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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周末:劳教制度缺乏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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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讯2003年9月06日)
      广东政协委员提案指出———
      劳教制度缺乏法律依据 (博讯boxu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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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 郭国松
    
      近日,6位广东省政协委员联名发起提案,建议广东省先行一步,
    废除缺乏法律依据的劳动教养制度。
    
      提出的缘由
    
      由广东省政协委员、法学博士朱征夫发起的《关于在广东省率先
    废除劳动教养制度的提案》,得到了深圳市社会科学院院长乐正教授、
    中山大学历史系教授邱捷、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教授王卫红、广东经济
    管理学院法律系教授蓝燕霞、中新社广东分社社长陈佳、羊城晚报总
    编辑潘伟文等6位政协委员的附议。
      虽然广东省劳教局有关人士认为“这个提案本身就有问题”,因
    为劳教制度是国务院、公安部制定的,广东省无权将其废除。但朱征
    夫表示,“广东的经济在全国先行一步,政治文明也要先行一步。”
      这位身为律师的博士坦言,发起提案就是要唤起人们的权利意
    识。
      据记者了解,近几年来,在全国人大会议期间,不断有人大代表
    提出议案,建议废除劳教制度或者将其纳入司法审查范畴,但这项被
    法学界长期批评的制度却至今岿然不动。乐正教授将其归结于矛盾的
    社会心态。他认为,媒体上大量的有关抢劫、抢夺等严重危害人民生
    命财产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报道,使得普通市民就希望对这类违法犯罪
    者严厉打击,这使劳教制度有了存在的社会基础。
      在他看来,现在有必要重新梳理一下我们的法制理念,现在是法
    治社会,不能只考虑动机,不能因为城市治安问题突出,就把那些轻
    微违法犯罪的人都送去劳教。从这个意义上说,对于劳教制度,要从
    根本上进行检讨:它有没有与宪法相抵触?是否有利于保护公民权
    利?
      朱征夫认为,从1957年开始正式实施的劳教制度,如果说在当
    时的特定社会环境下有它存在的历史合理性,那么,在宪法、刑法、
    立法法等法律对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程序作出严格的规定后,这种非
    经法定程序而剥夺公民人身自由权利的行为,就没有存在的理由了。
    即使没有设计出相应的符合法律规定的替代措施,这种制度性的危害
    也不允许存在。
      因此,有专家指出,绝不能像收容遣送制度那样,既先天不足,
    又在执行时被严重扭曲,恶性发展,最后才得以矫正,整个社会为此
    付出了巨大的代价。
      长时间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必须依照法律程序,通过公开的抗辩、
    上诉等法定程序,而不是像现在这样由行政机关来决定。这是法学界
    一致的观点。
      朱征夫提出,根据刑法的规定,现在有两种法定刑可以替代劳教
    制度:一是拘役,二是管制。其中,拘役最长为6个月,数罪并罚可
    以延长到1年;管制的最长时间为2年,数罪并罚可以延长到3年。
    拘役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限制人身自由;管制则是在公安机关的监
    督和领导下,由社区治保机构负责,进行社区矫正,并且不剥夺人身
    自由,只是限制人身自由,可以回家,离开一定的范围要报告。这两
    种刑罚都适用于劳教,因此,可以用这种法定的刑罚替代没有法律依
    据的劳动教养。
    
      一个历史的产物
      1957年8月3日国务院公布施行《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
    并经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从此,这部劳动教养法规一直使用
    到今天。上述决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条的规定”作
    出的,目的是“为了把游手好闲、违反法纪、不务正业的有劳动能力
    的人,改造为自食其力的新人;为了进一步维护公共秩序,有利于社
    会主义建设”。
      但是,决定没有明确劳教的时间,只是规定需要实行劳教的人,
    “由民政、公安部门,所在机关、团体、企业、学校等单位,或者家
    长、监护人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或者它们委
    托的机关批准。”
      这表明,劳教所采用的是行政程序,而非司法程序。
      1979年11月29日,国务院在原来的基础上,对劳动教养问题
    作出补充规定,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中城市政府成立由民政、
    公安、劳动部门组成的劳教委员会,将劳教的范围界定为大中城市,
    期限为1至3年,必要时可以延长1年。
      1980年2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将强制劳动和收容审查两项措
    施统一于劳动教养的通知》,要求将属于公安机关收容审查对象的轻
    微违法犯罪和身份不明的人员,“送劳动教养场所专门编队进行审
    查”。
      1982年1月21日,国务院转发公安部《劳动教养试行办法》,
    其中第9条规定:“劳动教养收容家居大中城市需要劳动教养的人。
    对家居农村而流窜到城市、铁路沿线和大型厂矿作案,符合劳动教养
    的人,也可以收容。”该办法还对具有轻微犯罪情节的劳教对象作了
    划分。
      由此不难看出,劳动教养制度深深地打上了那个时代的烙印。
    
      劳教制度的弊病
      事实上,后来的劳教制度远远脱离了最初的指导思想。特别是改
    革开放以来,大量农民进入城市,以及城市间人口的大范围流动,使
    得城市的社会治安问题突然严峻起来。于是,限制人身自由的收容遣
    送制度诞生了,而劳教的范围也被一再扩大。现在,从国务院到地方
    政府,从最高层的公、检、法、司、民政到各省市的相关机构,涉及
    劳教内容的各种法规、规章、通知、红头文件等数量不少。
      近年来,随着“三农”问题的加剧,农民上访成了各地最为头痛、
    也最为棘手的难事,于是,劳教又被用于对付那些“屡教不改”的上
    访者。
      据媒体最近报道,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市民马健云,因其子被刺成
    重伤,不满有关部门的处理,多次到各级部门上访。2002年10月24
    日,马健云被当地法院的工作人员抓走,最后由双鸭山市政府副市长、
    中级法院院长、公安局长等人签字批准,决定对其“收容教育”3个
    月。马健云在被“教育”到几乎瘫痪后,才被释放回家。而这位61
    岁的老人的所谓罪状,只是“有进京上访的苗头”。
      马健云被“收容教育”3个月所依据的不过是《黑龙江省信访收
    容遣送工作规定》,但是,“收容教育”到底是什么性质的处罚,没有
    人能够说得清楚。8月18日,马健云之子的代理人盛其芳写信给黑
    龙江省有关部门,建议废除这个信访收容遣送工作规定。
      其实,因上访而触怒了当地政府后被送去劳教的,马健云并不是
    第一人。
      眼下作为新闻人物的郭光允,就是在举报河北省原省委书记程维
    高的过程中,被劳教3年。在辽宁曾经权倾一时的慕绥新,也用过同
    样的招数,将胆敢举报他的人送进劳教所。
    
    转自〈南方周末〉网站 (博讯boxu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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