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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晨诉《北京青年报》和秦淑苓案本月16日开庭
(博讯2005年6月13日)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2004}闸民一{民}初字第5886号“王晨起诉名誉权纠纷案”,于今年2月24日开庭,法官施秀娣“独任审判”一天。王晨当庭要求法院调解, 两遭到被告拒绝,法庭也一直没有宣判。近日,两被告又接到闸北法院通知,将于6月16日下午13点45分在上海市闸北区共和新路3009号210法庭开庭“合议审判”,审判长:刘晓立、主审法官:施秀娣。 (博讯 boxun.com)

    
    山东兖州矿业集团有限公司驻上海联络处王晨将《北京青年报》和副书记秦淑苓推上法庭。2004年12月10日,秦淑苓收到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2004)闸民一(民)初字第5886号“王晨诉你名誉权纠纷”通知,12月14日秦淑苓去法院拿到王晨民事起诉状,王在诉状中提出五点诉讼请求
    
     (附王起诉状):
    
    1、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
    
    2.、判令两被告在《北京青年报》,《兖矿新闻》及上海市市级日报上登报为原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3.、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精神损失人民币30000元;
    
    4、判令原告律师代理费人民币5000元由两被告共同承担;
    
    5. 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共同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04年10月19日,第一被告出版的《北京青年报》A11版刊登了一篇《实名举报上司 陷入报复困境》的文章(以下简称文章),该文主旨为::山东兖州矿业集团上海联络处党总支副书记秦淑苓(即第二被告)因举报联络处主任王晨(原告)而遭报复. 该文刊发以后,随即经数十家网络媒体转载,并引起强烈的社会反响.
    
    但原告阅读了该篇文章后,发现其报道内容严重失实,误导读者,同时错误的对原告进行了定性,已经构成对原告名誉的严重侵害.具体如下:
    
    一、文章内容严重失实,误导读者.
    
    综观整篇文章,原告认为其内容或者与事实不符或者未经证实或者故意捏造,并且其行为亦多处误导读者,具体为:
    
    1.文章第一节“上任伊始便遭围攻辱骂 原因是怀疑其写举报信”所述2002年11月4日所谓辱骂并遭围攻等内容仅为第二被告的一人陈述,文章未加核实就将其与原告联系在一起。但是:1)该等情节不论存在与否都与原告无关,事实上原告也未参与此事;2)文章意图指责原告对第二被告进行报复,但该等所谓的事实发生在第二被告举报之前,从因果关系上,也不存在“报复”之说。
    
    2.文章第二节“警方多次接到报警 曾对此事进行干预”中所谓殴打致伤,廖培军曾向记者证明秦某夫妇遭围攻,警察及警署负责人所说的话等等皆缺乏证据,更是与原告无关。同样,该等所谓的事实也是发生在第二被告举报之前,从因果关系上,也不能是“报复”。
    
    3.文章第三节“收集证据实名举报 上级确认举报属实”就所谓违反招标规定一事写到:“但在这个问题上王某的做法是否给企业造成了损失以及是否获取私利文件并未涉及”,该种写法明显误导读者,影射原告可能有给企业造成损失以及获取私利问题,但事实上原告的做法根本就没有给企业造成损失或存在谋取私利的问题。由于文章未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及进行进一步调查,所以才不负责任的或说是别有用心的如此行文;
    
    而关于第二被告举报的其他问题,文章写到“当时集团也曾经做过调查证明确有其事并有文字处理意见”,文章对此系妄下结论,并没有事实依据。
    
    就所谓将350万元公款外借给两家企业造成坏帐之说,更是无稽之谈:一方面,之所以出借是因为该两家企业都曾是联络处的下属单位或关联企业,有的还是在业务关系中产生的;另一方面,就该两笔欠款在联络处的帐目上并不是坏帐,而该两家企业也都表示予以偿还。"坏帐"有明确的法律界定,而"欠帐"与"坏帐"系两个不同概念,文章中"坏帐"系属无事实依据的臆测。
    
