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说法:“宝马”车肇事案为何判二缓三
(博讯2004年1月04日)
黑龙江日报 :访哈市道里区法院副院长董玉庭本报记者 蒋国华
20日上午,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宝马”车交通肇事案,在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法庭当庭宣判苏秀文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对此判决,有市民表示不理解,认为量刑过轻。为此,记者专门采访了道里区法院副院长、刑法学博士董玉庭。 (博讯 boxun.com)
据董玉庭介绍,检察机关将案件起诉到法院后,该院刑庭进行了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经过合议认为,苏秀文涉嫌故意杀人只是一些人的猜测和推测,没有任何证据证实苏秀文有故意的行为。法院对案件的定性完全是依据证据,从本案庭审反映的情况看,完全排除了故意杀人的可能性,这只是一起比较典型的交通肇事案,认定苏秀文犯交通肇事罪证据确凿充分,事实清楚。
关于量刑问题,董玉庭说,法院在交通肇事罪的量刑过程中,会考虑到肇事的后果、肇事的起因、被告人在案发后及庭审中的态度、被告人对受害者的经济补偿、以往交通肇事案件的处理情况以及该法院对同类案件的处理情况等因素。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的量刑标准,交通肇事罪应判处三年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案发后被告人苏秀文的家属积极与死者家属、伤者达成和解,被告人在法庭上认罪,并有悔罪表现。
董玉庭认为,本案对被告人的量刑,符合《刑法》的有关规定,做到了同样的案件同样的处理,体现了司法的公正与严肃。(黑龙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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