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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大学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院长”邓正来的投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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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交者: 博讯来稿 于 北京时间 07/04/2008 (250 reads) [累积1020分 给博讯来稿发悄悄话]

主题:“复旦大学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院长”邓正来的投机行为

[博讯论坛] 赵玉忠

  (作者单位:北京电影学院)

  开篇申明:“超男”是世纪学堂网客“Wtn”送给邓的绰号;“教授”是吉
林大学违法授予邓的学衔。自朱甘事件至邓收甘为门生以来,邓氏在国内学界名
声大振。年初源于正来学堂、经由多家学术网站转载的《邓正来教授2005年学术
工作一览表》,再度令学界众生刮目相看。近期由邓氏首倡并率领108位学者签
名的《关于抵制学术腐败与学术不端行为的公开信 》,更使其声望达到登峰造
极的地步。笔者通过网络搜索邓氏的学术经历后所获得的初步印象:学界“超男”
不过是“译工+书贩+学棍”而已。为了净化当今社会学术风气,清除误人子弟
丑恶现象,很有必要对邓氏的学术投机行为评议一番。

  一、花样翻新的学术浮夸

  就《邓正来教授2005年学术工作一览表》罗列内容反映出下列问题:

  1、掺有水分的主编工作量。第一类“主编书刊6部”,粗略统计共有230余
万字。但是从这6部书刊的出版月份可以推断,相当数量的稿件选编工作完成于
2004年。问题在于:将学术工作与学术成果混为一谈。就“2005年度”学术工作
总结而言,明显掺了水分。

  2、在研项目与课题论文分类统计。第二类“学术论文和文章”18篇。其中
在《政法论坛》分期连载的《中国法学向何处去》4篇论文和在其他期刊发表的4
篇论文,均属第九类“科研项目”──承担2004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
“经济全球化中的中国法学”的阶段性学术成果。依科研统计惯例,应当在科研
课题项下列出在研项目的阶段性学术成果。既然已将该项目阶段性学术成果统统
归到“论文”类别,那么就没必要再单列“在研项目”类别。

  3、篡改文题。①《迈向自主的中国书评》,载《社会科学论坛》2005年第5
期;该文原标题《迈向学术批判的中国书评》。②《哈耶克:备受争议的思想
家》,载《社会科学报》2005年1月20日第6版;该文原标题《哈耶克与他的自由
主义理论》。邓氏采用如此卑劣手法,无非是想打造个人的“学术”飞船。

  二、表里不一的学术规范

  邓先生自称是推动学术规范化的先锋。笔者以其主编《中国社会科学评论》
(季刊)为例进行剖析。【本刊致力于中国社会科学学术研究的规范化建设,其
间当包括在办刊编辑中尝试确立以学术价值为惟一依归的、合乎国际学术期刊惯
例的正规匿名审稿制度。】说的多么动听,再看该刊《评审规则》:【二、本刊
主编负责初审投赐的全部文稿。经主编初审认可的文稿方可进入评审程序。
三、……评审工作按双向匿名方式进行;在贯彻回避原则的前提下,每篇论文至
少由两位学术编委评审,亦可由主编聘请学术编委会以外的学术专家或知名学者
进行评审。四、负责评审稿件的编委或学者严格根据论文的学术质量提出书面评
审报告……五、稿件最终采用与否由主编根据评审报告、本刊学术论题总体安排
情况及本刊宗旨作最后决定。】(注:【】内文为期刊或邓氏原文,下同)

  该刊封页署名主编为“张曙光、邓正来”;刊内“学术委员会”成员前两位
排名为“邓正来、张曙光”。由此推断:邓为实职主编,张为挂名主编。张曙光
系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退休研究员,他有可能参与经济学领域论文的初审
工作,但绝无可能与年富力强的邓氏并肩初审“投赐的全部文稿”。

