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举办中国特色艾滋病日活动的公告 请看博讯热点:爱滋病问题
(博讯2005年11月06日)
中国艾滋病日简报
2005年10月31日星期一发布
(博讯 boxun.com)
关于举办中国特色艾滋病日活动的公告
背景情况说明
附录:
给卫生部门的情况反映
给检察机关的情况反映
关于举办“中国艾滋病日”活动的公告
自从1988年,每年的12月1日成为“世界艾滋病日”。在这一天,以及以世界艾滋病日象征的这一年,世界各地的艾滋病运动关注社会性动员,传递关于艾滋病的预防、关怀和治疗信息,挑战对艾滋病的沉默,反抗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歧视。
自从1988年,中国政府和中国社会就每年参加12月1日世界艾滋病日这一全球性活动。世界艾滋病日提高了中国社会对艾滋病意识。但是,中国政府和中国社会却长期以来对本土社会困扰众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其他血液传染病患者(包括乙型和丙型病毒性肝炎)的通过输血、使用血液制品导致的艾滋病病毒感染(常常合并感染病毒性肝炎)问题保持沉默,这涉及到输血或用血液制品导致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毒性肝炎感染者的医疗救治、家庭内传染的预防和家庭内其他感染者的医疗救治、感染者生活救助、输血或用血制品感染者的赔偿和法律援助。
为推动中国政府和中国社会重视输血或用血制品感染艾滋病病毒和病毒性肝炎问题,为帮助输血感染者(本次活动主要涉及艾滋病病毒感染)得到必要的救治、救助和赔偿,为防止更多家庭成员被感染,也为防止更多的人间血祸发生,我们特此发起2005年“中国艾滋病日”活动。我们将此命名为“中国艾滋病日”,是因为世界艾滋病日长期以来忽视中国社会下的血液传染艾滋病问题,中国政府长期以来掩盖血液传染艾滋病问题,而血液传染艾滋病病毒是中国艾滋病流行的最主要原因。“中国艾滋病日”是真正中国特色的艾滋病日。
活动日:2005年11月22日星期二
活动主题:输血或用血制品感染艾滋病病毒及政府主动告知的责任
活动方式:我们鼓励各地的通过输血或用血制品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人们及其家人或支持者,在2005年11月22日这一天以及随后的一周时间里,以各种形式来反映输血或用血制品感染艾滋病病毒的问题。以下我们列举了一些给大家采取的行动建议,供大家参考:
1、疫情报告和案情报告: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疫情报告,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对因输血和使用血液制品感染艾滋病病毒的问题采取措施;向检察部门报告卫生部门在输血或用血制品感染艾滋病病毒问题上长期不作为,督促检察部门对所举报的卫生部门的渎职行为进行调查并追究法律责任;比如卫生部门没有主动告知输血者或用血制品者其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危险,从而导致艾滋病病毒感染得不到及时治疗并进一步扩散。
2、召开座谈会:输血或用血制品受害人及其家人和支持者,可以召开各种室内会议,讨论输血或用血制品感染涉及的各种问题,通过会议发出的声音,并建立受害人之间的联系。
3、发表公开声明:输血或用血制品受害人及其家人和支持者,可以通过发布公开声明和呼吁的方式,要求政府和社会重视输血和用血制品感染艾滋病病毒问题,同时介绍本地区或本社群输血或用血制品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情况。
4、媒体:人们可以把自己给卫生部门的疫情报告、给检察机关的案情报告、公开信以及其他诉求资料,通过传统信件、电子邮件、传真、面对面呈送的方式,递交给本地的媒体、全国性媒体和国际媒体。
5、公众教育:人们可以在互联网论坛、网站、街头、课堂、聚会或学术活动等场合,通过文字简报、传单等形式,向公众介绍输血和用血制品感染艾滋病病毒和病毒性肝炎的情况,告知人们重视血液安全,呼吁公众支持输血或用血制品感染者的合理诉求。
6、烛光晚会或其他形式纪念死者的活动。
特别声明:中国艾滋病日活动组织者特别声明,人们在各地开展的各项纪念2005年中国艾滋病日活动中,需要各自承担相关行动的法律责任,需要各自支付相关活动的经费。我们建议人们,在任何公共场所的活动,人数不要超过10人;在给政府部门递交信件或反映情况的过程中,人数不要超过5人;我们不主张人们采取街头游行、示威活动,但是如果有人要组织游行示威活动,我们建议人们先去公安部门申请许可;我们强烈要求,各项活动的组织者必须严格要求活动参与者不得采取任何暴力行动,即便在受到一些暴力攻击或警察拘捕的情况下,活动参与者也不要出现暴力行动。
活动发言人:
万延海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所长 010-88114522
孔德麟 中国血友之家副会长 021-68733095
李喜阁 河南宁陵县康乐家负责人 13569319760
李黔冀 河北邢台输血艾滋病关注者 13785983563
