礼!
陕北民企投资人
2005年11月6日
签名:
联系方式:
冯彦伟 13084777706
曲建平 13051556909
msn: fengbingxian@hotmail.com
xiaofeng196912@yahoo.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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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北石油民企就冯秉先等四代表被起诉的呼吁
2005年10月10日,陕北石油民企诉讼代表冯秉先、冯孝元、孔玉明、王世军被靖边县检察院以“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提起公诉。
陕北石油民企就此发出呼吁,寻求理解和援助。
尊敬的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及中央部委领导:
尊敬的各界人士:
陕西各级政府领导:
10年前,民企响应陕西各级政府招商引资号召,加入陕北石油开采行列。我们与地方政府,曾有过友好合作关系,为陕北经济发展做出重大贡献。如果引导得法,陕北民营石油企业或许已壮大成为振兴陕西经济的生力军,但残酷的现实摧毁了美好愿景。
石油涉及国家利益,民企对“小油井整顿”的必要性可以理解,不能理解和接受的,是地方政府的整顿方式。
当初我们变卖资产、甚至不惜借贷来打井,为的是圆一个致富梦。但我们辛苦劳动换来的却是“竹篮打水一场空”、甚至是负债累累,破产和负债导致的生存压力让我们不可能停止抗议和呼吁!
地方政府一直采取高压手段镇压民企:收井要抓人,补偿也要抓人,上访还要抓人,诉讼则不予立案,天道昭昭,还有哪一条路可以留给民企走?
陕北民企为维权付出了沉重代价。在这其中,遭受了最多不公正待遇的,是我们的维权代表冯秉先。
收井和低价补偿,使民企投资人的情绪像一包待燃的炸药,是冯秉先,说服我们避免暴力对抗,让我们学法懂法,把我们带上秉持理性、依法维权的道路。
这条路给世人一个昭示:陕北石油事件是不可能靠镇压结局的!——因为没有谁可以封住公义和历史的嘴!
冯秉先的追求,就是陕北民企的追求;冯秉先的蒙难,就是陕北民企的蒙难;给冯秉先定罪,就是给陕北民企定罪;对冯秉先的迫害,就是对陕北民企的进一步迫害!!
陕北石油民企的资格早被取消了,但为什么它还能作为一个群体存在?为什么它还能引发国内外持久而深切的关注?
如果冯秉先等人被判刑,陕北民企的抗争将进入新阶段——从为物权而争到为人权而争!冯秉先一天不释放,抗争就一天不会止息!
历史将如何评判?
中国共产党的执政方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司法尊严将面临怎样的考验?
每一位参与此案的大小官员,将如何面对真理公义的责问,如何面对人间良知?!
一系列问题,将引发国内国际持久不息的思考和讨论!
4月12日民企到榆林市政府要求对话和5月11日到省委要求对话,本意在于协商,两次对话活动,均没有过激行为,即使有违《信访条例》,也只是一般违法行为,绝不构成犯罪。冯秉先一再要求投资人学习《信访条例》、依法上访。冯秉先所做的工作,是从稳定局势出发的。
我们不可能遭受剥夺迫害还无动于衷,我们更不可能放弃维护权益的权利!!
在此,特恳请:
请求中央政府关注,敦促陕西各级政府善待民企代表,妥善解决陕北石油事件遗留问题。
请求各界人士援助陕北民企代表,敦促陕西司法机关回避审理此案或秉公审理此案。
请求陕西地方法院秉公审理冯秉先、冯孝元、孔玉明、王世军案,判定冯秉先等人无罪,尽快释放冯秉先。
建议榆林市政府再次与冯秉先等民企代表对话协商,妥善解决陕北石油事件。
对冯秉先等民企代表的公正审理,将有利于最终解决陕北石油事件,将有利于陕北局势稳定,将有利于发展民营经济,将有利于贯彻中央走市场经济道路和依法治国的大政方针,将有利于提升中国共产党和中央政府的形象,将有利于增强中国人民对中国共产党执政的信心!!
此致
敬礼!