  质疑之一:“主编负责初审投赐的全部文稿”。这实属于当代版的天方夜谭。
首先,社会科学领域包括哲学、宗教学、语言学、文学、艺术学、历史学、考古
学、经济学、管理学、政治学、法学、社会学、民族学、新闻学与传播学、教育
学、心理学等学科门类,主编只可能是其中一门或少数几门学科的专家、学者。
任何大学学报均由相关学科专职或兼职编辑初审文稿,并非由主编直接承担来稿
初审之责。其次,以《中国社会科学评论》(季刊)为例:每期发文30余万字,
全年四期120余万字,再以发文与来稿1∶5比例推算初审文稿量达到600余万字,
仅凭一、两位主编审得过来吗?由此推论,主编本人不通的学科论文、无瑕顾及
的小人物的论文会遭遇丢弃垃圾箱的命运,只有那些主编熟悉的学科论文和少数
关系户的论文才能够顺利通过该刊的“初审”关。

  质疑之二:具体评审程序和稿件最终采用均由主编拍板决定。《评审规则》
规定:“每篇论文至少由两位学术编委评审,亦可由主编聘请学术编委会以外的
学术专家或知名学者进行评审”。由此可见,学术编委会或学术委员会(不知是
同一机构还是两个机构)实质上成为聋子耳朵──摆设。该刊实际编审流程为:
文稿初审由主编把关──匿名评审由主编选定──稿件采用由主编决定。结论就
是自始至终主编一人(或两人)说了算。

  名为“期刊”实为“论文选集”类图书的《中国社会科学评论》(季刊),
既没有合法的期刊国内统一刊号和国际标准刊号,也不符合期刊的周期性连续出
版规范。倡导学术和学术期刊规范化的邓氏,与国人开了一个天大的玩笑。此外,
《中国书评》同样涉嫌以书代刊、非法出版的问题。

  三、文理不通的邓氏语法

  方舟子先生将邓氏行文概括为“伪外文体”,不仅像旧时小脚女人的裹脚布
又臭又长,几乎所有文章都存在着文理不通的语病。除新语丝网站刊发两位网友
对邓氏执笔的《关于抵制学术腐败与醪欢诵形墓?》的点评外,笔者
择其两篇文章存在的同类语病予以简要点评。

  1、《对一种被遮蔽的制度性“共谋”的追究──三论“苏力招博事件”》
(参见新语丝《立此存照》栏目)

  【对一种被遮蔽的制度性“共谋”的追究】──①制度:无论小到指办事规
章还是大到指社会政治、经济等方面体制,都是以明令形式存在并公开要求特定
(单位、地区或国家)人群执行或遵循,怎么可能“被遮蔽”起来呢?②制度性
“共谋”:邓氏所指的“共谋”人包括【那些拥有资格或权力“玩弄”或“运作”
这些制度的博导们】以及【包括长期忍声吞气的考生、包括那些准备来年参加博
士生考试因而不敢发表自己看法的学生、包括那些具有批判能力但却熟视无睹的
知识分子们。】他们凑合在一起能酝酿出台某项制度吗?其实,邓氏想要表达的
意思是“非正式规则”性或社会习惯性共谋。③追究: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
享有“追究”管理相对人(或下属工作人员)法律责任(或内部责任)的权力。
在此场合以邓氏身份使用“追究”一词显然不妥,可考虑由“探究”一词来取代。
该文章标题可修改为:“对一种被掩盖的社会习惯性‘共谋’的探究”。

  【整体性视角或整体性的视角】──整体性与视角搭配在一起不妥,人类眼
睛或摄像镜头的瞬间视角只能是站在某个角度摄取到某一方面景象,绝不可能有
全方位的、整体性的视角。比如,取远景(全景)而舍近景(盆景、肖像等)。
借用“视角”一词表述,可有或宏观角度或微观角度,或传统观念或当代观念等
等。当然,在比较法学/比较经济学研究方面,论者可以先后从不同角度阐述其
论点。其实,邓氏本意是想从宏观角度或更深层次审视“招博事件”。