活动联系人: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法律项目
王立轩 蔡睿
电话:010-88114652-809,010-88142132
传真:010-88142133,010-88114683
电子信箱:
wanglixuan@aizhi.org, cairui@aizhi.org, Aizhixing@aizhi.org, aizhiaction@hotmail.com
发起组织: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中国血友病感染艾滋病活动项目小组
中国血友之家
支持组织:
2005年10月31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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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卫生部门的“疫情报告”样稿和相关说明
说明:所有在各地给当地卫生部门的疫情报告请全部抄送:国务院艾滋病防治办公室、卫生部、国家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国务院艾滋病防治办公室: 北京宣武区南纬路27号/100050/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韩孟杰/电话:010-83157912/传真:010-83157903/Email: mjhan@chinaids.org.cn
卫生部:北京西城区西直门外南路1号/100044//卫生部疾病控制司/郝阳 副司长/电话: 010-68792376/传真: 010-68792514/Email:haoyang@moh.gov.cn
国家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北京宣武区南纬路27号/100050/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性病艾滋病预防控制中心/吴尊友 主任/电话: 010-63152573/传真: 010-63131081/Email: wuzy@263.net
疫情报告起草中的几个注意事项:
1、建议大家根据自己当地的情况,修改本样稿或者自己另外起草疫情报告格式;
2、如果有输血或用血制品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合并感染病毒性肝炎者)愿意站出来,公开自己的真名和身份证号码给卫生部门,效果最好;但是这一点不强求,大家需要根据社会歧视和政府部门保密性的分析,做出决定;应该要求卫生部门对个人姓名和身份保密;
3、在给卫生部门的报告中,报告人需要签署自己真实姓名、身份和联系方式,以提高疫情报告的效果,但是一定要卫生部门对个人姓名和身份保密;
4、如果需要把给当地卫生部门的疫情报告抄送给新闻媒体和网站的时候,一定要注意对报告人、输血或用血制品受害人的个人信息保密;采取删除相关姓名和身份信息;如果有人愿意直接面对媒体和公众,不惧怕个人信息暴露,我们建议大家充分思考曝光后的安全和社会歧视问题。
疫情报告递交方式建议:
1、各地的活动组织者和参与者在同一天(2005年11月22日“中国艾滋病日”)统一向当地卫生部门递交输血或用血制品感染艾滋病病毒(和合并感染病毒性肝炎)的疫情报告,要求当地卫生部门采取主动行动,通过新闻媒体和个人通知,主动通知当地在1992年-2004年期间输过血或用过血制品的所有人,告知他们/她们感染艾滋病病毒和病毒性肝炎的危险性,建议他们/她们自己自愿去卫生部门进行艾滋病病毒感染和病毒性肝炎检测;无论输血者或用血制品者是否存活,应该建议他们/她们的配偶/性伴和孩子接受艾滋病病毒和病毒性肝炎检测。应该要求卫生部门,应该把检测结果告诉她们/他们,并应该公布输血或用血制品者感染艾滋病病毒和病毒性肝炎的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应该要求卫生部门,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毒性肝炎患者提供必要的救治和救助。
2、活动组织者和参与者可以通过普通邮局信箱、快递公司、电子邮件、传真或直接来到卫生部门办公室面对面地递交“输血或用血制品感染艾滋病病毒疫情报告”。
3、无论通过哪种方式,人们应该拍摄报告投递过程的照片;可以是背影或正面照片,最好是数码相机拍摄的照片。
4、如果人们来到政府办公室递交报告,人数不要超过5人(国家上访条例规定的人数上限)。
5、活动组织者和参与者不要出现违法国家法律、攻击政府、使用暴力的事件。
6、人们递交疫情报告后,应该通过当地媒体发布这个信息,也可以通过网络发布本地的活动信息。
7、活动组织者可以把疫情报告和其他当地活动信息、照片,通过网络和传真,传递给北京爱知行研究所;联系人:王立轩、蔡睿,联系电话:010-88114652-809,010-88142133,传真:010-88142133,010-88114683,电子信箱:aizhixing@aizhi.org, wanglixuan@aizhi.org, cairui@aizhi.org, aizhiaction@hotmail.com。