陕北6万石油投资人
2005年11月8日
签名支持:
附录:
一、陕西各级政府的整顿方式:
“1239号文件”明确指出,对民营企业“采取划转、收购、兼并、投资入股等多种方式进入陕西延长油矿工业集团,实现统一管理”,但陕西各级政府在整顿过程中严重歪曲中央政策,把收购主体由中央指定的延长油矿工业集团变更为各县钻采公司,把中央指定的“划转、收购、兼并、投资入股”等办法变更为“先接管后清算,一次清算,一次到位,原投资者彻底退出;严格执行无偿回收政策,凡投产满5年,投资收回的油井无偿全部收回”(《榆政发[2003]55号文件》)。
另:1999年“1239号文件”下发后,陕西各级政府秘而不宣,继续号召民企打井,2000年后加入的投资者未等回本就被收井,多数人背上了可能永远也还不清的债务。
另:陕西地方政府采取的补偿方式是——单方面强制补偿,民企投资人不愿接受这样的补偿,政府就动用警力强迫执行,有些人甚至戴着手铐脚镣在政府工作人员代签的情况下被强按指印。
二、案情介绍
靖边县检察院针对4月12日民企到榆林市政府要求对话和5月11日民企到省委要求对话两件事实对四代表提起公诉。
事情原委如下:
今年4月,民企状告陕西三级政府违法行政的准备工作进入尾期,但一些投资人对起诉政府信心不足,要求诉前再次与政府对话,试图通过协商解决问题。
4月1日起,靖边县、定边县投资人要求与县政府对话,但县里官员答复:我们说了不算,收井是市里和省里的决定,我们不跟你们谈,你们去市里和省里反映情况。
4月12日,民企投资人到榆林市政府要求对话,王登记市长为首的政府官员与民企代表座谈,承认“收油井是犯了一个美丽的错误”,表示马上组成工作组下到各县解决问题,如有需要,市长可以亲自下去。但是后来,民企屡次催促,市里均没有动静,最后干脆拒接民企代表电话。
民企只好到省里反映情况。5月11日,200名民企投资人到省委要求对话,事先,民企通过三种渠道通知省委——请靖边县委马乐斌书记代为转达;邮寄要求对话的快信给省委;在互联网公开发表要求对话的信息通知政府官员。之所以费尽周折,主要是担心政府不予理睬。榆林市政府事先已知民企要到省里,他们与民企同时到达,还出动了警力对民企陪同监管。
9名民企代表与陕西省委30多名官员进行了四个多小时的座谈,会后,榆林市政府官员与民企代表共进午餐,气氛和谐,一再要求民企理解政府。但民企代表离席后,即遭到榆林警方追踪。
5月12日,部分民企代表在陕西省委与榆林市官员座谈,政府官员严令投资人撤回,投资人当日听令撤回各县。
5月13日,榆林警方开始了大规模抓捕,先后抓捕多人,批捕11人,最后起诉4人。
民企意在与政府协商,根本不想对抗政府,在上访前一再组织学习《信访条例》。两次上访,均没有过激行为,没有打标语,没有喊口号,没有冲击大门,没有阻塞交通,但靖边县检察院的起诉书里却写着“喊着口号、冲进大门”,民企怀疑这是将其它上访群体的行为强加在民企身上。起诉书中还有几处严重不符合事实。
民企要求对话(或可称之为“上访”),确实迫于问题不能解决的无奈,即使方式稍有偏差,也只是违反《信访条例》的一般违法行为,并不构成犯罪。
5月20日和5月25日,民企律师请求陕西省高院立案,果真,陕西省高院拒绝受理,并且不出具任何手续。
三、抓捕起诉民企代表的原因:
从哄骗到不予理睬,知情不予劝止而是把民企推向省里,整个过程,好像不能完全摆脱圈套的嫌疑。
抓捕和起诉,有两个原因:一为就此将陕北民企维权彻底镇压;一为保障延长油矿集团顺利组建。
四、榆林市政府严重干预司法独立
榆林市政府是民企状告的对象,与民企有直接的利害冲突,现在,它组成专案组,在市长和政法委书记亲自指导下,开展对民企代表的侦查、审查、起诉包括即将到来的审判工作。
五、民企代表面临困境
冯孝元,62岁,中共党员,多年任乡长,后任靖边县畜牧局局长,在靖边县人民群众中享有很高威望。5月13日被捕,9月19日保外就医。被捕之日就病着,关押期间几次就医,现仍在就医中。
王世军,52岁,中共党员,农民。患有腰肩盘突出,关押后病发,每天要人抬着上下铺,关押两个半月后保外就医。
孔玉明,61岁,中共党员,原靖边县体改委主任、财政局长。自首后取保候审。
首要分子冯秉先,59周岁,中共党员,曾是内蒙古自治区有名的技术干部,后多年任国企经理。冯秉先身高1.76米、体重不足百斤(胃病),7月30日被关进靖边县看守所后,多次请求保外就医,警方和检察机关不予理睬,至今仍在关押中。现有传言:要判冯秉先三年以上实刑,否则没有办法控制他这个外地人。
民企代表为群体权益而争,并不敢越雷池,现在却要蒙冤遭受重刑,这真真要让陕北六万石油投资人痛心疾首!!