  【理性分析或理性批判】──非理性分析叫诡辩,非理性批判叫扯淡。邓氏
经常采用诡辩式、扯淡式语言堆砌文章。在此撕其一小条“裹脚布”欣赏一番:

  【我之阐明中国博士招生过程中那种“玩弄”或“运作”实践所赖以建构的
“共谋”关系,其目的主要不是要对“共谋者”本身进行追究,而毋宁是要把我
们的矛头直指那张隐藏“共谋者”的“消声之幕”,亦即那种能够使具有“日常
正义感”的人们不得不变成“失语共谋者”的“消声之幕”,因为所谓的“失语
共谋者”正是安稳地栖身在这张由中国本土的“人情世故”、“利益分配”或
“权力关系”等因素编织而成的“消声之幕”背后的,又因为在这张“消声之幕”
的支配下,我们这一代人和下一代人也只能无奈地把那种“玩弄”或“运作”制
度的实践或“非正式规则”继续移交给后人。】这段短文只有一个句号,拽来拽
去就把考研学生、知识精英给拽晕了──你我也都归类于“小人”之流?

  【“玩弄”或“运作”制度】──制度可以被“玩弄”,但是不可以被“运
作”。因为制度不合理、不完善可以钻“空子”,制度再完善也会有人去“践
踏”。

  2、《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序言》(参见《社会科学论坛》2005年第10期)

  【作为判准的“中国理想图景”】 ──判准:在《现代汉语规范词典》中
查不到这个词汇,由此推定为邓氏发明专利。那么“判准”一词,可以解释为判
别标准、判别准绳、判定标准、判定准绳、判断标准、判断准则、评判标准、评
判准则、批判标准、批判准绳等。究竟哪种解释为“判准”的确切含义,只能由
其发明权人圈定。什么是“中国理想图景”,也只能由邓氏自以为是地诠释。

  【引领中国法制/法律朝向一种可欲的方向发展】──可欲的方向:不是指
正确的/错误的、前进的/倒退的、前景光明的/陷入绝境的方向,而是指由邓氏
随心所欲地指出的那个方向。甄士明、安中业先生的提问精彩:地上钉个钉子,
用绳拴个蚂蚱,它向外跳,四周360度都是它的方向。邓先生“可欲的方向”是
在什么度数上?

  【任何一种现行的法律制度和与之相关的法律秩序都不可能仅仅根据其自身
而得到正当性解释】──正当性解释:无论法律制度还是法律秩序,只存在合理
与否、而不存在是否正当之说。此处应修改为“合理性解释”。

  【“中国法律理想图景”乃是论者根据其对中国现实情势所做的“问题化”
理论处理而建构起来的一种有关中国社会秩序之合法性的“中国自然法”】──
①“问题化” 理论处理:对中国现实情势存在问题,应当指出什么问题、根源
何在、如何解决,而无需将其“问题化”(有渲染、夸大问题之嫌疑)后再理论
处理。②合法性的“中国自然法”:难道还有非合法性的“中国自然法”?此处
应修改为:一种有关中国社会秩序之合理性的“中国自然法”。

  【从强调“主权的中国”到强调“主体性的中国”的转换,根本的要旨便在
于突破主权的限度,走向世界结构层面的“主体间性”、“文化间性”或“文明
间性”】──“主体间性”、“文化间性”或“文明间性”:只有经常玩弄玄学
知识的邓氏一人明白。请问学界众生、尤其法律学者,有谁理解并且敢于出面解
释清楚这三个词汇(术语)的含义?!