疫情报告推荐样稿
XXX地区输血(或用血制品)感染艾滋病病毒情况疫情报告
×××疾病预防与控制中心、×××卫生厅(局)、×××人民政府艾滋病防治办公室:
我们中的一些人当年输过血或用过血制品,现在发现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我们中间一些人同时感染病毒性肝炎。我们中间有配偶发现被感染的,有孩子发现被感染的。我们中的一些人是这些感染者及其家庭的朋友和支持者,其中有人在艾滋病组织里工作。我们是:
输血感染者自我介绍格式(如果不方便署名,可以省却姓名和身份证号;如果有多个人符合这个情况,可以复制下面的格式,填写多个姓名。):
我叫 ,我的身份证号: ,我的年龄: 岁,我的性别: ,我在 年 月 日在 医院输过血,我在 年 月 日在 医院或疾控中心发现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注:如果合并肝炎,请说明;如果家人被感染,请说明具体是谁。)
用血制品感染者自我介绍格式(如果不方便署名,可以省却姓名和身份证号;如果有多个人符合这个情况,可以复制下面的格式,填写多个姓名。):
我叫 ,我的身份证号: ,我在 年 月到 年 月使用过 生物制品厂(或血站)的血制品(建议说明具体是哪种血制品),我在 年 月 日在 医院或疾控中心发现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注:如果合并肝炎,请说明;如果家人被感染,请说明具体是谁。)
友人或支持者自我介绍格式(必须署名和提供身份证号,否则不要参与本报告签名;如果有多个人符合这个情况,可以复制下面的格式,填写多个姓名。):
我叫 ,我的身份证号: ,我的年龄: 岁,我的性别: ,在生活和工作中,我获悉我地区部分输血或用血制品者感染艾滋病病毒,其中很多合并感染病毒性肝炎。一些人并且将病毒传染给配偶、伴侣和孩子。他们/她们(公开他人信息需要和他人说明本次疫情报告活动并得到他人同意)是:
他/她叫 ,身份证号: ,年龄: 岁,性别: ,在 年 月 日在 医院输过血,在 年 月 日在 医院或疾控中心发现感染艾滋病病毒。(注:如果合并肝炎,请说明;如果家人被感染,请说明具体是谁。)介绍自己是
用血制品感染者自我介绍格式(如果不方便署名,可以省却姓名和身份证号;如果有多个人符合这个情况,可以复制下面的格式,填写多个姓名。):
他/她叫 ,身份证号: ,在 年 月到 年 月使用过 生物制品厂(或血站)的血制品(建议说明具体是哪种血制品),在 年 月 日在 医院或疾控中心发现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注:如果合并肝炎,请说明;如果家人被感染,请说明具体是谁。)
根据我们的了解,在我们地区,我们知道的输血或用血制品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有 个。有 个同时合并感染病毒性肝炎。有 个感染者的配偶或伴侣被感染,有 个感染者的孩子被感染。
我们所了解的输血或用血制品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只是同期同地输血或用血制品者的一部分。我们不知道更多的同期同地输血或用血制品的人们是否了解自己面临的威胁。我们不知道更多同期同地输血或用血制品的人们是否接受过艾滋病病毒检测。我们相信很多输血或用血制品的感染者已经亡故。
为维护公众知情者权、控制艾滋病病毒和病毒性肝炎传播,并根据传染病法相关条款,我们强烈建议我地区和全国性卫生部门采取下列行动:
1、卫生部门采取主动行动,通过新闻媒体和个人通知,主动通知当地在1992年-2004年期间输过血或用过血制品的所有人,告知他们/她们感染艾滋病病毒和病毒性肝炎的危险性,建议他们/她们自己自愿去卫生部门进行艾滋病病毒感染和病毒性肝炎检测;我们要求,卫生部门在进行相关艾滋病病毒检测工作中,不得强迫进行检测,不得泄露当事人隐私。
2、无论输血者或用血制品者是否存活,卫生部门应该建议他们/她们的配偶/性伴和孩子接受艾滋病病毒和病毒性肝炎检测。
3、卫生部门应该把检测结果告诉输血或用血制品者、配偶或伴侣、孩子,并应该向公众公布输血或用血制品者感染艾滋病病毒和病毒性肝炎的流行病学调查结果。
4、卫生部门应该对上述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毒性肝炎患者提供必要的救治和救助。
5、根据传染病法和刑法相关条款,追究相关卫生部门和医疗机构、血站、生物制品厂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4年8月28日修订通过)相关条款如下:
第三条:本法规定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
乙类传染病是指:……、艾滋病、病毒性肝炎……。
第七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传染病监测、预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工作。
医疗机构承担与医疗救治有关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承担城市社区、农村基层相应的传染病防治工作。
