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工人被警察击毙案”写给中共深圳市委常委
(博讯2005年4月15日)
文/未卜/2005-04-11
深圳一劳工因索要1000元劳动补偿被警方以“敲诈勒索”诱捕而致当场击毙了,火化了,案子悄无声息了。而依据法条,在深圳,敲诈勒索立案起点标准为2500元。——题记
南方都市报(2005年)4月2日报道,深圳一男性劳工,因被主管炒鱿鱼而发生劳动补偿争议,在被警方以敲诈罪名诱捕时持刀反抗,身中三枪毙命。 (博讯 boxun.com)
报道说,深圳一家具厂的主管报警称,其公司一男性员工因工作表现较差,被他炒掉。该劳工怀恨在心,屡次给他打电话,声称他必须为此事付给1000元的补偿费,否则后果自负。
报道说,(在警方安排下)约定在塘朗社区塘益路的钓鱼场边付钱。1日下午,5时左右,塘朗派出所三位警察开始守候;5时30分,该主管交钱后,警察迅速包抄过去,紧紧围住被炒劳工。抓捕中,该男子突然抽出砍刀,朝便衣警察砍去,警察转身躲过,该劳工随即又砍去第二刀,砍中警察上身。
报道描述,劳工欲持刀再砍,警察开枪打向他的脚。“总共开了三枪,前两枪打中了他的脚。”警察说,第三枪开向了他的胸口,男子毙命。报道说,毙命劳工30多岁,个头不高,瘦瘦的。警察伤势不重。
读罢报道,笔者当即写就帖子《第三枪:毙劳工性命,夺警察人性》,发表在强国论坛。
笔者认为,此案分明是起劳务纠纷。
姑且就算毙命劳工“工作表现差”,但是依照劳动法规,“工作表现差”不是炒鱿鱼的理由;再后退一步,就算是炒鱿鱼理由,此种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只要不是违法违纪——企业必须向被炒员工支付合同补偿。因此,该劳工的补偿要求不仅合理,而且合法,相关部门本应予以支持,何来敲诈之说?
然而,令人极端痛心和震惊的是,警方既对劳动法规无知,更漠视弱者权力,对本应由劳动部门处理的问题,狗拿耗子以至非法、强势介入,不惜以敲诈罪诱捕劳工,最终酿成命案。
笔者同时分析了那致命的第三枪。
三名训练有素的便衣警察,面对拿着一把砍刀的弱小男子,一名为讨要仅仅1000元劳动补偿的劳工――既不是黑社会也不是抢劫犯,在对方已经连中两枪的情况下,竟然能调转枪口,直指胸膛射出致命的第三枪。这第三枪,是为了防卫,还是杀人?
笔者认为,无论如何,这又是一个当场击毙的案例。去年,一位讨债身残老者被当场击毙了,全国闹的沸沸扬扬;今天,一位“讨薪”弱小劳工被当场击毙了,连深圳都没有一点声息。这难道是我们的社会进步?
由此案,笔者又想到当年深圳警察首创的“民工跳楼秀”。
2002年底,深圳某建筑工地一民工工伤无钱缴付治疗费用,民工妻子多方求救无人过问,最后以跳楼相威胁,始得有关部门处理。尔后,因“妨碍警务”,她被拘留15天。深圳警方并称,对这类“采用跳楼、自杀等不正当手段达到个人目的”的“跳楼秀”,要予以严惩。
而这起“当场击毙”事件,虽毙命劳工也如“跳楼秀”一样有过错,但无疑,他得到了实实在在的“严惩”,并一命呜呼。这是深圳对严惩民工“跳楼秀”的大发展?
同时,帖子特别指出,今天,劳资关系此续恶化,诸如“包身工”之类词汇再次不时发端于媒体,在深圳,民工讨薪甚至时常堵塞交通。作为政府机关,必须更加认真、更加审慎地对待这类劳资纠纷。而公安机关强势介入,极易激化矛盾进而导致悲剧发生——在大力营造“投资乐土”大环境下,如果再有什么个人比如腐败因素等参杂其中,不出悲剧,那是奇迹。
帖子本想提醒有关当局特别是深圳,要引以为戒,使此案不要成为先例,使悲剧不要再次发生。同时,要严肃查处此案中警方的不当行为,包括立案、出警、夺命以及有否存在其他非法行为。
然而,“请先监督我”的深圳,竟然不能容忍该帖子的存在。
这不仅让人再次看到了好大泡泡,也同时想起数月前的“妞妞”事件。事件中,那只在蓝天中一度“自由翱翔”的“长翅膀的绵羊”,因被揭出破绽而砰然坠地;而主要当事人,却因深圳市委常委一致认为“在认识上有误区,理解上有片面性”而毫发无损,继续“努力做好各项工作”。而事件中,据说如中国青年报等媒体的相关报道,曾被封杀。莫非此案,深圳还能故伎重演,并再以“在认识上有误区,理解上有片面性”来蒙混?
至少,在封杀上是一致的。但,有不同,比如,如果想以“在认识上有误区,理解上有片面性”来蒙混,这次,因为文件特别容易理解且“数字化”,而难度要特别大。
广东省高院、高检察、公安厅等根据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联合制定的《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明确指出,敲诈勒索罪,立案的数额起点标准,广州、深圳等七个市掌握为二千五百元;量刑的数额起点标准,为二万五千元。
就是说,完全辟开劳务纠纷,即便存在“威胁或者要挟”,此案当事人也不足以构成“敲诈勒索”,1000元不仅区区数额,与5年前的2500元起点限额也相距甚远。那么,深圳警方,你们是根据什么来以“敲诈勒索”诱捕劳工的,莫非是因为他索要的是劳动补偿;莫非是因为要“营造投资乐土”而把立案标准降低了?
而据说,深圳检察机关事后也介入了(有法律规定必须介入)。但是,依据毙命劳工遗体已于上周火化,以及深圳媒体闷声不啃并不容议论,可以想象,官方包括检方结论是,当场击毙合法。
真的合法么?辟开致命一枪不说,请问深圳警方,难道不是你们非法、粗暴介入而导致无辜劳工毙命么?难道对2500元与1000元,你们也“在认识上有误区,理解上有片面性”么?难道这就是“以特别之为,立特区之位”?
就在前天,中央政法委书记罗干强调,在提高发展效率的同时,更加注重社会公平,实现好、维护好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着力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问题。而深圳警方造就的这起命案,无疑与此格格不入。它让在深圳已经倍感绝望的万千劳务工们,又开始了堪比收容时代的心惊胆颤。如此,何来和谐?
此案,不容蒙混!
_(博讯自由发稿区发稿) (博讯 boxu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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