  邓氏在《政法论坛》发表的《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四篇论文中,诸如此类的
玄学词汇(术语)占有相当大的篇幅。例如观点链、前反思性、认识题域、学术
旨趣、道德判准、悬置价值、核心概念、关键概念、分析性概念、工具性的概念、
本质性的概念、有限理性、默会知识、普适性知识、正当性赋予、正当化论证、
民众主导论、同情理解论、法律移植论、法律经济学、学术法律人、非正式制度、
反宏大叙事、反狭隘学科取向、内在逻辑的重构、抽象的概念的简单中国、具体
的真实的复杂中国,多的不胜枚举。诚如世纪学堂网客“风起长安”评论:“你
不说我还清楚,你一说我倒不明白了。”

  四、实属法盲的法学教授

  邓氏常以“法学家”、“法学教授”身份招摇过市。其实,此人尚未达到普
法教育的知识水平。事实胜于雄辩,我们不妨就其执笔发表的《公开信》和《中
国法学向何处去》中所涉及到的一些法律常识问题进行简要评述。

  1、《公开信》的法律问题。邓在其执笔的《公开信》中提到:【本公开信
将在2006年3月20日公示2周后生效。】首先,109人集体向有关单位领导发出
“抵制学术腐败与学术不端行为”的书面呼吁行为,属于单方法律行为。其次,
书面呼吁并不具有书面遗嘱之类的单方法律行为的复杂性,没有增加“附条件”
或“附时间”要件的必要。再次,这种单方法律行为,法理上讲应当自《公开信》
发布(或送达有关单位)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即生效)。一方面,若有关单位
在推定的时间内没有回应或采取整改措施,那么你们还可向国务院及其地方政府
首长投诉有关单位及其领导的不作为。另一方面,若《公开信》被有关单位及其
领导认为含有侮辱、诽谤性质的言词,那么其中任何单位及其领导有权当即(而
不必等到公示2周后)到109人之一的住所地法院起诉你们,法院或有可能判令被
告承担“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民事侵权责任。

  《公开信》称:鉴于【主要负责处理学术不端与腐败的大学学术委员会迄今
为止还没有形成处理此类事项的规范程序,甚至没有常设机构,这实际上导致了
这类问题频发且愈演愈烈……】你们有无实事求是的调查结果:全国上千所大学
没有任何一家制定过“处理此类事项的规范程序”的校规文件?倘若清华大学以
上报教育部备案的校规文件和处理“刘辉事件”的通报两份证据为由起诉你们,
那么你们肯定败诉的!

  邓氏为显摆冒牌“法学教授”的学问,画蛇添足地增加了“公示2周后生效”
的要件,结果却闹出了令世人嘲讽的笑话。诸如此类洋相在其文章中比比皆是。
比如,在理论探讨、学术争议中学者们往往使用“探究”、“探寻”、“考究”
之类的学术语言;邓氏却经常摆出了一幅法官、暴徒的架势、令人不可思议地使
用“追究”、“拷问”之类的法律术语。

  2、邓氏的所谓学术成果《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在这本自称“小书”文章
中,通篇充斥着“翻译式的外国句子,生造的奇词怪语,似通非通的逻辑,半生
不熟的理论,不着边际的知识,形式主义的账单”,显露出了对法律本质和法学
实质的真正无知。

  首先,关于“中国法律理想图景”。邓氏在对中国改革开放以来(1978年至
2004年)历经26年初步建立起来的社会主义法制体系进行荒唐、无耻的诋毁后提
出:【“中国法律理想图景”乃是论者根据其对中国现实情势所做的“问题化”
理论处理而建构起来的一种有关中国社会秩序之合法性的“中国自然法”。】这
样的法律哲学【所关注的并不只是捍卫或保障“发展主义”意识形态下的各种物
质性状态,而更为重要的,毋宁是探寻那些能够使中国人能够共享一种更有德性、
更有品格和更令人满意的生活的理想图景。】法律的本质是什么?是在一定社会
历史条件下的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是建立和维护与经济基础相
适应的社会秩序、协调社会关系的工具。所以,法律具有滞后性──它不可能超
越或脱离当时的社会历史条件。