第九条: 国家支持和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有关制度,方便单位和个人参与防治传染病的宣传教育、疫情报告、志愿服务和捐赠活动。
第十六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第十八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传染病预防控制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实施传染病预防控制规划、计划和方案;
(二)收集、分析和报告传染病监测信息,预测传染病的发生、流行趋势; (三)开展对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理及其效果评价;
(四)开展传染病实验室检测、诊断、病原学鉴定;
(五)实施免疫规划,负责预防性生物制品的使用管理;
(六)开展健康教育、咨询,普及传染病防治知识;
(七)指导、培训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开展传染病监测工作;
(八)开展传染病防治应用性研究和卫生评价,提供技术咨询。
国家、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传染病发生、流行以及分布进行监测,对重大传染病流行趋势进行预测,提出预防控制对策,参与并指导对暴发的疫情进行调查处理,开展传染病病原学鉴定,建立检测质量控制体系,开展应用性研究和卫生评价。
设区的市和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传染病预防控制规划、方案的落实,组织实施免疫、消毒、控制病媒生物的危害,普及传染病防治知识,负责本地区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常见病原微生物检测。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第三十三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主动收集、分析、调查、核实传染病疫情信息。接到甲类、乙类传染病疫情报告或者发现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同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设立或者指定专门的部门、人员负责传染病疫情信息管理工作,及时对疫情报告进行核实、分析。
第三十八条 国家建立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全国传染病疫情信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
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应当及时、准确。
第四十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传染病疫情或者接到传染病疫情报告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传染病疫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根据调查情况提出划定疫点、疫区的建议,对被污染的场所进行卫生处理,对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疫情控制方案;
第五十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举报违反本法的行为。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六十二条 国家对患有特定传染病的困难人群实行医疗救助,减免医疗费用。
此致
报告人签名:
报告递交时间:2005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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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检察机关的“案情报告”样稿和相关说明
说明:所有在各地给当地检察机关的案情报告请全部抄送:国务院艾滋病防治办公室、最高人民检察院。
国务院艾滋病防治办公室:北京宣武区南纬路27号/100050/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韩孟杰/电话:010-83157912/传真:010-83157903/Email: mjhan@chinaids.org.cn
最高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北河沿大街147号/100726/举报电话:010-65592000/网上举报:http://jubao.spp.gov.cn
案情报告起草中的几个注意事项:
5、建议大家根据自己当地的情况,修改本样稿或者自己另外起草案情报告格式;
6、如果有输血或用血制品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合并感染病毒性肝炎者)愿意站出来,公开自己的真名和身份证号码给检察机关,效果最好;但是这一点不强求,大家需要根据社会歧视和政府部门保密性的分析,做出决定;应该要求检察机关对个人姓名和身份保密;
7、在给检察机关的报告中,报告人需要签署自己真实姓名、身份和联系方式,以提高案情报告的效果,但是一定要检察机关对个人姓名和身份保密;
8、如果需要把给当地检察机关的案情报告抄送给新闻媒体和网站的时候,一定要注意对报告人、输血或用血制品受害人的个人信息保密;采取删除相关姓名和身份信息的方式;如果有人愿意直接面对媒体和公众,不惧怕个人信息暴露,我们建议大家充分思考曝光后的安全和社会歧视问题。
9、请将给当地卫生部门的疫情报告作为本案情报告的附属文件。
案情报告递交方式建议:
1、各地的活动组织者和参与者在同一天(2005年11月22日“中国艾滋病日”)统一向当地检察机关递交输血或用血制品感染艾滋病病毒(和合并感染病毒性肝炎)的情况及其卫生部门渎职罪的案情报告,要求检察机关对卫生部门长期以来对输血或用血制品感染者艾滋病病毒和病毒性肝炎的情况保持沉默、不作为、没有主动告知输血者或用血制品者其感染危险和传给配偶/伴侣或孩子危险的法律责任,因为这样就导致感染者得不到及时医治,而家人被进一步感染,从而艾滋病病毒和病毒性肝炎流行失去控制。通过不安全的注射和其他不安全的医疗器诫操作,传染病可以进一步传播给他人。通过不安全的性行为,艾滋病病毒和病毒性肝炎可以传给他人。通过生育,不知道自己感染的母亲可以把疾病传给孩子。举报信中应该同时强调,在人类社会发现艾滋病病毒感染及其传播途径和检测手段之后的10年中,我国卫生部门长期对献血、输血和血制品生产缺乏有效预防艾滋病病毒感染的措施,导致众多输血者、用血制品者、献血(血浆)者感染艾滋病病毒,因此卫生部门需要对此承担法律责任。
2、活动组织者和参与者可以通过普通邮局信箱、快递公司、电子邮件、传真或直接来到检察机关办公室面对面地递交“输血或用血制品感染艾滋病病毒和卫生部门法律责任的报告”。
3、无论通过哪种方式,人们应该拍摄报告投递过程的照片;可以是背影或正面照片,最好是数码相机拍摄的照片。
4、活动组织者和参与者不要出现违法国家法律、攻击检察机关、使用暴力的事件。
5、人们递交案情报告报告后,应该通过当地媒体发布这个信息,也可以通过网络发布本地的活动信息。
6、活动组织者可以把案情报告和其他当地活动信息、照片,通过网络和传真,传递给北京爱知行研究所;联系人:王立轩、蔡睿,联系电话:010-88114652-809,010-88142133,传真:010-88142133,010-88114683,电子信箱:aizhixing@aizhi.org, wanglixuan@aizhi.org, cairui@aizhi.org, aizhiaction@hotmail.com。
案情报告推荐样稿
XXX地区输血(或用血制品)感染艾滋病病毒和卫生部门法律责任的报告
×××人民检察院:
我们中的一些人当年输过血或用过血制品,现在发现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我们中间一些人同时感染病毒性肝炎。我们中间有配偶发现被感染的,有孩子发现被感染的。我们中的一些人是这些感染者及其家庭的朋友和支持者,其中有人在艾滋病组织里工作。我们是:
输血感染者自我介绍格式(如果不方便署名,可以省却姓名和身份证号;如果有多个人符合这个情况,可以复制下面的格式,填写多个姓名。):
我叫 ,我的身份证号: ,我的年龄: 岁,我的性别: ,我在 年 月 日在 医院输过血,我在 年 月 日在 医院或疾控中心发现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注:如果合并肝炎,请说明;如果家人被感染,请说明具体是谁。)介绍自己是
用血制品感染者自我介绍格式(如果不方便署名,可以省却姓名和身份证号;如果有多个人符合这个情况,可以复制下面的格式,填写多个姓名。):
我叫 ,我的身份证号: ,我在 年 月到 年 月使用过 生物制品厂(或血站)的血制品(建议说明具体是哪种血制品),我在 年 月 日在 医院或疾控中心发现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注:如果合并肝炎,请说明;如果家人被感染,请说明具体是谁。)
友人或支持者自我介绍格式(必须署名和提供身份证号,否则不要参与本报告签名;如果有多个人符合这个情况,可以复制下面的格式,填写多个姓名。):
我叫 ,我的身份证号: ,我的年龄: 岁,我的性别: ,在生活和工作中,我获悉我地区部分输血或用血制品者感染艾滋病病毒,其中很多合并感染病毒性肝炎。一些人并且将病毒传染给配偶、伴侣和孩子。
根据我们的了解,在我们地区,我们知道的输血或用血制品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有 个。有 个同时合并感染病毒性肝炎。有 个感染者的配偶或伴侣被感染,有 个感染者的孩子被感染。
我们所了解的输血或用血制品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只是同期同地输血或用血制品者的一部分。我们不知道更多的同期同地输血或用血制品的人们是否了解自己面临的威胁。我们不知道更多同期同地输血或用血制品的人们是否接受过艾滋病病毒检测。我们相信很多输血或用血制品的感染者已经亡故。