联系方式:
冯彦伟 13084777706
曲建平 13051556909
msn: fengbingxian@hotmail.com
xiaofeng196912@yahoo.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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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要求将冯秉先案件移交陕西省以外法院处理
2005.11.09
http://www.rfa.org/cantonese/xinwen/2005/11/09/china_property/
陕北油田民营投资者本周二联署致信中国国家主席胡锦涛、总理温家宝,以及陕西省领导人,促请政府公正处理陕北油田投资者冯秉先等四人,被指控于今年四月至五月间,先后多次围堵陕西省和榆林市政府办公室,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案件。联署信声称得到六万名民营投资者支持
冯秉先的儿子冯彦伟向本台粤语组表示,冯秉先已先后多次向公安局申请取保候审,但都不获批准。他说,冯秉先等人祇是到省、市政府合法上访,并没有违法。他认为,公安机关拘捕冯秉先,是报复冯秉先代表陕北油田投资者与政府谈判。他说:政府想抓你,想判你,给你罗至罪名。他们维权,跟政府对话,示威、喊口号,去上访,最多是违反上访条例,并没有犯罪。
冯彦伟已于上月底委托北京律师莫少平为冯秉先辩护。莫少平上周前往陕西靖边县看守所探望冯秉先,了解案情,并于周日致信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要求法院把案件转交陕西省外法院处理。
莫少平向本台粤语组表示,由于陕西省政府、榆林市政府,以至靖边县政府,均涉及陕北油田诉讼,为了确保司法公正,陕西省内的法院应回避处理冯秉先的案件,移交没有利害关系的省外法院处理。他说:“他们本身就是当事人,所以由他们审理冯秉先的案件不太合适。”
现年五十九岁的冯秉先,是陕西榆林区民间石油投资者。陕西省政府自二零零三年三月开始收回民营油田经营权,涉及超过六万名民营油田投资者。由于投资者不满政府的赔偿安排,自去年七月起与政府交涉,但没有成果,于是在今年五月入禀陕西省法院,起诉省、市、县三级政府侵吞私有财产,但代表律师朱久虎和十多名油田投资者先后被捕,其后他们都陆续获准取保候审,目前仅有冯秉先仍被关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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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北民企就冯秉先等四代表被起诉给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的请求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
尊敬的刑事审判庭李金诚庭长并杨桂林院长:
10月20日,民企代表冯秉先、冯孝元、孔玉明、王世军收到《靖边县检察院起诉书》, 四位民企代表被靖边县检察院以“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提起公诉。此举出乎民企意料。
民企请求靖边县人民法院,请求李金诚庭长和杨桂林院长:
1、针对陕西省省、市、县三级政府均为民企被告,而市、县公检法机关又被要求参与并确实参与了回收民企油井的事实,回避审理四位代表案。
2、如果不能回避,请详查案情,以司法独立和法律尊严为准绳,公正审理此案。
一、事实解释:
靖边县检察院针对民企4月12日到榆林市政府要求对话和5月11日到省委要求对话两件事实,对四位代表提起公诉,认为民企扰乱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并指证冯秉先组织策划了这两次活动。民企认为,此两种说法,均不能成立。
1、朱久虎律师和冯秉先等几位代表反对上访,但民企有些人对起诉政府信心不足,要求上访,双方各执一见,不能达成共识,后经反复商讨,集体决策,决定搞诉前对话,并非冯秉先一人组织策划。冯秉先也不可能左右投资人意志。冯秉先长年在北京,长期以来,冯秉先给投资人做的多是服务和联络工作,而民企的一切决策,均经会议集体商讨集体决策。现在将一切责任都加在冯秉先身上,这是对他的极大不公平,民企所有投资人不可能任凭冯秉先蒙冤而坐视不管。
2、《起诉书》中说民企的人“围堵市政府大门,后又喊着口号,强行冲入市政府大门”,我们反复回想,认为没有这种情节。我们记得很清楚,当日看到我们的人到了,政府工作人员就把大门关上了,后来出来一位官员,指责关门的人,说“关门干什么,让人进来”,然后就让我们进去,让我们现场选派代表跟市政府领导对话。
3、《起诉书》中说冯秉先召集会议“确定去后采取在省委门口静坐的方式,给省委施加压力”,这种说法也不对。静坐并不是冯秉先的意见。现场有所失控,有些人坐了十几分钟,而且是在警戒线外,后来政府工作人员出来劝阻,民企的人马上就撤到两侧人行道。这种行为,即使影响不好,也并没有什么严重后果,即使违法,尚不能构成犯罪。
4、《起诉书》中说“刘廷发、王世军、仝宗瑞等人指挥静坐围堵省委大门,阻塞交通1个多小时”,也不准确。民企的人到省委门前,半个多小时后,政府工作人员就来与民企商谈接见座谈的事了,时间不准确;最重要的是,我们并没有阻塞交通。
5、《起诉书》中说“民企向社会散发宣传资料,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这种说法带有主观色彩。首先,民企散发的书和材料,都是正规合法出版物,陕北民企的遭遇引起了全社会的关注,媒体可以公开报道、专家可以公开关注,民企为什么不可以把这些报道和调查公之于众?