  就中国(大陆)现实情势而言:处于社会主义社会的初级阶段;13亿人口中
有9亿农民、2亿农民工(含乡镇企业职工);年人均GDP1700美元(少数发达国
家超过4万美元);客观存在工农、城乡、区域三大差别。例如最高法院出台司
法解释:婚姻关系存续8年以上的,夫妻双方离婚时女方可以分得男方婚前既有
的房产。它是对中国农村妇女这一弱势群体采取的保护性措施。倘若在农民比重
小、就业比率高的发达国家,根本没必要出台诸如此类法律。按照邓氏所绘制的
“使中国人能够共享一种更有德性、更有品格和更令人满意的生活的理想图景”,
那么可使中国广大农民也能够“共享”城市居民目前享有的社会福利(包括最低
生活保障)待遇吗?邓氏与空想社会主义学者一样,虚构了“乌托邦”式的“理
想图景”。事实上,中国政府通过政治、经济和法律手段,努力来缩小社会三大
差别,诸如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五个统筹、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取消农业税、维护农民工权益等等。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颁布(现行有效)法律
217件、行政法规700余件、行政规章1万余件,初步构建起门类齐全、具有中国
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在此其中浸透着全国上百万法律学者、司法和行政实
务工作者的辛勤汗水。这个法制体系正发挥着维护社会秩序、协调社会关系、促
进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的功能,并且伴随国民经济高速发展、综合国力日益
增强而不断完善。邓氏凭借无知胆大的性情,采取“问题化”处理的技巧贬损这
个法制体系,如同蚂蚁撼树──不自量力。

  其次,关于从“主权的中国”迈向“主体性的中国”。邓氏强调:由于突破
主权的限度,走向世界结构层面的“主体间性”、“文化间性”或“文明间性”,
故而“主权的中国”转换为“主体性的中国”。但是,如何区别“主权的中国”
与“主体性的中国”之间的差异?邓氏解释:【伴随着全球化时代的到来,伴随
着中国对世界的开放,尤其是在中国经由加入WTO等国际组织而进入世界体系以
后,我们所关注的中国,已经不再是一个地理意义上的孤立的中国,而是一个世
界结构中的中国。对于中国来说,这才是三千年未有之真正的大变局。此前的中
国,作为独立的主权国家,虽说也因位于地球之上而与其他国家交往或冲突,但
是却从未真正地进入过世界的结构之中──这意味着中国虽在世界之中却在世界
结构之外,是“世界游戏”的局外人。】姑且不论二次世界大战后由“中华民国
政府”代表中国参与审判国际战犯和创建联合国等“世界游戏”的那段历史。
1971年第26届联大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中国席位起,中国就以局内人的
身份参与“世界游戏”,并且担任“世界游戏”主持人(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
国)之一的角色。自1971年中国恢复联合国席位起,至2001年中国加入WTO,两
个重大历史事件相隔了整整30年!

  邓氏进一步阐述:【中国进入世界结构的根本意义乃在于,中国在承诺遵守
世界结构规则的同时也获致了对这种世界结构的正当性或者那些所谓的普遍性价
值进行发言的资格。】不管是在UN还是在WTO,无论是过去还是现在,任何国家
(WTO包括香港、台湾等地区成员)的话语权都是以其综合国力为基础的,根本
不存在所谓的“正当性”。鉴于邓氏无知,笔者讲述有关WTO三个小故事:①
1990年欧共体提议设立MTO(多边贸易组织);由于美国政府奉行“单边主义”政
策,不愿其被视为多边中的一员,1993年根据美国提议将MTO正名为WTO(世界贸
易组织)。②美国政府为了维护其超级电影工业在全球范围的经济利益,迫使
1994GATT(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亦称货物贸易总协定)文本增加第四条款“有关电
影片的特殊规定”。③美国作为WTO成员以同意中国加入WTO为要挟,迫使中国政
府取缔了录像放映市场(录像放映模式本身并无过错,问题在于打击盗版侵权行
为的措施不力)。近年来,八国集团首脑会议邀请中国国家主席胡锦涛参加会议,
既不是因为中国变成“良序国家”,也不是因为中国具备“善的品格”,而是由
于中国的综合国力显著增强。