    4. 文章第四节“被举报人继续担任举报者上司 同情举报人的同事也受到打骂”更是严重失实:文章写到“ 而此前王某的下属,具体操作炒股的圣贤居投资公司的两名经理却因为同样的原因被上海闸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明显错误,该两名经理实系因贪污,受贿而受刑法,文章如此写,明显误导读者,其意在诽谤原告也应被判刑。原告认为“贪污”,“受贿”,“判刑”等词具有特定的法律含义,属刑事范畴的概念,除司法机关以外任何机关。个人均无权对此定型,文章认定原告也有“同样原因”显属不当。
    
    关于短信与跟踪一段,文章在没有得到任何权威机关确认的前提下,就仅凭第二被告的自述而不负责任的引入文章,不仅缺乏依据,如此写更系影射原告所为,实系诽谤。
    
    而关于廖培军系因同情而遭殴打更是牵强附会。
    
    5. 文章第五节"上级解释被举报人留职原因 某中央媒体曾发内参提出质疑"有四点问题:1)文章自己也写到未与肖述章联系,证实过,但却写了肖的观点,本身就站不住脚;2)关于炒股是否系历史遗留问题,事实证明公款炒股在原告担任联络处主任一职之前就有,文章仅凭其推断就予以否认是错误的;3)关于中央媒体内参的问题,文章并没有据实批露,如此写系误导读者;4)关于联系不到原告的说法,一方面不是事实,也不符合常理,其意系为了误导读者,推卸责任;另一方面也证明该篇文章的内容为与当事人核对或对质,有意回避。
    
    6. 文章还多次用到不具名的人的所谓"说法",同样说明了该篇文章极不具严肃性,原告认为其也无非是为其诽谤原告而捏造。而且,文章还引用程维高,李信等腐败分子的事例作类比,亦是在影射原告。
    
    二、 文章错误定性,又缺乏证据支持,实已诽谤了原告的名誉
    
    该文发表的主要目的系为指责"原告对举报人进行恶意报复",这一点首先从文章的标题就可看出,这也是贯穿整篇文章的主线。但是,综观整篇文章,并没有有力的证据或事实能支持"报复"这样一个论点。反之文章在仅听取一面之词,未核实有关情况的前提下,其所报道的内容严重失实,甚至捏造了一定的情节,并且据此就下了定性的结论,而将原告错误的认为是一个睚眦必报,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的人。其行为具有违法性,主观上有侵权的过错,其意图降低社会对原告的名誉,人格及作为联络处主任这一职务的社会评价,该行为已经构成了诽谤。
    
    秦淑苓提出了如下答辩意见:
    
    一. 原告的起诉所提供的“证据”并非是能够证明诉讼请求的证据。很显然,《北京青年报》A11版,并不能证明《实名举报上司 陷入报复困境》是“侵权文章”。
    
    二. 在2004年10月19日《北京青年报》A11版所刊登的《实名举报上司 陷入报复困境》一文中,答辩人所述的主要事实是属实的。对此,原告在民事起诉状中也未加以否定,只是认为“与原告无关”。
    
    1.2002年11月4日之事的事实是清楚的。在此期间,原告是兖矿集团上海联络处的主任兼党总支书记,即党政一把手。为这一事件,上海联络处的上级实业公司和兖矿集团纪委都有过一系列意见,原告作为党政一把手,有责任向法院如实提供这方面的材料,不能掩盖事实真相。
    
    2.原告"采取弄虚作假手段,违反招标规定",这是已经得到兖矿集团党委和董事局确认的事实。
    
    3.原告违反国家严禁国有企业炒股的规定,这也是已经得到兖矿集团党委和董事局确认的事实。
    
    三、 答辩人是实名和如实举报,有困难向上级和媒体反映,请求领导和舆论的支持和帮助,到成了被告。我相信,人民法院,特别是上海这样一个国际化大都市里的人民法院,一定会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公正处理。
    
    望全国广大人民群众、共产党员、正义之士给予声援和帮助,请各媒体继续给予关注和监督。正义终将战胜邪恶。
    
    
    
    
    
    秦淑苓欢迎媒体记者届时到庭参加采访,联系电话:13061703316
    
    
    
    中国舆论监督网 (博讯 boxu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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