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抓捕的29位河南、安徽基督教家庭教会领袖获释(图)
(博讯2005年12月14日发表)
被抓捕的29位河南、安徽基督教家庭教会领袖获释; 新疆法院拒绝受理基督徒商人对施暴国安局人员起诉
德州美德兰(对华援助协会12月12日)对华援助协会获悉,被抓捕的29位河南、安徽基督教家庭教会领袖获释; 新疆法院拒绝受理基督徒商人对施暴国安局人员起诉。
据知情人士报告,在本协会和国际媒体披露此次抓捕事件后,北京时间12月13日下午4:00,被抓捕的29位河南、安徽基督教家庭教会领袖全部获释。但是,公安拒绝归还其非法没收的三辆摩托车,圣经和一部手机以及被褥、行李等。
图片:童其苗先生和太太与法律代理范亚峰博士讨论案情
据悉,公安以“非法聚会”为名于北京时间12月12日晚上7:30分左右将29名主要来自外地的教会领袖抓走,当时,来自河南和安徽各地的近100名教会领袖,在河南新蔡县顿岗乡下丕岗村杨华民先生家举行同工聚会,讨论基督徒怎样有效地帮助该地区大批艾滋病感染者。该地区是近几年因官员腐败导致大批卖血者感染艾滋病的重发区之一。
另外,对华援助协会获悉,新疆喀什市区人民法院近日拒绝受理基督徒商人童其苗先生对区喀什市克孜都微路国家安全局工作人员王若飞提起的民事起诉。
9月28日被新疆喀什国家安全局人员刑讯致重伤的基督徒商人童其苗先生因接连遭国安打击报复,国安唆使当地工商和消防部门10月13和14日分别以各种借口强行非法关闭童其苗先生经营的企业和商店。
附:将童其苗先生打伤的国安人员艾先生电话号码:+86-998-2685277
童其苗先生电话号码:+86-13579303477
(前北京市委党校讲师, 中国家庭教会牧师, 威斯敏德神学院哲学博士候选人): 傅希秋
2005年12月13日 于美国德州美德兰市
附:民事起诉状
原告:童其苗、男、45岁、汉族、个体工商户
地址:新疆自治区喀什市夏马勒巴格乡四大队五组,邮政编码:844000。
联系电话:0998-2650562 2228476 2585360
被告:王若飞、男、32岁、汉族、甘肃人,新疆自治区喀什市国家安全局工作人员,邮政编码:844000。
地址:新疆自治区喀什市克孜都微路国家安全局,邮政编码:844000。
联系电话:0998-2685277
案由:侵权赔偿(人身损害赔偿)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4436.46元,包括医疗费、误工费、就医交通费、就医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见附件损失清单);
2、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事实和理由:
2005年9月28日,原告接到被告所在单位喀什国家安全局的电话通知,要求原告于当日到被告所在单位核实有关问题。原告按时赶到被告的办公地点。在原告与被告的谈话过程中,因被告对原告态度不端正,双方发生口角,被告情绪激动,不能控制,突然飞起一脚踢到原告胸部肋骨处。原告随后感觉肋骨处剧烈疼痛,后分别前往喀什市中华医院和喀什市第二人民医院诊治,经医院诊断原告肋骨骨折(见附件医院诊断证明)。为此原告住院治疗,首当其冲支付了医疗费和其他相关费用共计29436.46元(见附件损失清单)。
在本案中,被告人粗暴地对原告的身体实施伤害,并将原告的肋骨踢断,被告的上述行为无疑侵犯了原告的生命健康权。同时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原告的精神造成了伤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能则》第106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的规定,被告人由于过错侵害了原告的人身权,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原告曾多次要求被告承担上述侵权赔偿责任,但却均为被被告拒绝。
故原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之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予以公正裁判,以保障公民之合法权益不遭受非法侵害,以弘扬法律惩恶扬善之宗旨,以捍卫法治正义之精神。
此致
喀什市 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童其苗
2005年11月23日
附:
1、起诉状副本1份
2、证据
(1)医院诊断证明
(2)原告身份证复印件
(3)各种票据清单(损失清单)
(4)证人证言
费 用 清 单
医疗费4663.46元
伙食费:30×15=450元
护理费:50×15=750元
交通费:270元
营养费150元
误工费210×45=9450元
损失费(商场、厂房各种开支费用)8703元
合计:24436.4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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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华援助协会新闻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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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博讯自由发稿区发稿)
(此为打印板,原文网址: http://news.boxun.com/news/gb/china/2005/12/20051214045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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