  关于这个话题,笔者非常欣赏甄士明、安中业先生专评:“突破主权的限度
还有什么主体性?自从鸦片战争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在列强的威逼下,签订
的不平等条约,有哪个不是突破了中国主权的限度,而只剩下了‘主体性的中
国’。如果中国的主体性也没有了,列强向谁去割地要钱呢!首先握有主权,然
后的主体性才有意义,突破主权的主体性,只有在卖国的时候才用得着”。

  武汉大学博士研究生“法律羊”对邓氏在该校所作《中国法学向何处去》的
演讲内容提出了质疑:“我觉得学术水平的高不是体现在写出的东西让大多数人
雾里看花,水中望月,而在于用最浅显的语言将最艰深的理论表达的清楚透彻;
不在于动辄引用几句老外的经典,动辄搬出几个新名词来吓的人心里扑通扑通的,
而在于能够用国人能理解的国语,把老外的理论解释的明明白白,清清楚楚,解
释到人的心坎里去。学术不能光是高高在上,以上帝的眼光来俯视众人,一览众
山小,而要源于鲜活的现实、真实的生活、平凡人的观念,继而能总结、升华并
且高于这些,但止于此是远不够的,更重要的是最终要回归于生活,解决(至少
是尝试着提出解决方案)实际问题,否则它除了躺在书架上睡觉,还能有什么贡
献呢?”

  再次,关于法学实质。法学与法理学/法哲学之间构成母子关系,法理学/法
哲学既不能取代了法学(包括其他部门法学),更不能替代了整个社会科学。甄
士明、安中业先生对法学的实质予以概括:法律是政治统治的工具,具有强制维
护社会秩序、保持社会稳定的功能,而有关法律的知识体系就是法学。

  限于篇幅,本文并不打算展开评述。感兴趣者、法律学者可以登陆关天茶舍
网站,拜读甄士明、安中业先生撰写的两篇专评文章《十七万字长文说了些啥?
──评〈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建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时代的论纲〉》和
《评邓正来(二)──评“根据中国的理想图景”(对话录)》。但是,笔者并
不赞同两位先生如下说法:“共产主义建成,人们学会了不用权利规则而为社会
劳动,于是法律就会同国家一道,作为私有制基础上产生的社会赘疣而退出历史
舞台。”在现阶段的任何国家的法律制度中,都含有未打上“统治阶级意志”烙
印的法律规范,比如“道路交通规则”;即使进入到共产主义社会,全球范围仍
有制定“道路交通规则”的必要,诸如统一“靠左行路或靠右行路”、“红灯停、
绿灯行”等等。倘若现在全球范围就统一道路交通规则,那么英吉利海峡海底隧
道两端城市交通(英国法定靠左、法国法定靠右)事故会大幅度地减少。

  五、欺世盗名的学术骗子

  邓氏伴随着朱甘事件演化而在社会上的人气急剧上升,诸多高校纷纷聘请其
开办讲座,有的甚至授予其名誉教授。当看到邓氏大捞讲酬而菁菁学子盲目崇拜
或无所适从时,笔者与甄士明、安中业先生怀有同样沉重的心情。为了制止荒谬
学说的肆意泛滥和误人子弟的丑恶现象,笔者也是“豁出时间,硬着头皮,把它
看完” ──邓氏文章及相关事件信息,用事实来戳穿邓氏的谎言与骗局。

  1、学历问题。人们在填报职业履历/个人简历的“文化程度”栏目时,均是
填写最终的学历。邓氏专著和网络资料中的个人简介均为“1982年毕业于四川外
语学院”,由此推论他获得大学本科语言学学士学位。但是,邓氏在西南政法大
学受聘名誉教授晚会上提及:“在西南78级同学的帮助下,我考上了法学研究生”
(参见《寂寞的欢愉》第283页)。在《国家与社会》自序中提及:“一位是
1980年代初期我在外交学院研习法律的导师、现任国际法院大法官李浩培先生”
(参见同书第75页)。那么,邓氏最终学历应是北京外交学院的法学硕士或法学
硕士研究生肄业。问题在于:邓氏为何隐瞒更高学历?哪种说法属实?