我们注意到,对于本地输血或用血制品感染艾滋病病毒(和合并感染病毒性肝炎)的情况,卫生部门长期保持沉默、不作为、没有主动告知输血者或用血制品者其感染危险和传给配偶/伴侣或孩子危险,这样就导致感染者得不到及时医治,而家人被进一步感染,从而艾滋病病毒和病毒性肝炎流行失去控制。通过不安全的注射和其他不安全的医疗器诫操作,传染病可以进一步传播给他人。通过不安全的性行为,艾滋病病毒和病毒性肝炎可以传给他人。通过生育,不知道自己感染的母亲可以把疾病传给孩子。我们认为,需要追究卫生部门的法律责任。
我们注意到,在人类社会发现艾滋病病毒感染及其传播途径和检测手段之后的10年中,我国卫生部门长期对献血、输血和血制品生产缺乏有效预防艾滋病病毒感染的措施,导致众多输血者、用血制品者、献血(血浆)者感染艾滋病病毒,因此卫生部门需要对此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传染病法和刑法渎职罪条款,我们要求检察机关追究卫生部门及其相关领导的责任。
旧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1998年10月新传染病法生效前)
第三十九条 从事传染病的医疗保健、卫生防疫、监督管理的人员和政府有关主管人员玩忽职守,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相关条款(1997年修改前)
第一百八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新传染病法(1998年10月生效)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法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未及时组织救治、采取控制措施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通报、报告或者公布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 (二)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传播时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的;
(三)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未及时调查、处理单位和个人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履行传染病防治职责的举报的;
(五)违反本法的其他失职、渎职行为。
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法的规定履行传染病防治和保障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八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职责的;
(二)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报告、通报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
(三)未主动收集传染病疫情信息,或者对传染病疫情信息和疫情报告未及时进行分析、调查、核实的;
(四)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依据职责及时采取本法规定的措施的;
(五)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第七十条 采供血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采供血机构的执业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刑法》相关条款(1997年修改后):
第五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
第三百三十三条 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三十四条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九章 渎职罪
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此致
报告人签名:
报告递交时间:2005年11月22日
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转自《公民维权网》
(博讯记者:维权者) (博讯 boxu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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