6、《起诉书》中说民企“严重扰乱了市政府的机关和省委的正常工作秩序”,这种说法也不够客观。首先,民企到省委要求对话,提前几天,就请靖边县委领导通知了省委,并给省委快递了要求对话的信。省委对民企到来,是知情并且也应该予以接待的,接待民企也是工作的一部分。当日,市政府官员与民企友好座谈,并一再承诺解决问题,如果民企扰乱市政府工作秩序,市政府应该给以惩罚而不是友好接待。
7、《起诉书》结尾说民企的行为“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但民企想不出恶劣的情节严重的后果有哪些?民企没有谩骂政府工作人员,没有打坏砸坏东西,没有打标语,没有喊口号,没有不听劝阻,更没有围堵政府机关(不能把在门前或路两边站站就叫做围堵吧?)。民企的全部愿望就是要见面协商。
8、《起诉书》中多处提到民企开会,民企开会并不是为了搞阴谋做坏事,正因为民企内部对于是否上访意见不一才要开会,正因为冯秉先等人反对上访才要开会,开会的主要目的在于做投资人工作,让他们依法上访。而且,民企在上访前,确实由律师等人组织学习了《上访条例》。民企的本意,是想让对话行动在法律范围内进行。
二、我们的观点
四位代表们收到《起诉书》后,我们学习了有关法律条文,也请教了专家学者,认为民企的两次上访行为,充其量只是一般违法行为,并不构成犯罪。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导致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
“聚众扰乱礼会秩序罪的表现:聚众冲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所在地;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门前、院内大肆喧嚣吵闹;封锁大门、通道,阻止工作人员进入;围攻、辱骂、殴打工作人员;毁坏财物、设备;强占工作、营业、生产等场所;强行切断电源、水源等等。行为人在实施本罪中,殴打工作人员,毁损公私财物等。”
“本罪与一般扰乱社会秩序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界限为:两者在表现形式上可能是相同的,都是扰乱了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两者的主要区别是情节是否严重,是否使国家和社会遭受严重损失。如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是一般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行为,应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民企认为,民企两次要求对话,本意在于与政府协商,并不想与政府对抗,政府工作人员很快接待了民企代表,并友好对话协商,省委对话后,市政府官员还请民企代表共进午餐,一再要求民企理解政府,丝毫没有责备的意思。民企的行为,谈不上情节恶劣,更没有严重后果。充其量只是违反《信访条例》的一般违法行为,绝不构成犯罪。
三、特别请求
民企投资人响应政府招商引资号召、变卖资产甚至不惜借贷来打井,辛苦创业,最后却要失去产业、背负债务,屡次反映问题均不能得以解决,提起诉讼又担心法院不予受理(事实正是如此,陕西高院拒绝受理),民企要求对话,确实迫于问题长期不能得以解决的无奈。如果说民企有过失,责任应在政府与民企双方。政府违法行政导致民企上访,政府不予解决,民企才会上访。请法院法官体察民情民意,给出合理判决,并请向上级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提请各级政府注意自己的执政行为,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希望靖边县法院能为营造和谐社会做出示范!
此致
敬礼!!
陕北民企投资人
2005年11月11日
联系方式:
冯彦伟 13084777706
曲建平 13051556909
msn: fengbingxian@hotmail.com
xiaofeng196912@yahoo.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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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转自《公民维权网》
(博讯记者:维权者) (博讯 boxu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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