  2、专业问题。邓氏是在吉林大学授予其教授、博导后才敢大言不惭地自称
“法学教授”和“法学家”的。法律思想网网客华琳曾评述:“苏力在《制度是
如何形成的》(中山大学出版社1999年出版)的致谢中,感谢了邓正来、黄平、
盛洪等学科标签非法学的许多著名学者”。由此推论,可以称其“社会学家”或
“杂学家”,但称其“法学家”或“法学教授”的确是名不符实。

  3、职务问题。据中国教育周刊报道:【一、邓先生接受邀请受聘吉林大学
之前向吉林大学提出了两个前提性条件:(1)在吉林大学工作期间,不担任任
何行政职务;(2)在吉林大学工作期间,不担任任何实质性的学术性带“长”
的职务,只从事指导法学理论专业硕士和博士研究生的工作。二、吉林大学完全
同意了邓先生提出的条件。】然而时隔不到一年,邓氏就担任吉林大学理论法学
研究中心西方法哲学研究所所长。也许曾发生吉林大学死乞白赖、邓氏推辞不过
的事变,但是纵观双方的所作所为,明显违背了对社会诚信的道德准则。

  4、邓氏与苏力关系。基于下列事实推论邓氏三论“苏力招博事件”意图。

  ①1994年邓氏主编《中国书评》(香港)第1期刊发苏力论文《读劳伦斯·
却伯的〈美国宪法〉》;1995年第4期《法学研究的规范化、法学传统和本土
化》;第5期《什么是法理学?》;第8期《读〈走向权利的时代〉》;1996年第
10期《什么是你的贡献?》。

  ②1994年邓氏主编《中国社会科学季刊》(香港)冬季号刊发苏力论文《跨
文化研究中的社会控制》;1998年夏季卷《哈耶克自由论证的得与失》。

  ③1999年苏力在其ㄖ吨贫仁侨绾涡纬傻摹分邢虻苏吹妊Э票昵┪欠?学的学者表示致谢。

  ④2002年苏力担任邓氏主编《中国社会科学评论》(季刊)学术委员会委员。

  ⑤2004年7月朱甘事件发生后,邓氏连发三篇论“苏力招博事件”文章,公
开表态愿招甘为博士研究生,并将舆论焦点由具体事件导向社会层面。

  ⑥2005年11月11日邓氏主持的《检察日报》“西方法理学论著简评”专栏发
表其博士研究生甘德怀论文《一个实证主义法学家的“神法”》,再度引发网络
媒体舆论,由此形成了“挺邓”与“挺朱”两个对立的“粉丝”团体。

  ⑦2005年11月25~27日邓氏应邀参加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研讨会,
主持“农民权利的宪法保障”专题讨论,并为本次大会做学术总结。

  综上所述,早在朱甘事件发生的10年前邓氏就与苏力相识相知。值得质疑的
是,将正来学堂“《中国书评》总第1~14期目录”表与许多法律网站“苏力学
术成果目录”表对照会发现两处错误:一是前表第1期目录将苏力论文《读劳伦
斯·却伯的〈美国宪法〉》遗漏或是删除;二是后表将《中国书评》(香港)
1995年第8期刊发苏力论文《读〈走向权利的时代〉》篡改为“《中国书评》
1996年11月”,而下篇论文“《什么是你的贡献?》”依旧注释为“《中国书评》
(香港)1995年第10期”,使人误认当时《中国书评》就有香港和大陆地区两个
版本,从而掩盖两人长期学术密友的真相。苏力教授也许会辩解,凭依学者良知
我没有参与造假。但是面对公众,作为学者起码负有尊重历史、澄清事实的道义
责任。当挺邓与挺朱“粉丝”在“关天茶社”互拍“砖头”的时候,邓氏作为北
大逸夫楼主人邀请的贵客与苏力院长谈笑风生。笔者无法预料:当菁菁学子、尤
其两团粉丝们在了解上述史实后,是否会产生一种被社会“大人物”愚弄的感觉?

  5、书贩兼学棍。由于资料收集困难原因,无法判定《中国社会科学季刊》
(香港,1992-1998)、《中国书评》(香港,1994-1998)、《中国社会科学评
论》(香港,2002-)是否属于非法出版物,但是《中国社会科学评论》(季刊)
实属非法期刊。周期性(每季、双月、月、半月或双周、周)连续出版,是期刊
区别于图书的显著特征。依据我国出版行业法规,获准国内出版、公开发行的期
刊编有国内统一刊号,获准国外发行的期刊编有国际标准刊号。例如《环球法律
评论》(季刊)国内统一刊号为CN11-4560/D,国际标准刊号为ISSN1009-6728;
《中国社会科学评论》(季刊)第4卷封底的标识为
“ISBN7-5036-5644-1/D?5361”。其中,“ISBN”是国际标准书号代码,“ISSN”
才是国际标准刊号代码。邓氏借用“论文选集”图书方式冒充学术“期刊”组织
出版,从而逃避我国出版行政监管。综上所述,邓氏是名副其实、非法经营的个
体书贩。

  邓氏不仅公开从事非法出版活动,而且摆出学术流氓的架势到处挥舞棍子。
他常以“判准”的眼光、采取“问题化”处理的技巧,狂妄自大地提出诸如此类
的话题:“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中国社会科学的再思考——学科与国家的迷
思”,“铲除中国社会科学发展过程中的四大弊病”,“对知识分子“契合”关
系的反思与批判”,“对《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之合
法性的质疑”。还有更加荒诞、拙劣的表演:【在“现代化范式”的支配下,中
国论者所关注的更可能是宏大的宪政、民主和法治,而不太可能是与中国农民乃
中国人的生活紧密相关的地方政府和司法的品质;中国论者所关注的更可能是中
国“都市化”浪潮中的城市居民的利益或中国受全球化浪潮的冲击而生成的各种
新型权利,而不太可能是中国“城乡二元结构”和“贫富差距结构”下的广大中
国农民或贫困者之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切实权利;中国论者所关注的更可能是
“大写”的人权,而不太可能是我所谓的“活的”、日常的、无时不可都关乎到
人之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具体权利。】简直就是一幅“众生浑然、唯我独醒”
的自画像。

  六、值得一提的相关人物

  文章至此本该结束,但是与邓氏现象和社会学风相关的人物值得点评。

  1、朱苏力。《青年参考》曾经报道你说“制度给了我这样的权力”。首先,
制度(包括基于教育资源短缺而采取适度协调政策的中考、高考和研考制度)的
滞后性,不能成为任何人违规招生的借口。其次,制度给了你执行程序的权力,
给了你利用制度不完善钻空子的权力,但是没有给你践踏制度的权力。

  2、甘德怀。诚如周旺生教授所言:你确实低能。作为人民法院法官、高校
法学讲师,你竟然不知我国还出台有《教育法》,不会运用现行教育法律法规来
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3、杨玉圣。你利用自办《学术批评网》发文指责《新京报》有关“倡议”
报道不实,当属幼稚行为。在你“迟到十余分钟,所以对邓教授发言的开头部分
未知其详”情况下,除你自述未与邓氏“合谋”倡议之事外,你怎么证实邓氏就
没说过那番话?明智办法是去法院起诉报社,法院受理此案后会将“消息来源者”
──邓氏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追诉到庭,届时将真相大白的。你不去
法院起诉报社,邓氏又持“失语”状态,那么只能说明你们心里有鬼。

  4、金元浦。中国人民大学文学教授金元浦能够在央视12频道《今日说法》
栏目面对全国电视观众坦诚自己的过失,并向被抄袭者致歉,尚不失一位学者的
风度。“金无赤足,人无完人”,知错就改,仍获敬重。还有武汉大学经济学教
授郭熙保,等等。在学界执迷不悟、屡纠屡犯者毕竟是极少数人。所以笔者坚信:
我们的国家、我们的民族、我们的社会是大有希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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